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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律法规(建筑法律法规知识点)

《标准化法》第十条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总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第十

建筑法律法规(建筑法律法规知识点)

 

1. 合同成立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 《标准化法》第十条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总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第十一条规定,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规定,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规定,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3.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4.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5.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6.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7.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8.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9.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书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10.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1.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箕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国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第五十五条规定,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1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1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定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1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1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17.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18.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天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9.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2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1.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中规定,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最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道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2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81条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2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3)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4)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5.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26.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27.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28.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29.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行为:①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②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③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④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30.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终包给他人31.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32. 《建筑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33. 《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34. 《建筑法》第十一条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该工程准备开工时间从2017年9月2日延至2018年3月8日,超过6个月,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35. 《建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36. 《建筑法》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无资质承包主体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或者劳务分包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但是,当作为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其可以向合同相对方(即转包方或违法分包方)主张权利,甚至可以向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方主张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施工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这样规定是在依法查处违法承揽工程的同时,也能使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37.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38.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39.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40.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4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控规定审查合格;(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2.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43.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44.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第十八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45.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46. 《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义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7.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48.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49.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0.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51.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52.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3.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54. 《立法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55. 《立法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56. 《绿色施工导则》对安全用水的规定:在非传统水源和现场循环再利用水的使用过程中,应制定有效的水质检测与卫生保障措施,确保避免对人体健康、工程质量以及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57.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时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六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58.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含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59.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施工企业为了方便通行与化工厂签订合同,取得了地役权。

60.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61.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62.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63.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64.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甲、乙订立的合同明显损害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的利益65.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对于合同之债,《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之间签订买卖合同,乙已提供材料,故本案中有甲向乙支付货款的合同之债对于侵权之债,《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无因管理,《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66. 《民法总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3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得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67.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68.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69.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70.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71.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72.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73.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74.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75.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规定,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不良行为包括:(1)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示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2)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3)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4)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5)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76.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0万元以下的赔偿。

77.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九条规定,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78. 《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79. 《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80.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4肖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81.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停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82.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可以看出,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原告则是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83.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84.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85.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2)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3)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4)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5)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6)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7)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86.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87.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88.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困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2018年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第三条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89. 《招标投标法》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90.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91.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对升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9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93.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被公告的招标投标当事人认为公告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符的,可向公告部门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公告部门接到书而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

公告的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给予更正并告知申请人;公告的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一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公告部门在作出答复前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第十四条规定,原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公告部门应当及时对公告记录予以变更或撤销,并在公告平台上予以声明。

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示范文本对当事人订立合同起参考作用,但不要求当事人必须采用合同示范文本,即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同当事人是否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无直接关系。

合同示范文本具有引导性、参考性,但无法律强制性,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9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合同是法律直接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具备时,解除权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权。

当事人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更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在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9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还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由于这几类工程有其特殊性,应当从实际出发,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使用。

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匕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04. 《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05.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2)受聘且只受聘于一个单位;(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4)没有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106.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②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③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④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⑤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⑥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⑦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⑧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⑨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⑩年龄超过65周岁的;⑪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107.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108.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1)不按设计图纸施工;(2)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3)使用不合格设备、建筑构配件;(4)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用工方面的规定;(5)在执业过程中,索贿、行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不法利益;(6)签署弄虚作假或在不合格文件上签章的;(7)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8)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9)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企业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10)未变更注册单位,而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11)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前,变更注册到另一企业;(12)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13)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1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1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1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5项的规定(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同时还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12. 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指为各类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提供的保险,主要适用于安装工程用的机器、设备、钢结构、起重机、储油罐、吊车以及包含机械工程因素的各种建造工程项目其承保范围包括因自然事件和意外事故等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113. 按照《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偷工减料属于工程质量不良行为;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属于资质不良行为;出借、转让资质证书属于资质不良行为114. 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违宪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115.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116. 保证的担保人只能是第三人;抵押和质押的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留置和定金的担保人只能是债务人。

117. 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118. 表见代理除需符合代理的一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特别构成要件: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须行为人无代理权;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119.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120. 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有:①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②抢险救灾等工程:《建筑法》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121. 常见的建筑工程刑事法律责任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串通投标罪其中,对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22. 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这是与单纯的提供劳务的合同的不同之处按照承揽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123. 承揽人有权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定作人同意的,承揽人也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124. 初始注册者,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另外,《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②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③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④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⑤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⑥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⑦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⑧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⑨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⑩年龄超过65周岁的;⑪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125.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①有符合规定的净资产;②有符合规定的主要人员;③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④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126.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代理127. 代理的法律特征有:①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②代理人一般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③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④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128.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129.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130.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因为从性质上说,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所以甲不能以任何形式单独保留或出让地役权,只能和其房产一起转让,转让后受让人享有地役权131. 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不得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终身不予注册。

132. 对于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另一方不能任凭损失扩大,在接到对方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即使没有接到对方通知,也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如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部分请求赔偿。

133. 对于投保人而言,保险的根本目的是发生灾难事件时能够得到补偿,而这一目的必须通过索赔来实现①投保人进行保险索赔须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②投保人等应当及时提出保险索赔;③计算损失大小: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财产全部损失,应当按照全损进行保险索赔。

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财产没有全部损失,应当按照部分损失进行保险索赔但是,财产虽然没有全部毁损或者灭失,但其损坏程度已达到无法修理,或者虽然能够修理但修理费将超过赔偿金额的,也应当按照全损进行索赔如果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同时由多家保险公司承保,则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分别向不同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134.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1)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2)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135.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人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136.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重新检查的有关规定,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

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7.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违法分包的情形包括:(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138. 根据《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139.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或者反悔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

140.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1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14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4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国务院的规定,其他部门的规定无效此类工程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以避免同一工程由不同主管部门重复审批的现象。

14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部分无效,用人单位仍应支付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报酬14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14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14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14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149.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该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对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等不能仲裁。

另外,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受《仲裁法》的调整150.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①聘用单位破产的;②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③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④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⑤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⑥年龄超过65周岁的;⑦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⑧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15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152. 工程项目验收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重新组织建筑节能工程验收:①验收组织机构不符合法规及规范要求的:②参加验收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③参加验收各方主体验收意见不一致的;④验收程序和执行标准不符合要求的;⑤各方提出的问题未整改完毕的。

15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154.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155. 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履行,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根据约定申请仲裁156.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暂时不能开工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157. 建设工程活动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风险较为多样因此,建设工程活动涉及的险种也较多主要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机器损坏险、机动车辆险、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工程监理责任保险等。

158.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应参加,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应参加159.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160. 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单位承担责任的条件下完成的特殊职务作品,这种著作权的归属为个人享有署名权,单位享有著作权的其他权利161. 联合体向建设单位承担的连带责任是法定连带责任,当出现责任事故时,建设单位可向联合体任何一方要求赔偿,当事人不得拒绝,但事后可对超出自己应承担责任的部分向伙伴方追偿。

162.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6)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7)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8)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9)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10)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11)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63. 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建筑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企业资质证书164. 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165.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为主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地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清单计价。

166. 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平等原则、合法原则和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167.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液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见证取样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中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168.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的;②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③达到继续教育要求;④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不于注册的情形。

169.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170. 实行开工报告批准制度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国务院的规定,其他任何部门的规定无效。

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建筑法》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17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172.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173. 我国法律体系中,法的效力层级是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等174. 无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或是使用有关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建设单位都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违法向施工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施工的要求。

175.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内容或者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不受到法律保护的合同无效合同的特征是:①具有违法性;②具有不可履行性;③自订立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176.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177. 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完成某项施工任务而设立的组织,由项目经理以及管理人员组成,是一次性的具有弹性的现场生产组织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178.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①管制;②拘役;③有期徒刑;④无期徒刑;⑤死刑附加刑包括:①罚金;②剥夺政治权利;③没收财产;④驱逐出境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179.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投标文件不予受理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80.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①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②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③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④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⑤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181.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①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②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③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④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⑤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⑥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⑦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18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183. 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通常称为法律体系18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8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①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②企业依法终止的;③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④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186.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187.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设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188. 在建设工程领域,法律、行政法规所设定的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责令停止施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许可证等。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189.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的效力是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的形式,具体表现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地方性法规等,其法律地位与效力依次降低,同时,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力范围内施行。

190.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下列三种情形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191. 债权相对性理论的内涵,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债权主体的相对性、债权内容的相对性、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192.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⑥交通运输工具;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而土地所有权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是不能用于抵押的财产193.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最高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价格,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194.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195.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196. 知识产权同其他财产所有权一样,具有绝对的排他性权利人对智力成果享有专有权,其他人若要利用这一成果必须经过权利人同意,否则构成侵权197. 仲裁案件采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来审理。

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仲裁案件,由3名仲裁员组成合议仲裁庭,当事人应当各自选定1名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采用简易程序审理仲裁案件,由1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仲裁员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98.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右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结束前提出199.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就是当分包工程发生了质量责任或违约责任时,建设单位可以向总承包单位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分包单位请求赔偿。

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进行赔偿后,有权依据分包合同对于不属于自己责任的赔偿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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