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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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在金融机构与实体经济企业开展业务过程中,采矿权抵押法律问题可能是金融机构业务实践中值得关注的问题本期内容是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曾祥伟《采矿权抵押法律问题研究》笔者拟以本文。
对采矿权抵押的基本内涵、尽职调查、抵押设立、投后管理、抵押权实现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实践建议,以期对金融机构开展此类业务有所裨益点击查看:不良资产必读经典书单来源:东方法律人(ID:coamclaw) 作者:曾祥伟。
一、采矿权抵押的基本内涵
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采矿权抵押最早的正式定义出自《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根据该规定第五十五条,采矿权抵押是指采矿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采矿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担保人必须是债务人,采矿权人不能为第三人债务以采矿权作为抵押担保该规定实质限制了采矿权人以采矿权对外抵押担保的权利,也与《物权法》及《担保法》对抵押权的基本规定不一致,故《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通知》[1](国土资发〔2014〕89号)对前述第五十五条进行了废止,且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采矿权人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2](国土资发〔2015〕56号)等文件可得知,采矿权人已可以采矿权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综上,采矿权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债务履行,采矿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以其拥有的采矿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二、采矿权抵押的尽职调查
金融机构如拟合法有效取得采矿权抵押权,应全面深入开展相关尽职调查工作笔者认为,虽采矿权抵押的法律尽职调查所需关注点众多,但其核心在于采矿权是否能满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抵押条件,除此,还应对划定矿区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抵押人安全生产条件、登记机关所在地登记政策等情况、采矿权的价值
予以重点关注笔者综合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规定对抵押条件的明文规定[3](如《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11〕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及实务操作中的问题,对采矿权抵押权设立前应重点关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总结如下:。
(一)采矿权许可证的有效性对采矿权抵押进行尽职调查,首先需要关注采矿权本身的有效性重点在于核查拟抵押之采矿权的采矿权许可证是否合法取得的,采矿权是否在有效期内,采矿权抵押期是否超过了采矿权许可证有效期,如采矿权许可证非合法取得、采矿权已过有效期、抵押期限超过采矿权许可证有效期限,则应关注因无法满足《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的抵押条件,从而无法设立抵押权之风险。
(二)采矿权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查封及其他权利负担采矿权有效的前提下,还应注意采矿权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如存在被司法机关查封的情形也需要重点关注,如查封无法解除,则抵押将无法设立另外,采矿权属及权利负担问题也将对采矿权抵押权的设立及后续有效稳定性产生较大影响,应予以重点关注。
采矿权权属是否存在争议,采矿权是否已出租,是否已先行抵押给第三人,如存在出租情况,鉴于《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条[4]规定已出租的采矿权不得抵押,在投资前应要求出租人与承租人先解除租赁协议,否则将无法进行抵押。
(三)采矿权使用权税费缴纳情况及投入采矿的时间采矿权人是否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虽在分期缴纳税款情况下,采矿权人可办理抵押登记,但采矿权人未按期缴纳税款可能导致采矿权证被吊销,为避免后续采矿权被吊销的风险,建议在采矿权缴纳全部税款后再行抵押。
除此,需注意核查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的期限,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的期限应满1年,如不满一年,则无法进行抵押登记(四)采矿权划定矿区的土地使用权采矿权人是否已经取得划定矿区范围内土地使用权。
现行法律框架内,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是分离的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采矿权和采矿权划定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未同时抵押的情况,法律法规并未规定此种情况下如何处理,是否在行使采矿权抵押权时可一并将采矿权划定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处置?法律法规均无明确规定,笔者亦未检索到相关司法案例,为避免实现抵押权时出现障碍,。
建议要求将采矿权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与该采矿权一并抵押予投资人(五)采矿权人的安全生产情况除采矿权现时有效性和权利负担问题外,还应关注可能对采矿权存续存在重大影响的问题如应注意核实采矿权人是否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如否,建议在抵押设立前要求抵押人按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生产法》等法规完善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防范后续可能出现的采矿权人因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被吊销采矿权的风险。
(六)登记机关所在地的特殊规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部分登记机关所在地对采矿权抵押的设定条件及备案程序存在特殊要求,需注意事前做好当地登记机关的政策调研及相关沟通工作如《山西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贷款合同贷款人和抵押合同抵押人属非全资子公司关系或无任何关系,申请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的,除提供工商部门有关证明材料外,还需出具全体股东同意的股东会决议书。
向非银行机构进行融资,申请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的,需提供非银行机构法人经营范围含贷款业务的法人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陕西省采矿权抵押备案管理办法》规定:抵押权人与采矿权人签订采矿权抵押合同时,应当以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对采矿权进行评估的价值为参照。
《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规定: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抵押的,应向抵押权人提交采矿许可证和矿山开发经营现状报告抵押权人可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咨询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抵押合同之日起30天内,凭采矿许可证和抵押合同向矿区所在地的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手续采矿权抵押时,其矿区范围内的采矿设施随之抵押。
应在投资前要求抵押人按照登记机关所在地特殊规定准备相关材料(如前述股东会决议书、矿山开发经营现状报告等),完善相关条件(进行评估),注意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范围(如在抵押物中明确增加采矿设施),避免出现担保无法设立或担保瑕疵的问题。
(七)采矿权价值评估因采矿权价值直接影响抵押担保是否足值,是采矿权抵押的核心之一,在尽职调查阶段,除对前述问题进行尽调外,还应关注拟抵押的采矿权的价值,建议根据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抵押人年开采量等因素合理评估采矿权价值,并适当降低采矿权抵押的抵押率
;另,因采矿权是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随着采矿技术的不断升级及矿山企业的持续生产,已经抵押的采矿权对应的划定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储量也在不断减少,这使得采矿权价值也日渐减少,建议建立安全补偿机制,当抵押的采矿权价值贬损到达一定程度时,要求债务人增加其他担保措施,以保障金融机构债权能够得到受偿。
三、抵押权的设立及投后管理
(一)采矿权抵押权的设立采矿权抵押权的生效要件有:(1)抵押人对享有采矿权,对采矿权享有合法处分的权利;(2)担保的债务是采矿权人或第三人的债务;(3)抵押已办理备案采矿权抵押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抵押经依法登记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即采用登记生效主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4日发布《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第十五条明确:当事人请求确认采矿权之抵押权自依法登记时设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的采矿权抵押备案手续,视为前款规定的登记。
鉴于前述规定,采矿权抵押办理备案即可视为已经办理登记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采矿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采矿权设定抵押时,采矿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采矿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采矿权人申请抵押备案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抵押备案申请书;(二)抵押合同;(三)贷款合同;(四)采矿权有偿取得(处置)凭证;(五)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要件;(六)符合采矿权抵押条件其他证明文件。
符合抵押备案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出具抵押备案的通知,通知内容包括:抵押期限、采矿权转让和抵押实现的条件及抵押备案解除的条件等相关事项;并就抵押双方对标的物价值认定自行承担全部责任、采矿权人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罚后果自负等予以告知。
(二)投后管理抵押权存续阶段的一个主要风险是采矿权被注销、吊销导致采矿权价值贬损或抵押权无法实现的风险实践中,采矿权许可证被吊销多见于采矿权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期限改正未改正的情况一旦采矿权许可证被注销、吊销,金融机构的抵押权也就无法实现,金融机构仅能要求债务人企业还款,债权的受偿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应在投后管理中加强对抵押人的监管,重点关注抵押人是否持续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等重要的制度的情况,生产设备是否定期检测检验,事故应急救援的器材和设备是否持续满足实际需要等,防范抵押人采矿权被注销、吊销风险,如抵押人出现采矿权可能被注销、吊销的风险,
应及时提前行使抵押权除前述监管外,还应加强对抵押的采矿权以及债务人、担保人的投后管理,建议着重关注以下几点:(一)抵押的采矿权是否出租或被借用,如出现出租或被借用的情况,应要求抵押人立即改正;(二)抵押的采矿权是否被查封,如发生前述情况,建议要求抵押人通过合法途径解除查封,或及时行使抵押权;(三)抵押的采矿权的价值变化情况,如采矿权价值发生贬损,建议要求债务人或抵押人及时补充担保措施,或根据实际情况及合同约定行使抵押权;(四)债务人及担保人的财务状况是否发生恶化,是否发生对其他机构债务的违约,是否发生重大诉讼或其他影响偿债能力的事件,如发生前述情况,建议根据合同约定采取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及时行使抵押权等措施;(五)债务人及担保人的合同履行情况,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是否发生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如发生违约情况,应根据合同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抵押权的实现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即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折价、拍卖及变卖三种但采矿权作为一种带有行政色彩的特殊的民事权利,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采矿权人主体资格有严格限制,而金融机构作为抵押权人一般不具备取得采矿权的主体条件,所以一般无法采用折价的方式来实现抵押权
,多需要通过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采矿权,而即便是人民法院拍卖、变卖采矿权,受让人也必须具备取得采矿权的主体条件,与房产、在建工程、土地抵押权实现相比,采矿权抵押实现更加困难,如无适格主体,那么抵押权可能无法实现。
因采矿权抵押可能无法通过折价方式实现是因现行法规规定所导致,金融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无法避免该风险,建议金融机构加强对矿业行业的研究,加强与优质矿业企业的合作,以便在采矿权抵押实现时能及时寻找到符合采矿权受让条件的主体
。五、结语
采矿权抵押是实体经济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的一种担保方式,而目前我国关于采矿权抵押的相关规定并不完善,各地规定也并不一致,同时,基于采矿权本身特殊属性,其抵押相较于其他不动产抵押风险更大,为防范采矿权抵押的法律风险,
在尽职调查阶段,结合采矿权抵押的条件及设立程序等要去核实拟抵押的采矿权是否符合该等要求,合理评估拟抵押权的价值;在投后管理阶段,加强对抵押人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管,避免采矿权被吊销之风险,同时,加强对抵押的采矿权及债务人、担保人的投后管理,针对发生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或及时行使抵押权;加强与优质矿业企业的研究,以便抵押权实现阶段能够及时找到适格的受让主体。
[1]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为保证财产权人依法行使抵押权,现停止执行《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
[2]《国土资源部关于采矿权人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89号)精神,采矿权人以其拥有的采矿权为抵押物,为他人贷款债务提供担保而申请抵押备案的,应提交的申请资料、具备的条件、备案通知及抵押解除等相关要求,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第二十八条至三十一条规定执行,其中,抵押备案申请书需抵押人、抵押权人及债务人三方分别签字盖章。
[3]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等规定,采矿权抵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二)采矿权属无争议;(三)采矿权抵押期没有超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四)采矿权未处于抵押备案状态或债权人间就受偿关系达成协议;(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六)采矿权未被法定机关扣压、查封;(七)如抵押人为国有矿山企业,抵押事项应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并且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八)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条规定:出租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应按照采矿权转让的规定进行评估、确认,采矿权价款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已出租的采矿权不得出售、合资、合作、上市和设定抵押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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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李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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