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看后悔建筑安装税率(建筑安装税率是多少2023)
老黎说税2023年第57讲: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在日常工作中,有些人对建筑业的涉税政策了解不全面,造成纳税申报不准确,形成较大的涉税风险。本
老黎说税2023年第57讲: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在日常工作中,有些人对建筑业的涉税政策了解不全面,造成纳税申报不准确,形成较大的涉税风险本人汇总相关税收政策,把建筑业的涉税业务归纳如下,不当之处,请在留言板上注明。
一、增值税(一)建筑业的范围建筑业的范围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1.工程服务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1)具体内容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2)特殊情况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3.修缮服务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5.其他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二)下列业务属于建筑业1.具体业务(1)电信安装服务,不是电信服务,是建筑服务(2)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税目不是商务辅助服务下的物业管理服务,而是建筑服务税目(3)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税目不是租赁服务,而是建筑服务。
2.政策依据财税〔2016〕140号(三)下列业务不属于建筑业1.具体业务(1)工程设计,税目不是建筑服务,而是文化创意服务下的设计服务(2)建筑图纸审核,税目不是建筑服务,而是鉴证咨询服务(3)工程勘察勘探服务,税目不是建筑服务,而是研发和技术服务。
(4)工程造价鉴证,税目不是建筑服务,而是鉴证咨询服务(5)工程监理,税目不是建筑服务,而是鉴证咨询服务(6)委托代建,税目不是建筑服务,而是商务辅助服务(7)航道疏浚服务,税目不是建筑服务,而是物流辅助服务。
(8)植物养护服务,税目不是建筑服务,而是其他生活服务(9)电梯维护保养服务,税目不是建筑服务,而是其他现代服务2.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四)计税方法1.计税方法(1)一般计税﹣税率9%。
(2)简易计税﹣征收率3%2.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五)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的几种情况1.清包工(1)具体内容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2)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2.老项目(1)具体内容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3.甲供工程(1)具体内容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2)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六)可以选择简易计税1.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1)具体内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计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2.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1)具体内容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3.甲供工程(1)具体内容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2)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4.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
服务(1)具体内容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已作废)(2)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七)不可以选择,只能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材。
1.具体内容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政策依据财税[2017]58号(八)预缴增值税计算方法。
1.基本方法(1)具体内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2)政策依据财税〔2017〕58号2.预缴地点:建筑服务发生地和机构所在地。
(1)具体内容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2)政策依据
财税〔2017〕58号3.预征率:一般2%,简易1%(1)具体内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2)政策依据财税[2017〕58号4.减按1%预征率(1)具体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2)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5.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1)具体内容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6.减按1%征收率、预征率(1)具体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7.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可以抵减预缴税款(1)具体内容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2)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文件第八条(九)混合销售
1.活动板房等不属于混合销售(1)具体内容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2.自产机器设备(1)具体内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3.外购机器设备混合销售与兼营(1)具体内容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十)减免税1.月销售额10万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免增值税(1)具体内容2019年1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政策依据财税(2019)13号(3)免征时间段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2.月销售额15万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免增值税(1)具体内容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3.月销售额10万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免增值税(1)具体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增值税小规模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1)具体内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政策依据财税(2018)33号5.境外提供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1)具体内容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二、企业所得税(一)总机构管理的项目部预缴0.2%1.具体内容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2.政策依据国税函〔2010〕156号(二)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不预缴1.具体内容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国税发〔2008〕28号已废止,现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件(三)小型微利企业税率2022-2024年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300万元的按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具体内容。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四)小型微利企业税率2023-2024年<=100万:5%1.具体内容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五)不超过500万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1.具体内容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政策依据(财税〔2018〕54号)3.执行期延长(1)具体内容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2)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六)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具体内容中小微企业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2.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七)固定资产不超过5000元一次性扣除。
1.具体内容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2.政策依据财税〔2014〕75号三、个人所得税(一)项目的工作人员个人所得税由承包企业代扣代缴1.具体内容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二)项目的劳务派遣人员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1.具体内容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三)全员全额扣缴工程所在地不核定征收1.具体内容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二条四、房产税1.临时性房屋施工期间免征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2.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二十一条。
建筑业的涉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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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李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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