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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用户自行上传涉案试卷,权利人提供涉案试卷的有偿下载服务,怠于行使管理信息职责,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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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分享学习著作权纠纷案案件来源:(2021)京73民终4259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

当事人

  1.上诉人:北京校园之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跃飞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营,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培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2.被上诉人: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吉述。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启萌,北京同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奕霏,北京同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过程上诉人北京校园之星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校园之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学科网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1)京0491民初13794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校园之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营,学科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启萌、潘奕霏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请求1.校园之星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或改判驳回学科网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学科网公司不是本案一审的适格原告,学科网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吉林省长春市实验中学(简称长春实验)对该学校8套历史试卷(简称涉案试卷)享有著作权,也未提供学科网公司涉案试卷的具体来源;2.涉案试卷均由网站用户自行上传,校园之星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尽到了合理告知义务,且校园之星公司对涉案试卷及时断开链接,根据避风港原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学科网公司未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不具有网络出版、发布资格,学科网公司在学科网发布试题行为具有违法性,不应受到法律保护;4.涉案试卷在校园之星公司网站的下载量极低,且并未获得较大利益,一审法院认定每份试卷200元的赔偿数额明显不合理。

2.学科网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校园之星公司的上诉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学科网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校园之星公司停止使用学科网公司享有独占使用权的作品;2.校园之星公司赔偿学科网公司经济损失11000元;3.校园之星公司支付学科网公司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49.1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与涉案试卷权属相关的事实学科网公司系“学科网(www.zxxk.com)”实际运营者,原名称为北京凤凰学易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11月2日,甲方北京凤凰学易科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乙方长春实验签署《学科网初中与高中“高端网校通、e卷通”用户合作协议书》,其中载明:乙方授权甲方以信息网络传播、改编、汇编、发行、复制、广播、摄制等方式,对该校初中与高中的全部上、下学期各年级全科的单元测试卷、一课一练、小考试题、期中、期末试题、各类考试题、模拟试题、地区联考试题、升学考试题及答案等教学资源享有独占使用权;甲方获得以上授权资料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提供、会员上传或甲方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签约前及签约后的资料,授权不因协议到期而终止;服务时间为2018年10月26日到2021年10月26日;双方均有义务维护交换资料不受第三方侵犯。

学科网公司提交了涉案11套试卷,部分试卷含答案及解析,试卷首页或链接名称中均标注“吉林省长春市实验中学”字样。

二、与被诉侵权行为相关的事实校园之星公司系“高考资源网(www.ks5u.com)”实际运营者学科网公司提交了电子数据存证云平台公证保全文件及取证录像截图,其中记载:点击进入“高考资源网”,付费充值点数,分别点击对应题目进入,扣除点数、下载保存。

下载的试卷上端标有“高考资源网”以及具体网址,部分试卷下端标注“高考资源网版权所有”字样经比对,校园之星公司网站上所载试卷与学科网公司主张权利的试卷名称及内容基本一致校园之星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经学科网公司确认,涉案试卷在诉讼中已经全部下架为证实维权合理开支,学科网公司提交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对账单、成本计算明细、实习协议书及兼职劳务合同等证据关于存证费用,学科网公司主张将公证费用平摊到124个案子,存证费发票载明124件案件的公证费用总计146975.30元(厦门增值税专用发票,No.02720725),平均每案公证费用为1185.28元。

关于存证人员费用,学科网公司主张将存证人员的劳务成本平摊到47个案子,并提交学科网公司与刘坤、唐胤东、周娜劳三人的实习协议书与劳务合同(脱敏版),载明每日劳务费用为300元,但并未显示与本案相关的具体工作时间;根据其自制的劳务成本计算明细,47件案件的劳务成本总计17100元,平均每案劳务成本为363.82元。

校园之星公司对发票、对账单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成本计算明细、实习协议书及兼职劳务合同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三、与校园之星公司抗辩相关的事实校园之星公司主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长春实验系涉案试卷的著作权人,部分试卷上传时间早于学科网公司与长春实验的合同签订日期,学科网公司无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并提交相关试卷的网页打印件。

学科网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依据协议条款,涉案试卷上传时间并不影响学科网公司对涉案试卷享有权利的事实校园之星公司主张第5套与第3套、第9套与第7套、第11套与第4套涉案试卷的试题内容相同,系重复主张;双方第5套、第9套涉案试卷编排体例不同,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学科网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第5套、第9套、第11套试卷含有详细解析,与第3套、第7套、第4套试卷并不相同,且试卷的编排(如答案与解析是整体放置于试题内容后、还是附在单个试题后)亦未改变试卷的主要内容校园之星公司主张涉案试卷系第三方用户上传,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履行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并提交以下证据:1.涉案试卷的后台信息,均显示系用户上传,并记载上传者的详细信息,包括用户名、作者姓名、工作单位、教师职称、执教学科等。

上传者工作单位均非涉案中学;执教学科有物理、全科等2.上传者身份证、校园之星公司与部分上传者签订的《互联网出版协议书》及《高考资源网供稿委托合同》3.版权声明的网页打印件,显示“高考资源网向高考资源网用户传达版权保护理念,提示用户不得上传和传播侵权作品”“高考资源网支持版权人将侵权情况告知高考资源网,高考资源网也愿意与版权人合作净化网络空间,减少版权侵权。

高考资源网将在接到符合法定要求的版权通知后,及时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和相关内容”“本网站对网民上传的数字化作品著作权归属不负事先审查义务;上载人应当在确信自己没有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前提之下,向本网站上传数字化作品,否则应当自行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4.涉案试卷网页断链证明学科网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不认可校园之星公司主张涉案试卷浏览次数、下载次数极低,没有给学科网公司带来实际损害,并提交“高考资源网”涉案试卷下载次数、提点的后台数据截图学科网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上述事实,有学科网公司提交的《学科网初中与高中“高端网校通、e卷通”用户合作协议书》、涉案试卷内容、公证保全文件及取证录像截图、发票、劳务合同,校园之星公司提交的后台数据截图、上传者信息、涉案试卷断链截图、版权声明页面、涉案试卷网页打印件,当事人陈述及一审法院庭审记录等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学科网公司是否享有涉案试卷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二、校园之星公司是否侵犯学科网公司涉案试卷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三、若存在侵权,校园之星公司承担何种责任一、学科网公司是否享有涉案试卷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首先,涉案试卷系考试试卷,其内容的选取和编排能够体现对课程、大纲、难度、要点等因素的创作性劳动的付出,故应认定涉案试卷具有独创性,系以文字形式体现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一定思想性和创造性的可复制的智力成果,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其次,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11套涉案试卷在试卷首页或链接名称中均标注有“吉林省长春市实验中学”字样,在校园之星公司并未提供充分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基于来源学校的名称标注和合作协议书,一审法院认定学科网公司在授权范围内享有涉案试卷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试卷。

对于学科网公司主张的第5套与第3套、第9套与第7套、第11套与第4套,涉案试卷试题内容相同,仅在是否有解析上存在差异,而该解析的文字内容具有常规性,仅系对答题方法与答题过程的简单评述,无法构成独立的表达,因此构成重复主张,本案学科网公司仅对涉案8套试卷享有权利。

对于校园之星公司主张部分涉案试卷上传时间早于协议签订日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学科网公司获得授权资料的方式包括其通过其他途径所获取的签约前及签约后的资料,上传时间不影响学科网公司对涉案试卷所享有的独占使用权,学科网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二、校园之星公司是否侵犯学科网公司涉案试卷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案证据显示,校园之星公司经营的网站上所载试卷与学科网公司主张权利的试卷名称及内容基本一致校园之星公司未经许可,在学科网公司的授权期限内擅自提供涉案8套试卷,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试卷,侵害了学科网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于校园之星公司主张涉案试卷系网站用户上传,仅提供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意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本案中,校园之星公司通过提供涉案试卷的有偿下载服务,获得了直接经济利益,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依据在案证据查明的事实,涉案试卷的上传者均非涉案中学教师,且有同一上传者上传了多份与自己学科、学校不相关的试卷,明显异于正常用户校园之星公司作为专业提供高考服务及考试资源的网站的经营者,应当知晓涉案试卷由网络用户独立创作的可能性较小,且一般用户无法大量获得不同学校试卷的授权,但其仍放任网络用户上传试卷,属于怠于履行网站管理等注意义务的行为,存在过错。

三、若存在侵权,校园之星公司承担何种责任关于停止侵权,经学科网确认,校园之星公司目前已断开涉案试卷链接,对于学科网公司要求停止使用该涉案试卷的诉讼请求已无事实基础,一审法院不再处理关于经济损失,因权利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受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违法所得的数额,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作品的独创性、作品的数量、校园之星公司的行为性质、主观过错、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将经济损失酌定为1600元。

关于合理开支,考虑到确有公证、律师出庭的相关事实,一审法院基于合理性、必要性原则,将合理开支酌定为160元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一、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校园之星公司赔偿学科网公司经济损失1600元及合理支出160元;二、驳回学科网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法院认为二审中,校园之星公司向本院提交了针对高考资源网网站下载费用及上传过程的录屏网页公证,用以证明校园之星公司没有获利,及对上传试卷不具有事先审查义务学科网公司对上诉证据的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一审法院根据涉案试卷的署名情况及学科网公司提交的协议书等在案证据,认定学科网公司依据授权获得对涉案试卷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有权以自己名义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依据充分,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虽然校园之星公司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交证据加以反驳,故对其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校园之星公司上诉称涉案试卷由网站用户自行上传,其仅提供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本案中,校园之星公司通过高考资源网提供涉案试卷的有偿下载服务,属于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根据校园之星公司提供的涉案试卷上传者账号来看,涉案试卷的上传者并非涉案中学教师,校园之星公司作为专业提供高中试卷资源的网站,应知晓涉案试卷由网络用户独立创作的可能性较小,但其仍放任该些网络用户上传试卷,怠于行使管理信息职责,应认定校园之星公司应当知晓网站内的用户上传有侵权试卷,存在过错。

综上,校园之星公司应对被诉侵权事实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校园之星公司关于学科网公司发布试题行为具有违法性不应受到法律保护的意见,亦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校园之星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赔偿金额过高对此,本院认为,因学科网公司、校园之星公司均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试卷的独创性及校园之星公司的侵权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了经济损失,并依据本案公证等事实,依据必要性及合理性原则支持了部分维权支出,依据充分,数额适当,本院予以维持。

校园之星公司对此项上诉意见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校园之星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校园之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志峰审 判 员 崔宇航审 判 员 左慧玲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 琳书 记 员 项 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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