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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进入考点或考场(以下统称入场)安检工作,防范考生携带作弊器材等考试违规物品入场,维护考试安全、公平,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考试工作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第三条 参加上述国家教育考试的所有考生均应自觉接受安检,考生通过安检后方可入场考试第四条 安检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安全、公平、严格、规范。

第五条 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入场安检工作第六条 本规范所指的考试违规物品,是指影响考试公平和公正、影响考试正常组织实施、危害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以及考务规定明确禁止携带的物品,如手机、无线电作弊器材、考试内容相关材料、管制器具等。

第二章准备工作第七条 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明确考试违规物品种类及安检要求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考点应结合实际,细化完善适合本机构和考点的安检提醒或指南,在考前通过多种形式,向考生、家长、社会和考试工作人员告知考试违规物品种类、主动接受安检等注意事项。

第八条 考点应按照标准化考点规范和各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统一部署,配置一定数量(含备用量)、性能可靠的安检设备,如安检门或手持金属探测仪等,用于安检使用考前,应对所有安检设备进行检查和调试,确保运行状态良好。

第九条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在考前开展专项培训,组织考试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考试政策业务,熟练掌握安检设备的使用,熟悉安检流程、工作要求及突发事件处置办法等,开展至少一次模拟演练第十条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协调公安、工信等国家教育考试联席会议机制有关成员单位,对入场安检工作给予指导,全程协助处置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 考点应结合场所空间、考场数量、考生规模等实际,在合理位置设置安检通道、安检区域和因无法正常安检需要单独进行检查的复检室第三章实施程序第十二条 安检工作应在视频监控下进行,全程录像备查第十三条 考点应在明显位置张贴安检工作须知、考生注意事项、安检区域安装有视频监控录像等,要求考生主动配合工作人员完成安检工作,不得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应引导考生在接受安检前主动配合采取措施,自行消除随身携带物品对检查效果的影响第十五条 使用安检门等固定安检设备的,应组织考生有序依次通过,一次一人通过安检设备第十六条 使用手持安检设备的,应对考生进行全方位检查,顺序一般为从正面至背面,从上至下。

检查包括头部、四肢、躯干、脚部等身体部位,应重点检查可能藏匿作弊工具的耳朵、腋下、手腕、腰部等部位,以及眼镜、皮带扣(内侧),衣物(袋),鞋袜,发卡、口罩等物品考生在安检时随身携带、手持的衣物等物品,应人物分开、全部依次安检,防止考生将手机等违规物品藏匿其中。

检查时,应尽量避免触碰考生身体检查过程中一般要遵守同性检查同性的原则,在被检查人员没有异议的前提下,可以女性检查男性,禁止男性检查女性第十七条 安检过程中检查出的考试违规物品,不得携带入场疑似作弊器材或可用于实施作弊的物品应按当地招生考试机构要求进行处置。

存在安全隐患的应交由当地公安、消防等部门妥善处置第十八条 考点应严格按照本地考务管理办法和考生《准考证》中相关要求,对考生携带的文具进行安检第十九条 对于使用轮椅、拐杖、缠有绑带或打有夹板等考生以及申请残疾便利的考生,应在保证其安全的前提下,对其轮椅、拐杖等器械进行安检。

第二十条 对于因身体特殊情况(如安装有心脏起搏器、使用助听器、孕妇等)无法使用安检设备进行检查的,应要求考生事先开具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及当地招生考试机构出具的审核材料,并由考点安排专人进行检查第二十一条 安检过程中出现报警提示的,应首先要求考生作出解释说明并交出相应物品,然后对其重新检查,直至安检合格后方可入场。

第二十二条 对于经反复安检后设备仍报警的,以及有其他可疑情形、无法正常安检的,应由两名(含)以上与考生同性别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排查有必要的,可安排在复检室进行第二十三条 对于已经通过安检并入场的考生,离开考点(考场)后,再次进入时应按考务管理规定重新进行安检。

第二十四条 开考后,应根据安检设备的类型、功能和工作需要,合理设置震动等报警模式,确保开考后不因设备声音报警影响考生正常答题第二十五条 对于拒不配合安检并对考点秩序造成影响,或对其他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考生,考点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安检过程中遇到其他特殊情况和突发事件,考点应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置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六条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考点应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建立健全安检设备的维护、定期检测、更新、升级等制度,认真总结安检工作经验,不断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二十七条 组考防疫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应对所有考试工作人员进行安检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可在参照本规范的基础上,制订对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检要求第二十九条 对于安检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第三十条 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可根据本规范制订补充办法或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招生考试中心终审:张思民审核:程斌编辑:张倩投稿:wxjyxctg@163.com电话:0713-67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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