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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大律师(法眼大律师2023年最近一期)

法眼劳动劳动用工合规法律风险防范解决方案全流程合规专家法眼劳动-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旗下品牌法眼劳动导读:为进

法眼大律师(法眼大律师2023年最近一期)

 

法眼劳动劳动用工合规法律风险防范解决方案全流程合规专家法眼劳动-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旗下品牌法眼劳动导读:为进一步促使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减轻当事人诉累,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发布了《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共20条,对进一步落实《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规范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作出规定《规程》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规程》全文共计二十条,其中有以下五个亮点:

亮点一:明确诉前鉴定应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一方当事人申请诉前鉴定的应当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

亮点二:详细列明了当事人可申请诉前鉴定的纠纷类型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九类;

亮点三:强调与所涉纠纷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无权申请诉前鉴定;

亮点四:对诉前鉴定程序进行明确,并规定法院负有判断是否启动诉前鉴定程序的义务;

亮点五:明确了诉前调解程序中委托鉴定的具体流程,并对诉前鉴定的适用条件、审查申请、鉴定机构选定、诉前鉴定后诉前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等作出了详细规定。以下为《规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法办〔2023〕275号为规范诉前调解中的委托鉴定工作,促使更多纠纷实质性解决在诉前,做深做实诉源治理,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在诉前调解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托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提供诉前委托鉴定服务第二条  诉前鉴定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诉前鉴定一方当事人申请诉前鉴定的,应当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

第三条  下列纠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开展诉前鉴定:(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五)劳务合同纠纷;(六)产品责任纠纷;

(七)买卖合同纠纷;(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九)其他适宜进行诉前鉴定的纠纷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接收当事人诉前鉴定申请:(一)申请人与所涉纠纷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没有明确的鉴定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没有提交鉴定所需的相关材料;(四)具有其他不适宜委托诉前鉴定情形的第五条  人民法院以及接受人民法院委派的调解组织在诉前调解过程中,认为纠纷适宜通过鉴定促成调解,但当事人没有申请的,可以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并指定提出诉前鉴定申请的期间。

第六条  诉前鉴定申请书以及相关鉴定材料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提交申请人在线提交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以及接受人民法院委派的调解组织可以代为将鉴定申请以及相关材料录入扫描上传至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诉前鉴定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地等身份信息,申请鉴定事项、事实和理由以及有效联系方式。

第七条  主持调解的人员应当在收到诉前鉴定申请五个工作日内对鉴定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明确进行审核,并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协商确认审核过程中认为需要补充、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未补充、补正,或者补充、补正后仍不符合诉前鉴定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

第八条  主持调解的人员经审核认为符合诉前鉴定条件的,应当报请人民法院同意人民法院准许委托诉前鉴定的,由主持调解的人员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鉴定材料推送至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的,主持调解的人员应当向申请人进行释明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  人民法院指派法官或者司法辅助人员指导接受委派的调解组织开展诉前鉴定工作,规范审核诉前鉴定申请、组织协商确认鉴定材料等行为第十条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机构当事人协商不成的,通过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随机确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负责司法技术工作的部门以“诉前调”字号向鉴定机构出具委托书、移送鉴定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委托书上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向鉴定机构预交鉴定费用。

逾期未交纳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由调解组织继续调解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负责司法技术工作的部门应当督促鉴定机构在诉前鉴定结束后及时将鉴定书上传至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人民法院以及主持调解的人员在线接收后,及时送交给当事人。

鉴定机构在线上传或者送交鉴定书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线下方式接收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以及接受委派的调解组织应当督促鉴定机构及时办理诉前委托鉴定事项,并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进行在线催办、督办。

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另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诉前鉴定第十五条  诉前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前鉴定终止:(一)申请人逾期未补充鉴定所需的必要材料;(二)申请人逾期未补交鉴定费用;。

(三)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鉴定;(四)被申请人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进行鉴定;(五)其他导致诉前鉴定不能进行的情形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鉴定书内容有异议,但同意诉前调解的,由调解组织继续调解;不同意继续调解并坚持起诉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

第十七条  经诉前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应当将全部鉴定材料连同调解材料一并在线推送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第十八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就同一事项重复提出诉前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恶意利用诉前鉴定拖延诉前调解时间、影响正常诉讼秩序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规制,并作为审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再次提出委托鉴定申请的重要参考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其他未规定事宜,参照诉讼中鉴定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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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劳动-用工合规专家法眼劳动-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旗下品牌,由成都市政协委员、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王劲夫律师带领团队创立,律师团队由资深劳动仲裁员、安全生产专家组成,是适应当前新形势下律师服务专业化而成立,为劳动者、用人单位、工会、劳动执法领域提供全方位全流程的行业化、专业化、标准化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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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赔偿,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法眼劳动宗旨旨在普法分享和践行依法治国,专注于劳动法领域,不做“万金油”法律咨询,打造劳动法领域的“金刚钻”专家律师咨询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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