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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三包(手机三包期限是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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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三包(手机三包期限是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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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小编将在本文中为您讲解三包相关知识。

一、商品的一般规定1、《消法》对未实行“三包”商品的保质期有什么规定?  答:未实行“三包”的商品有规定或约定的,按其规定或约定执行,但不得少于90日,没有规定或约定的,其期限为90日 2、认定不合格产品的标准主要有哪些?。

  答:(1)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产品必须“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3)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具备以上三条件判定为合格产品,否则为不合格产品3、不合格产品有哪些分类?  答:不合格产品分为两类,一类叫处理品,另一类叫劣质品  (1)处理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但是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商品,可以销售,但应标明“处理品”、“不合格品”,“次品”等字样。

  (2)劣质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要求,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或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劣质品严禁销售4、不合格产品的质量责任有何规定?  答:(1)明知产品有瑕疵而购买,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承担,但危及人身安全除外;。

  (2)以不合格冒充合格销售的,经有关行政机关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经营者应当为消费免费退货5、在什么情况下经营者对商品不实行三包?  答:1、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商品;  2、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的;。

  3、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4、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商品;  5、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的商品 6、保修期外的商品修理的最长期限是多少?  答:30日内必须修复,未修复的应当退回修理费。

7、保修期外商品修理应保证多长时间?  答:(1)商品修理部位,自交付使用之日起保修期为90日  (2)保修期内因修理部位导致不能正常工作的,原单位负责免费维修或者退回修理费  (3)再次保修期限自修复之日起相应顺延。

8、符合退货条件的商品,出现磨损的可否要求退换货?  答:出现自然磨损的,可以要求退换货,经营者应当免费退换货如该磨损是外力所致,则除外9、产品有缺陷致人身、财产损害的,由谁赔偿?  答:(1)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4)属于生产者责任,销售者已做赔偿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销售者责任,生产者已做赔偿的,生产者有权向销售者追偿10、产品有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即他人财产)损害的,由谁赔偿?  答: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11、什么叫产品缺陷?  答: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12、保质期内食品变质,销售者是否承担责任?  答:(1)销售者是应当负责赔偿的  (2)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13、商场实际收费高于标明价格,消费者以何种价格付款?  答:消费者有权以商场标明的价格付款。

14、符合退货条件遇价格涨落,如何处理?  答:(1)价格上涨,依新价;  (2)价格下降,依原价;  (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依规定15、保质期内食品变质,销售者是否承担责任?  答:(1)销售者是应当负责赔偿的。

  (2)“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3)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16、产品未投入流通,生产者负赔偿责任吗?  答:(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领域”是指产品非依生产者意思表示而进入流通领域。

  (2)未进入流通领域的产品,即使造成损害,生产者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17、什么是“三无”商品?  答:通常所说的“三无”商品,是指无厂名、无厂址、无合格证的商品生产、销售“三无”商品是国家法律所禁止的。

  缺少“三无”中任何一项,均是非法,12315可受理18、消费者在什么情况下购买、使用“处理品”、“等外品”时,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  答:(1)经营者未标明 “处理品”、“等外品”标记的,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要修、换、退,造成损失的,经营者应当赔偿损失。

  (2)经营者以“处理品”、“等外品”冒充正品销售的,构成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一倍赔偿二、“三包”商品一般规定1、“三包”责任由谁承担?  答:由销售者承担,相关法律规定谁销售谁承担对于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在承担责任后可向生产者追偿。

2、“三包”有效期如何计算?  答:“三包”有效期自发货票开具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应扣除修理和待修时间3、截止2004年11月1日,国家强制实施“三包”的商品有哪些?  答:(1)移动电话、固定电话;  (2)电脑及其外设;

  (3)家用视听商品:家用DVD、VCD、等;  (4)自行车、彩色电视机、黑白电视机、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共18类;

  (5)农业机械产品4、商品“三包”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答: 7日内,主机出现性能故障,可以免费退、换、修;15日内,主机出现性能故障,可以免费换、修; 1年内,主机出现性能故障,可以免费修理5、“三包”商品保修的保证期为多长时间?

  答:不得少于30天,即修理后应保证30天不会出现同种问题,否则有权要求免费维修6、“三包”商品保修期是否应扣除修理及待修时间?  答:应当扣除修理及待修时间,即保修期修理、待修所用时间应在手机保修期中予以相应延长。

7、“三包”商品因性能故障修过两次能否换机?  答:可以,消费者可凭两次修理记录要求销售商更换新机8、“三包”商品符合更换条件消费者是否可以要求退机?  答:可以销售商没有同型号同款机的,应当免费为消费者全额退款。

 9、“三包”商品更换后“三包”期限如何计算?  答:换货时应当提供新机,换货后“三包”期限重新计算,换货后销售商应当提供新的“三包”凭证,并在发货票背面注明更换日期加盖公章10、如何计算折旧费期间?  答:折旧费计算期间为自发货票开具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应扣修理和待修时间。

11、实行“三包”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规定或约定,经营者承担哪些义务?  答:(1)符合退货条件,不得收任何费用;  (2)经营者未在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内修复的,提供备用商品;  (3)承担消费者因修、换、退发生的运输费、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三、移动电话机与固定电话机1、对于在经营活动中赠送的手机,是否承担“三包”责任?  答:应当承担“三包”责任2、手机“三包”凭证丢失,可否要求保修?  答:如相关凭证丢失,手机出厂日后的第90日可作为起算点,实行保修。

3、修理手机超过多长时间不能修复,应当提供备用机?  答:送修的手机在7日内不能修复的,修理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提供备用机  4、保修期内的手机(固定电话),修理期限最长为多少天?  答:最长不超过60日,超过此期限的,消费者有权要求换新机。

5、手机附件包括哪些?  答:手机附件包括电池、充电器、移动终端卡、外接有线耳机、数据接口卡等6、手机电池等附件出现性能故障是否须经两次保修才能更换?  答:(1)无须经两次修理,手机电池因非人为原因出现性能故障,可直接更换;。

  (2)经两次更换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可退款;  (3)单独销售的依发票价格退清;与主机一起购买的,按退货当时单独销售的价格一次退款7、修理固定电话机超过多长时间不能修复,应当提供备用机?  答:送修的固定电话机在3日内不能修复的,修理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提供备用机。

8、单独销售的固定电话机电池、充电座、电源充电器出现性能故障是否须经两次保修才能更换?  答:(1)无须经两次修理,因非人为原因出现性能故障,可直接更换,调换后的三包有效期重新计算  (2)经两次更换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可退款,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9、进网许可证的电信终端设备可否销售?  答:不得销售邮电部规定,厂家和经销单位对未经邮电部审批、无进网许可证的电信终端设备,可由邮电部门会同工商、技术监督部门等依法查处  该电信终端设备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设备。

10、消费者丢失手机的发货票、“三包”凭证,经营者是否完全不承担“三包”责任?  答:并非完全不承担“三包”责任消费者丢失手机的发货票、“三包”凭证,但能够提供该移动电话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复印件等有效凭证,证明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依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

  消费者丢失手机的发货票、“三包”凭证,且不能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但依照主机机身号(IMEI串与)显示的出厂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应当以出厂日期后的第90日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免费修理。

附:关于印发《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通知 1995年8月25日,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技术监督(标准计量、标准)局、财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现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印发请各地有关部门广泛宣传并采取有效措施贯彻、实施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第三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第四条 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明确三包方式。

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第八条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第九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第十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二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费用由修理者承担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第十四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

第十五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

第十六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上门提供三包服务第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二)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四)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五)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第十八条 修理费用由生产者提供修理费用指三包有效期内保证正常修理的待支费用第十九条 销售者负责修理的产品,生产者按照合同或者协议一次拨出费用,具体办法由产销双方商定。

销售者委托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费的支付形式由销售者和修理者双方合同约定专款专用生产者自行选择其他方式或者自行设置修理网点的,由生产者直接提供修理费用第二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

消费者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委员会等八部委局发布的国标发(1986)177号《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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