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散文精选

美国联邦法规(美国联邦法规中文版)

美国《受控非密信息条例》中文译本

美国联邦法规(美国联邦法规中文版)

 

    按:近来,学术界和实务界对美国政府出台的《受控非密信息条例》较为关注,发表了一些文章,提出了一些建议,总体而言,理解流于表面甚至误解误读问题较为普遍为此,发布这部条例的中文译本为便于更好理解掌握,中文译本在力求准确的同时尽可能

采用中式表述,避免使用不易理解的翻译体    对这部条例,可从五方面加以把握一是出台背景这部条例出台于2010年的奥巴马政府时期,当时的美国政府正在走出911事件之后的过度保密倾向,总体取向是适应网络化数字化时代趋势进一步提高政府透明度。

二是所针对的现实问题这部条例主要解决的不是信息保护力度不够的问题,而是各行政机关具体操作不规范、标准不统一、违规加码等问题三是受控非密信息的认定只有在法律、行政法规和联邦级政府文件对特定信息保护做出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相关信息才可被认定为受控非密信息,没有依据的不得认定,存在争议的原则上不予认定。

四是受控非密信息的管理,涉及认定、标识以及保护、共享、解控等一整套工作机制,不是简单地确立一个概念或提出一个原则五是工作推进方式,条例明确了主管部门,要求其发布指导性文件,建立专门的注册平台,并加强日常工作指导监督。

    除这部条例外,国家档案署作为主管部门制定了配套政策,同时发布了大量指导性文件和年度报告这些资料,是进一步研究美国受控非密信息管理工作机制的基本素材    实际执行过程中,因操作要求过于繁杂琐碎(例如,仅就受控非密信息的标识问题,国家档案署发布了41页的标识工作手册。

,标识类别多达12种),总体而言,这部条例的执行情况一般,借鉴价值有限。

美国《受控非密信息条例》中文译本(第13556号行政令,2010年11月4日奥巴马总统签署,2010年11月8日联邦政府公报发布)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对依法应予保护信息的管理,建立统一、公开的管理工作机制,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不适用于依据2009年12月29日第13526号行政令和《原子能法》定密的信息    此前,各行政机关为保护个人隐私、国家安全、商业秘密、执法调查等信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确立了专门工作程序,采用了不同的信息保护标识。

这种各自为政的混乱做法导致一系列突出问题,包括信息标识不一致、保护标准不统一、不当扩大保护范围、阻碍正常的信息共享等不仅如此,由于各行政机关有关信息保护的政策往往不公开发布,问题变得更加严重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本条例决定建立受控非密信息管理工作机制,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规范对这类信息的管理。

    第二条受控非密信息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联邦级政府文件的规定应当予以保护、限制公开的信息,可以归入相应类别的受控非密信息受控非密信息的分类标准应当明确具体    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或者依法可由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是否公开的信息,即便被归入受控非密信息,也不影响其公开,包括向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公开。

    国家档案署是受控非密信息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各行政机关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对信息保护情况进行梳理分析    本条例颁布实施后的180日内,各行政机关应当对本机关明确的信息保护类别及其标识情况进行梳理分析,形成受控非密信息清单并向主管部门提交。

各行政机关提交的受控非密信息清单,应当一并附具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联邦级政府文件    对于是否应当纳入受控非密信息存在争议的,一律不予纳入    第四条受控非密信息的分类和管理    主管部门应当在充分听取各行政机关意见建议基础上,及时明确受控非密信息的分类标准,确定统一的标识。

分类标准和标识,自发布在根据第四款建立的登记平台之日起生效所有符合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都应当纳入受控非密信息范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作协调,推动受控非密信息的认定和标识工作规范开展    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与本条例配套的指导性文件。

指导性文件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联邦级政府文件有关规定基础上,对受控非密信息的标识、保护、共享、解控作出具体规定,并向社会公开主管部门在制定指导性文件时,应当参考联邦政府受控非密信息工作专班于2009年8月发布的专题报告有关内容。

首份指导性文件应当在本条例颁布实施后的180日内发布    主管部门应当召集受控非密信息联席会议,讨论有关受控非密信息管理工作机制的重大问题    主管部门应当在本条例颁布实施后的1年内,建成受控非密信息登记平台,发布受控非密信息的类别、标识,以及有关受控非密信息保护、共享、解控的程序要求。

    主管部门与行政机关就本条例执行存在分歧的,可以通过管理与预算办公室主任向总统报告    主管部门在履行本条例赋予的各项职责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和地方政府等各方面意见    第五条组织实施。

    自首份指导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80日内,各行政机关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本机关执行本条例的工作计划,明确各项任务及时间进度安排    主管部门在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和征求管理和预算办公室意见基础上,对行政机关的工作计划作出批复,确定任务完成时限。

    本条例颁布实施的前5年,主管部门应当逐年发布执行情况报告,5年后改为每两年发布一次    第六条附则    本条例执行过程中,应当注意与相关法律尤其是涉及隐私保护的法律保持一致,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特别是涉及信息保护职责部门的协同,并认真执行国家标准管理部门、管理和预算办公室制定的各项国家标准。

    国家情报总监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就本条例执行有关事项发布指导性文件,但是具体内容不得与本条例和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意见冲突    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主任在依法提出预算、管理和立法等方面的建议时,不受本条例相关规定约束。

    本条例没有创设新的法定权利,任何人均不得依据本条例对美国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主张任何权利    本条例应当立足实际逐步推行    本条例由司法部长负责解释    2008年5月7日发布的“受控非密信息认定和共享办法”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