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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看后悔同妻(同妻困境)

同妻群体的困境和对策分析作者:林旭东 来源:《中国性科学》杂志文章导读:为了解决同妻问题,本文采用文献

不看后悔同妻(同妻困境)

 

同妻群体的困境和对策分析作者:林旭东    来源:《中国性科学》杂志

文章导读:为了解决同妻问题,本文采用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对同妻群体现状、困境进行分析得出同妻问题存在的原因包括:社会开明程度有待提高、法制有待健全、社会工作有待加强的结论,并提出加强相关知识宣传、促成同性婚姻合法化、加强同妻法律保护力度、建立专门性同妻救助组织四项对策,从而为同妻提供立法保护和社会保护。

1 同妻群体现状“同妻”是指男同性恋者的妻子国外学者研究《金赛报告》得出结论:男同性恋占男性总人口3%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李银河教授在《同性恋亚文化》一书中指出我国同性恋者占总人口3%~4%,约3600万~4800万。

“中国同性恋研究之父”青岛大学医学院张北川教授估计我国男同性恋者总数量近2000万,忽略不计已婚男同性恋者中的双性恋者,狭义上的同妻数量仍在1000万以上,数量庞大

2012年6月15日,成都某高校外国语学院韩语教师、女博士罗洪玲得知自己被同性恋丈夫“骗婚”,跳楼自杀,当场身亡同妻群体再一次进入公众视野1997年,《刑法》删除处罚男同性恋者的“流氓罪”条款;2001年,《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将同性恋从精神疾病中移除。

随着社会多元化发展,同性恋群体日益被包容而同性恋群体背后的更弱势群体——不能享受正常的夫妻生活,被同性恋丈夫冷落、漠视的同妻群体却仍在遭受着生理、心理的煎熬2011年10月,第四届同志亲友恳谈会在上海召开,同妻的公开发言揭露了与男同性恋者结合的家庭中,同妻遭受的生理折磨,甚至活在同性恋丈夫的家庭暴力的阴影下,以及得知丈夫是同性恋者的真相之后承受着沉重心理压力。

2 同妻群体面临的困境及成因分析2.1 同妻群体面临的困境“龙阳之癖”、“断袖”等史料记载表明男同性恋现象是自古存在的客观事实正如黄洋教授的观点:人类性关系不仅仅是一种自然现象,它还是一种社会和文化现象。

然而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无论是以政府为代表的公共部门还是社会民众皆对同性恋现象讳莫如深对同性恋的相关知识科普不到位,同性恋者往往隐藏自身性取向,甚至部分同性恋者对自身性取向认知不足,步入异性婚姻,造成了同妻的悲剧。

经济发展,社会风气日渐开放,同性恋群体及其相关公共政策开始成为社会热点伴随着北京同性恋婚纱摄影、酷儿影展、上海同性恋骄傲周、广州同性恋亲友会等活动的举办,同性恋这一过去“柜中”(in the closet,隐藏同性取向)群体开始以正面、积极的姿态活跃在社会的舞台上,小部分同性恋者选择“出柜”(come out of the closet,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性取向),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同妻群体的悲惨处境。

许多接受访谈的同妻表示,即使了解到丈夫是同性恋的真相,为了家庭而委曲求全的同妻占了多数选择解除此类不正常的婚姻,也给她们留下了婚姻生活的心理阴影同妻这一弱势群体面临以下重重困境:(1)法律保护缺失,法制建设不健全,缺乏针对性保护性法律法规。

同妻群体的自主婚姻权、人身安全权等一系列法律权力遭受侵犯首先表现在婚姻自主权上,同妻往往是在同性恋丈夫隐瞒其性取向的情形下,与其建立婚姻关系目前只能从道德上谴责同性恋丈夫的“骗婚”行为,而法律制裁、惩治条文仍是法律空白地带;其次,与同性恋丈夫离婚,《婚姻法》没有给予同妻支持性的倾斜。

即使解除婚姻关系,同妻未能够得到物质补偿和精神补偿;最后,男同性恋普遍存在乱交现象,而性乱人群是感染艾滋病的高危人群,与其进行夫妻生活的同妻,存在着较高感染艾滋病毒的风险,同妻的生命安全权得不到保障(2)社会保护缺位,缺乏关注和保护措施。

同妻是一个长期被忽视的弱势群体,缺乏关注和保护,更没有表达自身利益的有效渠道以千万计的同妻成了同性恋者逃避社会压力、隐藏身份的“牺牲品”同妻或忍气吞声,或选择诸如罗洪玲女士的极端抗争方式,现状堪忧遏制同妻现象刻不容缓,需要广大社会工作者积极参与,从舆论上、立法上、实际行动上保护同妻这一弱势群体。

2.2 困境的成因分析

正如李银河教授所说,“同妻成了最富中国特色的现象”其他国家的同性恋者可以光明正大地与同性恋伴侣同居,甚至结婚形成我国同妻群体面临困境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但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1)深层原因:社会开明程度有待提高。

当前主流文化对待同性恋者仍然未完全报以正确态度,未能致以足够宽容情感、认知影响了人们对同性恋者的态度大量的同性恋者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和家庭“逼婚”、“传宗接代”的压力而选择了与异性婚姻这是数量庞大的同妻群体形成的深层原因,同妻“发声”困难的重要原因。

(2)首要原因:法制有待健全尚未通过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相关法案,也并无针对防止同妻群体进一步扩大的法律法规没有法律强制力的震慑作用,不仅难以遏制同妻群体数量增加,保护同妻的工作的开展也步履维艰(3)直接原因:社会工作有待加强。

一方面,由于针对同性恋者的基本的权益保护的条文规定的缺失,同性恋者仍有可能因为公开性取向而权益受到侵害,遭受不公平待遇,同性恋者往往选择隐瞒同性恋取向;另一方面,没有专门的官方的同妻保护组织、针对性的非政府保护组织、自救组织。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在同妻保护工作中,非政府组织的天然的特点、优点并没有发挥出来,救助同妻群体的活动屈指可数,社会影响力也不足正如俞可平研究员认为:没有高度发达的社会自治,就难有作为理想政治状态的善治纵观当今世界潮流,非政府组织正在成为政府和公民沟通的一座重要桥梁:既将组织成员对政府的意见转达政府,又把政府的政策意图和处理意见转达成员,在利益表达和利益协调的过程中推动政府和公民的合作,促进了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

将非政府组织纳入同妻保护工作的轨道是保护工作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3 解决同妻困境的对策3.1 完善宣传工作,呼唤社会共同保护同妻首先,政府部门和第三部门重视并完善同性恋科普知识的宣传工作,呼吁社会宽容对待同性恋群体。

只有消除对同性恋者的歧视,才能根本上保证同性恋者不再违心走入异性婚姻,从而避免同妻群体的扩大其次,在同性恋群体中加强宣传,引导同性恋群体认知同妻问题,谴责男同性恋者“骗婚”行为最后,增强大众传媒在弱势群体利益表达上的作用,大众传媒作为“社会公器”,应履行社会职责,努力为弱势群体提供更多媒介资源,创办更多面向弱势群体的版面、频道和栏目,为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利益表达平台,呼吁社会关注同妻这样一个弱势群体,为同妻群体提供行之有效的援助,帮助同妻走出有名无实的婚姻,突破同妻身份,杜绝同妻群体数量增加。

3.2 促成同性婚姻合法化我国尚未通过同性婚姻法案是同妻群体形成的首要原因,同性恋者没有属于自己的婚姻法规,迫于社会、家庭的压力,往往选择与异性建立婚姻关系部分西方国家、地区已设立了反歧视同性恋者的保护性法律,并且陆续承认同性家庭伴侣关系、婚姻关系。

一些国家并未颁布同性婚姻法,但承认同性伴侣的法律地位丹麦于1989年颁布《民事结合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同性家庭伴侣关系的国家;荷兰于2001年将同性婚姻合法化,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同性恋婚姻关系的国家;加拿大、西班牙、比利时、挪威、瑞士等国家以及美国马萨诸塞州、纽约州等和旧金山等都已承认同性婚姻。

我国2012年两会期间,同性婚姻提案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度,列位第二,但最终却没有成功递交作为国内第一个提出“同性恋非罪化”的学者, 李银河教授致力于《中国同性婚姻提案》的上传,并提出两种方案:(1)设立同性婚姻法案;(2)对《婚姻法》略做改动:将《婚姻法》中的“夫妻”改为“配偶”(标注“性别不限”)。

但目前这两种提案都未得到立法部门的认同

“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的思想根深蒂固,大量同性恋者在婚育年龄选择步入异性恋婚姻,是造成了同妻的悲惨处境的深层原因在传统文化和观念的影响下,多数同妻在知道丈夫是同性恋后,往往默默承受压力由于男同性恋者特殊的性交方式(口交、肛交)以及滥交情况严重,男同性恋已经成为艾滋病的高发人群。

卫生部公布的《2009年中国艾滋病疫情估计工作报告》表明男同性恋者中的艾滋病毒感染者呈爆发式增长在2009年估计的4.8万艾滋病新发感染中,经同性传播的比例为32.5%,相比2007年的12.2%有大幅度增加。

这意味着同妻群体也是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高危人群,其生命安全存在严重隐患,不利于我国妇女权益保护工作的全面发展,更悖于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理念为了国家、民族的利益,立法部门应当加速同性婚姻法案的出台,使同性婚姻合法化,这样既降低男同性恋滥交引起的艾滋病毒传播的爆发式增长数量,又从根本上遏制了同妻数量的增加。

3.3 为同妻保护工作建章立制,特别是加强《婚姻法》对同妻的保护婚姻家庭权力是妇女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目前约已有1000万个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结合的家庭,但是现行《婚姻法》却未对这1000万同妻提供必要的法律保护。

《婚姻法》中明文禁止重婚,也规定重婚可作为婚姻无效或则作为离婚的条件根据现行《婚姻法》,重婚罪有如下两种情形:(1)有配偶者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在知道他人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以夫妻名义同居;(2)有配偶者仍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在知道他人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之登记结婚。

总而言之,构成重婚罪有两个必要条件:“有配偶者”、“婚外异性”,并没有涵盖已经步入异性婚姻的同性恋者非法同居的情形这意味着即使同妻发现自己的丈夫与同性恋非法同居也无法起诉其重婚罪但是有配偶者仍与同性恋伴侣非法同居违背了道德伦理,危害了家庭稳定性,从事实上严重违反了《婚姻法》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

笔者认为应当修订《婚姻法》,以保护同妻这一弱势群体,不仅要制定已婚同性恋非法同居的处罚条例,更要在离婚时财产分割对同妻倾斜,保护同妻利益另外,《婚姻法》应修订增加同性恋者“骗婚”的相关处理办法,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性恋者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之结婚,是一种欺诈行为不仅对被欺骗者造成了莫大的伤害,对于家庭和社会也会产生极大负面效应笔者认为应当在《婚姻法》中设定“同性骗婚”的处罚条目一方面,帮助同妻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公正,避免罗洪玲女士的悲剧重演;另一方面,法律的强制性与权威性必将有效遏制同性恋者步入异性婚姻的现象,有效杜绝同妻群体的进一步扩大。

3.4 设立专门社会团体,维护同妻利益目前,不仅法律对同妻的保护处于空白状态,保护同妻的团体组织更是凤毛麟角,对同妻的支持与帮助止步于网络,如同妻家园、新浪华人同妻网、因爱而伤、天使折翼博客圈、天涯社区同妻部落。

2012年7月,中国最大的同妻网站“中国同妻家园”涉嫌经济欺诈,51名同妻及同妻关注者发表公开信称被网站相关人员金钱欺诈,其中10名同妻遭金钱欺诈,数额达9万多元,其中大部分同妻碍于自己敏感的身份不敢维权。

巧立名目敛财却未曾实质性为同妻提供帮助,无疑是对已经是伤痕累累的同妻的再一次沉重打击同妻是一个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的问题,需要政府、非政府组织(NGO)、非营利组织(NPO)共同努力,营造有利于同妻这一弱势群体发声、维权的支持性环境。

在社会这一大环境和家庭这一小环境这两个层面同时加强对同妻利益的保护政府在保护同妻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领导和组织作用在部署针对性的公共策略,整合公共资源配置,打造良好社会大环境等方面,政府具有不可替代的权威作用。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开发和制定同妻群体的保护措施和政策独立于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第三部门(NGO和NPO),作为非营利组织在公共服务社会中扮演主要角色,发挥重要作用在向同妻提供服务方面有着政府部门和市场机制所不具备的群众性、福利性等优点,不仅能灵敏的了解公众需求,更好地发现和解决问题,还具有强大的社会号召力,动员社会成员参与同妻保护活动,先于政府解决同妻这一类型被边缘化了的弱势群体的问题。

并且,面对同性恋话题、同妻话题等敏感性较强的问题方面,第三部门具有天然的优势,可以通过深入同妻这一群体,关怀同妻、倾听同妻的诉求,按照其意愿开展相关活动并且大力推进相关保护性法案的出台建立针对性的保护同妻的社会实体性团体确保同妻利益不受进一步损害迫在眉睫。

比如成立相关的法律小组,为同妻寻求解决自身问题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咨询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政府部门、第三部门帮助同妻的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事人隐私,避免给同妻造成更大的心理压力,也尽量不影响其脱离同妻身份后的生活。

上述案例中,同妻家园负责人欺诈同妻的行为带来恶劣的社会影响,只有建立起正规的同妻保护非政府组织或者非营利组织,才能为同妻群体提供公益性的、高效性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或者准公共产品、准公共服务,才能将保护同妻这一艰巨任务完成好。

作为全国最大的妇女非政府组织,妇女联合会在保护同妻方面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妇女和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妇联应该积极研究不同妇女群体的需求一方面,妇联应该扩大工作覆盖面,关注同妻以及此类特殊性较强的群体;另一方面,妇联应当加强与政府部门如立法部门等公共部门的交流,并为与同妻保护工作相关的第三部门提供必要的协助,加强沟通,相互协调,共同为保护同妻而出力。

这也是妇联落实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加强妇女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妇女切身利益问题的调查研究、理论研究、政策研究的迫切需求版权归来源及作者所有,涉及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质化研究理论与方法

郭泽德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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