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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网标准(安全网标准多少斤)

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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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豫1303刑初245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永松,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卧龙区永安村228号(户籍地河南省唐河县。

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于2021年1月1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取保候审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二部刑诉[202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永松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食品罪,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薛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永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11月20日至24日,王永松在南阳市宛城区兴隆路路边摊点购买韭菜10多斤,每斤价格1元左右,王永松购买韭菜不在正规市场且无任何检验过程及检验结果的情况下,王永松将购买的韭菜在南阳市卧龙区永安惠民便利店销售给周边村民,每斤价格1.5元左右。

2020年11月24日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对王永松正在销售的这批韭菜进行抽检,经河南省中测技术检测服务公司检测,腐酶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品药品法规定腐酶利含量不能超过0.2mg/Kg,该批韭菜含量为3.23mg/Kg)。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永松在购进并销售韭菜过程中,未尽到相应的预防义务,致使在其所销售的韭菜中检测出腐酶利含量超标,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永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认罪认罚,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20日至24日,王永松在南阳市宛城区兴隆路路边摊点购买韭菜10多斤,每斤价格1元左右,王永松购买韭菜不在正规市场且无任何检验过程及检验结果的情况下,王永松将购买的韭菜在南阳市卧龙区永安惠民便利店销售给周边村民,每斤价格1.5元左右。

2020年11月24日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对王永松正在销售的这批韭菜进行抽检,经河南省中测技术检测服务公司检测,腐酶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品药品法规定腐酶利含量不能超过0.2mg/Kg,该批韭菜含量为3.23mg/Kg)。

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互相印证,被告人王永松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永松在购进并销售韭菜过程中,未尽到相应的预防义务,致使在其所销售的韭菜中检测出腐酶利含量超标,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永松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王永松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悔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永松的犯罪性质、犯罪手段、销售数量、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永松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禁止被告人王永松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冯雪松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鑫法律有边界,法内皆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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