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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到了债权人是什么意思(债权人是什么意思大白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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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到了债权人是什么意思(债权人是什么意思大白话)

 

还是先来看看案例热个场海归女结婚两个月 “被负债”500万2012年2月15日,董女士和王某结婚在婚后不到两个月时间里,王某向叶某疯狂借贷1120000元其中最早一笔20万借债,发生于同年3月14日,此时两人的婚姻还没有满一个月。

据董女士讲述,结婚两个多月后前夫王某即消失不见,至今下落不明同年6月,她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首次离婚未获得支持,直到2014年2月20日,再次起诉后才被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董女士和王某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存在了两年,但共同生活的时间可能也就两个月。

判决书显示,王某向朱某举债时间为2012年2月19日,此时为两人结婚的第四天因为这段婚姻,董女士付出了惨重代价此后的10多起民间借贷诉讼中,董女士均被判承担连带责任,总金额在500万左右,这些借贷基本在婚后两个月内发生。

婚前由父母出资,登记于董女士名下的一套价值300余万的住宅已被强制执行拍卖,因资不抵债,她也成了“老赖”据了解,现在该案有了新进展经董女士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杭州市中院现已决定对该案立案审查重点大学毕业 却被纳入失信名单。

王女士毕业于某重点大学,2013年10月8日结婚婚后,王女士努力工作和学习,相继获得了国内注册内部审计师、外企财务分析师等职业资格证书去年6月12日王女士与前夫离婚后,原本王女士以为结束一段失败的婚姻后,自己可以开展新的生活。

但另王女士想不到的是,在离婚后见到法院传票时她才知道,原来,前夫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背着自己借款300多万刚开始,王女士觉得自己不知情,也没有花借来的钱,“找位律师去代理一下就算完事”但判决结果让她傻了眼,莆田市两级法院终审判决王女士需承担连带责任。

2016年10月20日,因无钱支付生效判决,王女士被法院纳入失信名单,成为“老赖”一纸诉状 过上了“被负债”的生活离婚5年多后,家住四川达州的陈女士却因债务问题和前夫发生联系去年6月,郑某一纸诉状,将陈女士前夫舒某和她一道告上法院,讨要55万元债务。

而早在2010年1月13日,陈女士就已和舒某离婚达州陈女士55万连带责任之债,则源起2015年前夫舒某写的一份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中,舒某表示,他于2009年7月23日在郑某父亲处借款55万元,用于交付工程项目质保金。

庭审中,陈女士提交了一份上述工程的中标通知,该通知显示,前述工程直到2011年才中标最终,两审法院均认定,虽陈女士已和舒某离婚5年,但由于债务形成于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工程发生时间与转款无必然联系,陈女士需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新闻实在太多,网上都搜索的到,就不再赘述了,作为成文法国家,我想还是先把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法条全部列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最高法院民一庭作出(2014)民一他字第10号答复,具体内容为:“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

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先解释一个概念共同债务就要共同偿还,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

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再继续说法条,我就用大白话翻译下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3条的意思就是婚前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是废话),但如果这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同时最重要的是此时要认定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必须债权人举证,也就是说如果借条和银行流水形成的时间是在婚前,比如男方借亲戚的钱用来买婚房,那亲戚必须证明这钱确实用于婚房上,这种举证其实挺难的,因为钱好之后的用途除非有清晰的流水,否则就说不清楚了,所以真的这条中招的不多,哪怕庭审中有一方做伪证,当然真要坑直接用24条,没必要用23条,这也是为啥23条中招人少的根本原因。

24条简单说就是一旦结婚领证之后,哪怕一方签名的借条全部先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配偶能证明为个人在法律上推定是个非常强大的武器,比如我们可以选择推定每个人在法院判决前,都是无罪的,除非有证据证明我是罪犯,同样我们也可以选择每个人来到公堂之上的人都是有罪的,除非你自证无罪,无罪推定并不完美,经常放过坏人,这里其实是一个价值观的取舍问题。

25条就是说离婚之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也是要还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假离婚逃债26条死了也要还,哪怕你配偶签的借条,只要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前任的债也是要还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4条,立法不错,但因为很多夫妻共同债务的出现,都是在一方失踪之后发生的,你人不逃,还在,债权人也不回挤兑,这点和P2P相似,中招者基本上的感觉就是祸从天降,猝不及防。

最高法答复基本是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是连带责任,与我前文解释的共同偿还一样,如果你还不能理解就是如果一方欠了500万,如果债权人问你配偶要就是还500万,而不是250万,还了500万之后可以向对方追偿250万。

当年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出台的时候,讨论也非常激烈,其实立法者不是不懂,但法律有时候真不是善恶之分,而是价值观位阶的排序问题,关于24条就是保护债权人还是保护配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世2004年出台的,那时候的中国经济感觉前景一片光明,房价很低,加入WTO刚刚三年,成果初显,也战胜了非典,上半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下半年提出和谐社会的概念,我记得那时候超市里酸奶两块不到,上海房价普遍不到一万,刚毕业的大学生工资也三四千了,现在回想,真感觉是中国梦,总之那几年毕业的大学生,早早买房,混的好的都多套了,普通工人家庭也从98大下岗走了出来,04年宪法修订,加入了保障人权,保障私有财产。

然后伴随着03年孙志刚案子,废除收容遣散,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很多事情当年没感觉,现在回忆真叫做中国梦,这时候不用鼓励创业,人民都想着创业,反正那年代就是塑料桶小老板的黄金年代,创业的人多之后,就出现了各种债务,那时候的普遍规律就是假离婚逃债,我遇到过不少这种小老板都是公司快垮了,马上把资产在放在老婆名下,债务他一个人担,夫妻两个其乐融融。

那时候的风气是小老板会算计外人,但夫妻之间情义还是很好的,假离婚假戏真做到事情也少,毕竟厂子都是两口子奋斗出来的,老公管对外销售,老婆财政大权抓在手里,你可以外面嫖娼,但因为共同的事业,真分对大家都没好处。

这么做的人多了之后,就不停反应这种假离婚逃债的事情,债权人也是人,债权人当年去他厂子和家里觉得挺有钱的,谁知道资产都在前妻名下,公司垮了照样过逍遥快乐的日子,那时候债权人也和现在的24条受害者联盟一样,不停发文要求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法修改司法解释的时候,觉得也对,因为真是没考虑到夫妻之间会互相伤害对方,觉得夫妻之间就是恶意串通侵害债权人利益的那好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也该做几个区分,有些是没争议的,比如共同签字的房贷之类的但所有借贷都要夫妻双方一同签字不现实,这时候就出现一方借贷,另外一方完全不知情的情况,借来的钱有的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有的可能就是自己创业亏了,但这些事情妻子并不知晓。

另外就是非法债务,比如赌债,那债务本身就不合法,不支持,当然有些高利贷和赌债可以包装的很好,我下文会继续分析,最后一种那完全就是骗了,比如我微博里举的一个例子@上海滩小律师:坑老婆婚前财产的办法,活用婚姻法24条,富裕家庭往往给女儿婚前买了房子,离婚是分不到的,那有个办法就是结婚的时候不出钱,有爱就有一切,先在女方的房子里住着,继续忽悠说我们马上买房,写我们两个人的名字,婚后是夫妻共同财产。

然后疯狂民间借贷,记住不要让父母亲戚做债权人,父母的借条一般法院不认的,就小贷公司,高利贷有现成的条子,流水和套路,法院考虑到保护债权人利益同时妻子要举证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根本不可能,婚姻法24条是为防止假离婚保护债权人利益设置的,本身目的就是认为夫妻之间既然财产共同,那债务就可以株连。

借贷好之后,记得失踪,离婚官司很慢的,债权人可以先诉讼判决下来之后,那就执行,有钱人家心疼女儿,不舍得上失信名单,老丈人必然卖房还债,然后和高利贷平分就好这种行为,简直就是虚假诉讼和诈骗,当然目前还没有相关判例。

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论基础就是夫妻财产是共同的,同时根据资产负债表的会计公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一方借的钱既然能作为夫妻共同资产,那要求一起还也是正常另外债权人在借钱的时候,也是考虑过债务人是否有老婆孩子,如果有老婆孩子,有家有业的肯定比单身的稳定性好,借钱的时候是加分的。

最高法在出台这部法律的时候的法理思路我猜就是哪怕老婆不知道老公借钱了,但只要这钱你花了,或者你老公赚钱发了,你也是享受到好处的,反正你们是夫妻,是一个整体,如果老公生意亏了,那夫妻本身就应该是共同体,不论富贵还是贫穷,疾病还是健康,不离不弃,你们结发为夫妻,就该同甘共苦,荣辱与共,暂且不评论这种价值观对与错,至少说明在那阶段的人还是很看重婚姻的,离婚率逐年升高就可以表明婚姻对人束缚作用越来越弱。

当然那年出台这司法解释也确实有经济层面的考量,那几年民营经济发展非常快,保护债权人多一点也有助于经济发展,再加上那种高利贷虚假诉讼坑配偶的套路,我个人认为法官还是比较善良觉得都结婚了,是一家人一家人没必要去坑一家人,哪怕有漏洞,应该也没人会去钻,比如,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这条法律默认父母不会刻意制造子女的死亡来骗保这条规定其实也有道德风险,父母如果刻意制造子女死亡骗保如何处理,只能说立法者觉得虎毒不食子。

就这样考虑再三,这个司法解释就公布了,公布之后就开始争议不断,我之前说过这条法律的出台保护了债权人,那就必然对配偶的保护不足,实际案例中配偶也有不停上诉,申诉的,但大部分都是生意上的合法债务,还有一部分是担保,主要理由就是我没签过字,为何要我承担责任,生意都是对方做的,干嘛算到我头上来。

虽然立法上也说过如果配偶能证明是一方个人债务的不追责,但要证明太难了,如果是赌债这种没流水的还好说,如果是正常的借条,流水都完全充分的情况下无论是真实的还是操作出来的,这时候配偶一方就必须证明这些钱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使用,就是最高法答复中说的。

“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如果你还没听出毛病,我再重复一遍,你要证明这些钱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我们把家庭生活去掉,那就是证明没有,如果你读过大一逻辑学基本教程就该明白否定事实是无法证明的,比如你无法证明你没杀过人对不对,因为积极事实是可以证明的,消极事实其实无法证明的,你如何证明你配偶借来的钱你没用到过,平时一切开销都是你自己的钱,那好你可以每笔支出全部用支付宝,银行卡,但依然无法证明说不定你其他卡你藏了你配偶给你的钱呢。

其实这个问题立法者也是考虑到了消极事实无法证明的问题,在2011年准备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时候原征求意见稿第18条打算修正原解释24条的问题,这么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把举证责任推给债权人,但发现如果这么规定也出问题,因为债权人又不和夫妻共同生活,也就无法证明这钱用到哪里去了,好了逻辑两难,一方是否定事实无法证明,一方虽然是肯定事实,但客观上根本做不到,我曾经想过,这类案子的核心问题就是钱有没有用于夫妻生活共同使用,那我觉得要解决这个问题,终极的方案就是消灭现金。

假设债权人把五百万借款汇入老公账户,那老公把这五百万到底是何用途,是买奶粉,尿布,还夫妻共同财产的还是转移资产给小三,老公父母,只要是转账,哪怕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想查总归是查的出来的,如果法官觉得累,可以开调查令给律师,反正律师收钱干活是应该的,现在离婚案件的情况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存款,法官可以去查,律师凭借法院开具的调查令,大部分银行是拒绝查询的,同时查询一个帐户是没用的,现在这种套路的案子,转移资产和洗钱差不多了,必须跟踪好多帐户才能证明,但只要消灭现金,总是能查出来的,哪怕《绝命毒师》里老白斗得过毒枭,洗钱还是要靠一个破洗车店一笔一笔现金的洗,如果转移到境外,那有基本常识也判断的出来这钱到底没有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用。

但如果有现金,这五百万现金都取现出来,再放到男方某个不知名的亲戚名下,那查询难度就高了不知道多少倍有些时候,如同DNA技术解决了不知道多少案件,当消灭现金之后,这类的举证两难的问题,终将得以化解,不过在现阶段,在保护配偶还是债权人的问题上,我们还是要用两害怕相权取其轻的办法考虑,到底是保护配偶重要,还是保护债权人利益重要。

文章较长,下篇主要叙述,用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思路,目前阶段立法到底保护债权人重要还是债务人重要?为何这部司法解释出台的时候奇葩案子少,现在奇葩案子这么多?24条集中爆发肯定有深层次的原因,所以我尝试在下篇里就经济形势,社会阶层,人口迁移,婚姻价值观,房产大涨,人口结构论述。

其次就是论述一些规避的办法和技巧,不能百分之百有用,不能百分之百有用不能百分之百有用不能百分之百有用那些小学生思维觉得啥风险,学个技巧就能规避的人,还是不要看我的文章了,人生处处是风险,一说就懂的技巧,没任何用处,一说就管用的法子,可以找王大师,王律师这里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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