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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项目范围)


昨天海宁人民政府公布了一批征收信息涉及多个村一起来看看有没有你家征收土地公告海土征公〔2023〕01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

二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项目范围)

 

昨天海宁人民政府公布了一批征收信息涉及多个村一起来看看有没有你家征收土地公告海土征公〔2023〕01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3年03月09日作出的浙土整字(330481)[2023]0002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2023年度海宁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二)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异地新建海宁市盐官镇丰士幼儿园工程(盐官2217)项目,土地用途为幼儿园用地 ,四至:东至吴家浜中南段;南至建设东路;西至西三里港;北至空地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海宁市盐官镇包王股份经济合作社,海宁市盐官镇红友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面积为0.9824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0910公顷、建设用地0.8914公顷、未利用地0.0000公顷、林地0.0000公顷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0〕24号文件等规定执行。

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整字(330481)[2023]0002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特此公告联系电话:87237501监督电话:87295070海宁市人民政府2023年3月31日征收土地公告海土征公〔2023〕0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省政府于2023年03月09日作出的浙土整字(330481)[2023]0002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2023年度海宁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二)。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盐官镇天通路北侧、园区五路西侧工业项目(盐官2227)项目,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 ,四至:东至群益村张家角;南至海宁市联丰磁业有限公司;西至海宁盐官大众创业基地;北至张家浜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海宁市盐官镇群益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1.0572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4414公顷、建设用地0.6158公顷、未利用地0.0000公顷、林地0.0000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0〕24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

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整字(330481)[2023]0002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特此公告联系电话:87237501监督电话:87295070海宁市人民政府2023年3月31日征收土地公告海土征公〔2023〕01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省政府于2023年03月09日作出的浙土整字(330481)[2023]0002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2023年度海宁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二)。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盐官镇G525国道北侧、头斜港西侧的盐官2216号地块,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四至:东至头斜港;南至盐官2203号地块;西至园区五路;北至村庄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海宁市盐官镇群益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面积为2.2391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1.7120公顷、建设用地 0.5271公顷、未利用地0.0000公顷、林地0.0000公顷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0〕24号文件等规定执行。

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整字(330481)[2023]0002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特此公告联系电话:87237501监督电话:87295070海宁市人民政府2023年3月31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海征补告〔2023〕16号。

因许村镇永福村油车港西北侧二类工业用地项目9号地块(许村2211)建设需要,拟征收海宁市许村镇永福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1339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偿安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期满前到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梅园路203号)提出书面申请提出申请的成员达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时间另行通知。

三、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资料,到土地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或提出异议。

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四、征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室外装潢和抢种抢栽的地上农作物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五、本公告期限为 30 日特此公告附件: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勘测定界图3.土地现状调查成果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海宁市人民政府2023年3月31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海征补告〔2023〕17号因许村镇永福村油车港西北侧二类工业用地项目7号地块(许村2210)建设需要,拟征收

海宁市永福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1656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补偿安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期满前到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梅园路203号)提出书面申请提出申请的成员达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时间另行通知。

三、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资料,到土地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或提出异议。

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四、征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室外装潢和抢种抢栽的地上农作物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五、本公告期限为 30 日特此公告附件: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勘测定界图3.土地现状调查成果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海宁市人民政府2023年3月31日征收土地预公告海征预告〔2023〕2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因实施硖石街道G524国道西侧辅道(景怡路至水月亭路)项目(硖石2242),拟征收海宁市硖石街道西环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拟征收土地位于海宁市硖石街道西环村6组,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4924公顷(具体以勘测定界成果为准)。四至范围详见用地规划红线图。

二、土地现状调查安排海宁市人民政府指定硖石街道办事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调查确认,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的镇(街道)、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本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的用地规划红线图海宁市人民政府2023年3月31日征收土地预公告海征预告〔2023〕2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因实施硖石街道宏达国际学校北侧出入口项目(硖石2244),拟征收海宁市硖石街道联和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拟征收土地位于海宁市硖石街道联和村南陈组,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1610公顷(具体以勘测定界成果为准)。四至范围详见用地规划红线图。

二、土地现状调查安排海宁市人民政府指定硖石街道办事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调查确认,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的镇(街道)、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本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的用地规划红线图海宁市人民政府2023年3月31日来源:海宁人民政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扫码进群聊聊你家里有轮到过征迁吗?宅基地、调产、货币安置你们怎么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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