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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kr是哪个国家(ukr是哪个国家的英文缩写)

涉海职能部门需了解掌握的一些基本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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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今年(2019年)12月20日,我国将启用新版海员证在日常工作中,涉海部门除了查验我国海员证外,还会遇到各式各样的外国海员证本文将介绍一些不一样的海员证,并探讨涉及到法律问题部分外国海员证名称的辨别。

由于历史传统、宗教信仰、文化特色和发展程度有很大差别,世界各国签发海员证的名称有很大区别        在海员证封面上,大多数国家都采取本国语言和英语双语标示,可以通过各国海员证封面的英文译名与护照进行有效区分。

在海员证封面一般都会有“SEAMAN’S”或“SEAFARER’S”等不同的英文表述。在实务中,曾遇到:

        但是,在一些证件封面上也存在无英文标注的情况在实务中,曾遇到:        ——俄罗斯(RUS)旧版海员证和98版护照在封面只有俄文标识对不熟悉俄文的,可以从资料页英文标注中加以区分发证国与海员身份关系的辨别

        国际劳工组织1958年《海员国籍证书公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公约生效的各会员国可以向在其领土上登记的船舶上工作的或在其领土上的职业介绍所登记的并申请此证的任何其他海员颁发海员身份证

        2003年《海员身份证件公约(修订本)》第二条第三款、第六款中,对在一国领土内取得永久居留地位的海员、难民和无国籍人员的海员身份证件签发做出了规定。

由上述公约可见,海员身份证件并非只发给具有本国公民身份的海员使用        由于世界各国加入国际公约的程度和本国的法律法规有很大差异,所以海员证件在表现形式上也是各式各样实务中,我们也发现,各国海事部门并不是将海员证只发给本国公民使用,在一定情形下,也会发给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员使用。

海员双重国籍的辨别 一名船员同时持有两本不同国家签发有效海员证的情况并不少见,但是否双重国籍,需要仔细查证在实务中,曾遇到:        ——当事海员本身就拥有双重国籍身份一名乌克兰(UKR)船员,同时拥有该国海员证和俄罗斯(RUS)普通护照,两本证件资料页国籍栏分别标明“UKR”和“RUS”且均真实有效,也就是当事人同时拥有UKR和RUS双重国籍身份。

——当事海员虽然持有多本不同国家签发的海员证,但国籍是唯一的一名船员同时持有有效克罗地亚(CRO)海员证和马绍尔群岛(MHL)海员证其中,MHL签发的海员证封面上为:“THE REPUBLIC OF THE MARSHALL ISLANDS”(马绍尔群岛共和国),下方为“SEAFARER’S IDENTIFICATION AND RECORD BOOK”(海员证)字样,但其资料页中“NATIONALITY”(国籍)栏标明“CROATIA”(克罗地亚);。

而此人持有CRO签发的海员证中封面上为:“REPUBLIC OF CROATIA”(克罗地亚共和国),下方为“SEAMAN’S BOOK”(海员证)字样,在其资料页中“CITIZENSHIP”(国籍)栏标明“HRVATSKO”(克罗地亚)。

通过上述信息,综合确认持证人为CRO国籍        实务中,还发现过持用塞浦路斯(CYP)海员证的希腊(GRE)籍船员也属于此种情形虽然当事人虽持有两本不同国家签发的海员证,但其国籍却是唯一的无国籍海员的辨别

 海员虽然持用海员证,但实际上是无国籍人,这种情况也需要仔细查证在实务中,曾遇到:        ——一名船员持用爱沙尼亚(EST)签发的海员证,国籍项目栏标注内容为“ⅩⅩⅩ”,经进一步核实,发现其所持EST签发的护照和身份证内国籍标注内容与海员证相同,最终确定为无国籍人员。

        根据该海员自述,其在EST居住,他的父母均是俄罗斯(RUS)人,本人出生在EST,因苏联解体而变成了无国籍人,所以并不具有EST国籍和公民权,于是向该国申请了外籍人的海员证、护照等出入境证件用于国际旅行。

        此类证件在样式上与一般海员证非常相似,平时遇见较少,在查证时应注意区分海员证件实际效力辨别并不是所有海员证都可以作为身份证件或者入出境证件使用实务中,各国海员证件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遇到时需要仔细查证:。

        ——海员的身份证件主要包括持证人信息、签证页和海事签发机关等信息内容,如我国海员证        ——海员身份证件与服务薄合一的类型此类证件前部分为海员每次出海航行的记录(船舶名称、船长签名、船员的级别、抵离港名称及时期),后部分为用于加盖验讫章的签证页。

如菲律宾(PHI)海员证、缅甸(MYA)海员证等均属于此种类型        ——海员的职业身份资格证明此类证件上往往无签证页,有的还明确注明非海员身份证件如俄罗斯(RUS)新版海员证的封三页注意事项第2条注明:。

“THE SEAMAN’S BOOK IS NOT THE SEAFARER’S IDENTITY DOCUMENT”(此证件非海员身份证件),该证件上无签证页,仅有记载海员服务经历的内页又如,船员在巴拿马(PAN)籍船舶工作时,巴拿马船旗国会给他们签发巴拿马海事部门签发的海员证,也就是中国海员俗称的“巴证”,在该证资料页国籍栏注明为原国籍,此类证件由当地海事部门负责签发、管理和查验,相当于只是巴拿马海事部门对该船员从事船员职业的资格许可证明。

与之类似的还有荷兰、缅甸新版海员证        综上,第一种和第二种类型证件可作出入境证件使用,而第三种类型证件没有出入境证件的效力,不能用于办理边检手续如发现出入境人员所持海员证件为船旗国签发的船舶适用证书类证件,就属于上述中的第三种情形,只是海员的职业身份资格证明,不能做为出入境证件使用。

职业海员身份的辨别实务中,在出入境船舶上经常会出现非职业船员,惯例是以船舶员工向边检机关进行申报,如:某些中东籍的外轮上常有船员带着妻儿,某些船东会随船到港,还有载运活牛活羊的外轮上会有随船兽医等各种情况。

        此类人员由于受国际公约、本国法律、历史传统等因素影响,有的持海员类资质证件,有的未持海员类资质证件,情形比较复杂。

        分辨职业和非职业海员,对于涉海职能部门的日常管理有重要意义实际工作中如何辨别海员的职业身份呢?以中国海员为例,中国籍船员在出入境船舶上工作所必需的各类证书包括:        ——海员证(公司所在地主管海事局签发);。

        ——护照(出入境管理局签发);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海事局签发,适用于值班机工、值班水手和高级船员);        ——船员服务簿(海事局签发);        ——海船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海事局签发);

        ——健康证书(卫检签发);        ——接种证书(卫检签发);        ——特殊专业培训合格证书(油轮,化学品,客滚船等)由海事局签发;        ——若在船籍国是外国的船舶上工作还需要有船旗国签发的相关证书。

        外国职业船员所需证书与上基本相同,有的国家将海员证和服务薄合二为一持有伪假海员证的法律适用探讨 实务中,出入境船舶在办理入境手续时,海员提交了真实有效的海员证或护照,但检查人员在进一步核查当事人行李物品、人身或船上房间时发现了伪假的海员证。

此种情形下边检机关是不是有充足的法律依据进行查处,目前是存在争议的,因为当事人并没有用该伪假海员证进行非法出入境活动。

这个问题在机场边防检查中也会遇到,不法分子在行李或身上藏匿伪假证件,但其持用真实有效的证件办理出入境手续,企图实现境外偷渡、迂回偷渡的目的,在涉及的法律问题与之相似        该问题争议的关键是对“持用”如何理解和界定:。

是当事人拥有伪假海员证,就可以进行查处,还是不仅要拥有伪假海员证件,而且还得用于非法出入境活动时,才有相应查处权?这个问题在法律规定上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在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使用了“持有”,而在第一款第三、四项中使用了“持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中使用了“持用”。

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持有”和“持用”两个词的内涵和外延是不一样的“持有”是有了就得负责,更侧重于静止状态;“持用”是用了才负责,更侧重于主动作为        在一定意义上,“持用”是“持有”的具体表现;。

“持有”在概念范围外延上应包括“持用”,所以“持有”、“持用”所赋予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职权是不一样的“持有”的外延更广,只要有伪假的出入境证件,不管当事人是不是企图用于非法出入境活动,都可以查处;“持用”范围要小,只有当事人有伪假的出入境证件并且用于非法出入境活动时,才可查处。

        此外,笔者发现,2017年,国务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已经把“持有”的表述删除,从立法机关修法意图来看,在一般情况下,倾向于只对持用伪假证件进行处罚。

但实务中也有例外,一种是伪造我国证件的,当然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另一种是涉嫌借道偷渡、转道他国偷渡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如有信心把握且有办案精力的,也可以查处。附:世界各国英文名称简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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