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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爆了广东省病假工资规定(广东省病假工资规定2023)

病假工资大全

燃爆了广东省病假工资规定(广东省病假工资规定2023)

 

  导  读2022年12月26日晚,国家卫健委发布2022年第7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公告一出,三年的疫情防控从此结束也就是说,对于感染新冠将不采取“乙类甲管”,而是回归为「乙类乙管」那么,这意味着,从2023年1月8日起,员工感染新冠后的工资发放将发生变化,用人单位不需要再按甲类管理的规定,按照正常工资标准支付感染员工治疗期间的工资,。

劳动者停工治疗的期间将按照病假处理,用人单位支付的“正常工资”将变为“病假工资”。

2023年1月8日起员工感染新冠可发病假工资!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这也就意味着原来针对新冠肺炎文件里针对工资发放的相关规定,。

不再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同时,人社部在2020年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也不再适用: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专家解读:根据国家卫健委12月26日的消息,我们可以知道新冠病毒感染将按照乙类传染病管理就不再适用”被隔离人员、确诊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或确诊期间的工作报酬“的规定。

企业应该随之调整为病假管理的工作机制,薪资不再按照甲类传染病的正常工资支付,可按照病假工资支付。

病假工资应该怎么算?计算病假工资,最重要的是找准三要素:计算基数、计算系数、病假天数它们分别应该如何确定?(因各省市规定大同小异,这里以上海为例)劳动者在依法享受病假期间,企业应当按规定支付病假工资(疾病休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病假工资=计算基数÷月计薪天数×计算系数×病假天数其中,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全年双休日共104天)一、计算基数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

,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计算基数具体按以下原则确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对月工资标准有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就是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标准;在没有任何约定的情况下,病假工资基数才适用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这一标准。

并且,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二、计算系数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主要与职工的病假天数及连续工龄相关: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支付的病假工资计算系数为: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企业应支付的病假工资计算系数为:

三、病假天数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天数应按实际休假天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另外,在结合三要素综合计算得到病假工资后,还要注意不能低于病假工资的最低标准!

病假程序管理病假程序管理指企业制度上的管理,企业应该在依法制定的制度上明确规定,员工请病假需要走病假流程、提供相关病假材料、走公司审批制度等员工违反流程的后果等情形都应该在制度上有所体现(记过、警告等),做到有法可依。

需要注意的地方是:制度做好后需走民主流程,并让员工确认签字,如果员工没有确认签字,出现劳动争议后,这个制度的有效性就会出现瑕疵那么,制度制定好了怎么用呢?员工病假没有走流程、没有提供相关材料,就应该警告、记过。

如果员工警告、记过的次数过多,已经构成严重违纪的时候,公司就可以因为员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程序管理需要注意的是,有很多企业制定了企业病假制度,但是制度中规定,员工请病假没有走流程的、没有提供相应材料的,按旷工或事假、严重违纪处理,。

这样的处理是不可以的从目前司法认定,只要员工病假真实,最终是不会被认为旷工的如果这时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员工,将很有可能被判公司违法解除员工申请病假需要提供相关材料,那么这些材料具体有哪些呢?有的公司只需要员工提供病假申请单,医院的病假证明单,即可休病假。

一般医生为了病人的健康,都是会开病假单,但是员工生病请假也会产生其他的单据,比如员工的挂号发票、诊断病例、医药发票、出入院手续等等。

全国暨23省市病假工资支付标准及特殊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这是国家层面的规定,限定了病假工资的最低底线目前全国大多数地区的地方立法都制定了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和最低标准,但病假工资的最低标准略有不同,主要可分为三类:1.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例如:江苏省、北京市、广东省、天津市、安徽省等。

2. 以员工工资为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例如:山东省、深圳市等3. 以员工工资为基数,根据工龄确定一定的比例计算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比如:浙江省、上海市等需要注意的是,标准中既有病假工资的计发标准,也有病假工资的最低标准,但如果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约定了病假工资的计发标准或者计算方法的,只要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计发病假工资。

在劳动合同、规章制度没有约定病假工资的计发标准或者计算方法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就需要按照地方规定的标准计发病假工资,没有制定地方标准的,则按照劳动部的规定处理约定的病假工资计发标准或者计算方法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各地方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病假工资。

全国暨23省市病假工资支付标准及特殊规定具体如下:一、原劳动部文件: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期

3、《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二、北京文件:《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生效日期:2007.11.23)第二十一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大家注意,北京的政策是无论在医疗期内或超出医疗期,病假期间都要支付工资三、山东文件:1、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的通知》(鲁劳发〔1995〕67号)第一条: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

本人工资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的疾病救助费2、《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施行日期:2006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四、广东文件:《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日期:2005.5.1)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五、深圳文件:《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2009-7-30)第二十三条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

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六、浙江文件: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的通知》(浙劳险〔1995〕231号) 二、关于病假工资的计发问题。

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物价生活补贴,下同)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职工因病或因工负伤;连续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改发疾病救济费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40%;。

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50%;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60%;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70%七、天津文件:《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施行日期:200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

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八、陕西文件:《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施行日期:2004年10月1日,第二十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

工资标准的70%支付病假工资,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九、安徽文件:《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施行日期:2007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病伤假工资。

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十、广西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施行日期:200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伤津贴。

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十一、河北文件:《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施行日期:2003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十二、辽宁文件:《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施行日期:2006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

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十三、吉林文件:《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施行日期:2007年10月29日,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规定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十四、内蒙古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者工资保障规定》施行日期:2007年7月1日,第二十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病假期间的工资,。

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十五、江苏文件《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施行日期:2005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十六、湖南文件:《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施行日期:200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支付其病伤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伤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十七、江西文件:《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施行日期:2007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伤假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病伤假工资,在扣除其本人按照规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其他费用之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十八、上海文件: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实施日期:2004.11.01】。

一、病假待遇疾病休假工资标准: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疾病救济费标准: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2、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5〕40号】二、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三、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十九、重庆文件:《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生效日期:2000.07.01)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

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第五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二十、广州文件:1、先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具体标准建议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规章制度或工资支付办法与职工民主协商确定2、如果没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规章制度约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执行。

3、总体原则,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二十一、贵阳文件:《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施行日期:2005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约定的病假工资支付计算标准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支付计算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没有约定病假工资支付计算标准的,按劳动者本人工资支付二十二、南京文件:《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施行日期:2003年11月1日,第十九条 劳动者患病停止工作,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病假津贴。

未约定病假津贴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病假津贴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80%二十三、青岛文件:《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施行日期:2004年1月1日第二十条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一)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 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二)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 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三)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条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患病前12 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 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二十四、珠海文件:《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施行日期:2002年1月1日第十九条 劳动者患病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病假津贴标准支付劳动者病假津贴超过医疗期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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