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保护行政相对人因其信任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权威性而所期望得到的合法利益。信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保护行政相对人因其信任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权威性而所期望得到的合法利益。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中是一项重要的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的渊源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最早起源于德国行政法院的判例中,在二战之后德国将其发展成为一项基本的原则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有两件事对信赖保护原则的确立起到了促进和奠定的作用一件事是:西柏林的市政委向一个妇女作出保证,如果其从民主德国搬到西柏林,她就可以获得一定的政府补助。
在妇女搬到西柏林后,市政委为其提供了补助,但后来发现其不符合补助的条件,因此拒绝为其提供补助,并要求退还已领取的补助妇女提起诉讼,行政法院认为私人利益保护应该具有信赖性,因此判妇女胜诉另一件事是1973年10月召开的德国法学者大会,将“行政上信赖保护”作为其中一个议题进行了广泛地讨论。
在此之后,信赖保护原则受到了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重视各国或是在立法中明确信赖保护原则为行政法的原则之一,或是虽未明确立法,但在行使实践中充分体现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的特征(一)普遍性信赖保护原则贯穿于整个行政法体系,原则上适用于所有的行政行为,无论是抽象还是具体,实体还是程序,都必须适用信赖保护原则,这是基于公民利益的重要性和政府公信力的必要性。
(二)制衡性信赖保护原则设置的法律目的是平衡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的冲突,保护公民个人利益,因此信赖保护利益有一定的制衡性(三)救济性当行政主体因法定事由需要撤销、废止或者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对行政相对人的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信赖保护原则赋予了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明确了行政主体的补偿义务这是必然的,因为行政法的核心内容就是控制公权力,保护公民权利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一)行政主体应当诚实信用行政主体应当具有诚实守信的精神,这是打造政府权威性和公信力的前提。
“诚”是指行政主体公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及时;“信”就是指信赖保护,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法定事由需要撤销、废止或者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依法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二)有信赖利益值得保护信赖利益值得被保护是指具有‘’正当的信赖利益‘’,即行信赖保护的利益的取得是合法的要求行政相对人取得利益的方式不存在恶意欺诈、胁迫、明知其行为违法等非法的情形,才能适用信赖保护原则,不合法的利益不值得被保护。
(三)以适当的方式予以保护信赖利益的保护方式分为实体性的保护和程序性的保护,实体性的保护又包括存续性保护和财产保护1. 存续性保护存续新保护是指对行政决定的状态维持,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2. 财产保护财产保护主要是平衡信赖保护利益和公共利益两者的关系,当信赖保护利益明显小于被损害的公共利益时,应当保护公共利益3. 程序保护信赖利益保护的实体保护固然重要,但是程序性的保护也不可缺少,赋予行政相对人参与权和请求权,是程序性保护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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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李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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