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租房(经租房是什么意思)
对于我们很多人来说,“经租房”是一个陌生的词汇。作为时代的产物,经租房早已退出了历史舞台,但时至今日,由它引发的维权纠纷仍在各地上演。
■本文作者:张春涛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对于我们很多人来说,“经租房”是一个陌生的词汇作为时代的产物,经租房早已退出了历史舞台,但时至今日,由它引发的维权纠纷仍在各地上演。
一、经租房的历史与现状经租房是:国家经租房的简称,是指上世纪50年代为解决进城人员及其家属的居住问题,由政府房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收取房租,并向原房主返还一定比例租金的居民私有房屋经租房政策是: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一部分,具体办法是将城市私有房产分为自住房和出租房,凡是房主出租的面积达到改造起点的(如北京超过15间,上海市区超过150平方米),即将其出租房屋全部由国家统一经营,在一定量期内付给房主原房租20%-40%的固定租金。
出租的生产用房,起点可以略低当时成分为地主、富农、工商资本家的出租房,实行无起点改造1963年至1964年出租的房屋,改造的起点一律为100平方米以上所有起点是在留足自住部分以后,以建筑面积按出租部分计算。
事实上,这种房管部门向产权人支付的定租仅延续到1966年9月底,“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就再未向产权人支付过
从历史角度来看,经租房在当时对保障居民住房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受制于特殊的政治环境,还是出现了一些问题改革开放以后,尽管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主义私房改造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作出了一些批复处理,但仅解决了部分地区部分房主的问题,绝大多数经租房仍未能回到原房主手中。
随着时光流逝,大量的经租房房主早已离世,若干继承人在处理经租房遗留问题及继承析产时往往意见不一还有很多经租房因人为或自然原因而灭失,在丧失了物权载体的情况下,原房主不能取回原物权,只能获得一定的补偿然而,想在区位价值、房屋价值、补偿责任人的承受能力、原房主情绪和预期、继承人利益分配等复杂的价值立场间寻找合理的平衡点何其困难!
二、经租房的维权之路1、“经租房”问题无法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经租房的产权确认、租金归属、返还、继承,以及围绕经租房申请的信息公开等相关问题,法院几乎全部不受理或驳回起诉,理由是“经租房”问题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条规定的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应当由相关部门依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认定。
因此,经租房问题无法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2、“华侨”能得到特殊“照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办、国办下发了一系列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对十年内乱期间挤占、没收的华侨私房,对土地改革中没收、征收和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错改造的华侨私房以及代管的华侨私房,分别进行了处理,包括1984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与 1987 年 5 月 23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补充意见》的通知等。
一些地方也发布了一些关于归还华侨房屋的文件政策,如广州市《关于加大本市落实侨房工作力度的决议》(房政发1997【20号】)、广州市侨办联合下发的穗国房字(2009)1280号文件等3、个别地区有“经租房”返还的成功案例。
根据笔者掌握的资料,广州以落实侨胞待遇等名义,在这一问题上一度松动,“低调”地返还了一部分经租房。但是,作为返还依据的仅是一些政策性文件,达不到法律法规的效力。
综合来讲,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经租房的房主或继承人无法通过诉讼途径收回房产,只能通过信访等途径向有关政府部门寻求政策解决而国家并没有针对经租房问题提出明确的处理办法,导致地方政府在处理这类问题时缺乏依据,无法获得各方满意的结果。
但我们相信,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日益完善,国家终有一日会出台合理的法律政策,彻底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作为经租房房主(或继承人)应该时刻关注国家法律政策的变化,以便及时实现自己的权利诉求版权声明:本文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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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李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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