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见证(律师见证遗嘱的法律规定)
两位受托见证律师均未代书,由第三人代为书写遗嘱,同步录像代书遗嘱过程自始未见律师2,律师2仅在末尾签字环节出现。
(图源网络,侵删)【裁判摘要】被继承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律师事务所指派两位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事宜,被继承人亦委托两位律师见证立遗嘱过程两位受托见证律师均未代书,由第三人代为书写遗嘱,同步录像代书遗嘱过程自始未见律师2,律师2仅在末尾签字环节出现。
律师1作为证人出庭,针对律师2是否全程见证问题称“以视频为准”鉴于此,涉案律师见证遗嘱存在瑕疵【裁判文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2)京民申30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1,男,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鑫鑫易才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冬冬,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兴菊,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2,男,195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社会退休,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杨某2之妻),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3,女,195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电子控股有限公司退休职员,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振龙,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4,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瑞祥生态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蕾,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韵,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杨某1因与被申请人杨某2、杨某3、杨某4遗赠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8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某1申请再审称,(一)代书遗嘱合法有效,二审认定代书遗嘱存在瑕疵,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退而言之,二审只是认为代书遗嘱存在瑕疵并未否认遗嘱效力,有瑕疵和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等同,有瑕疵说明代书遗嘱是有效的(二)孙某通过设立在后的代书遗嘱撤销了订立在前的《房屋赠与合同》,该合同不是孙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无效合同。
(三)提交新证据,证明受遗赠人杨某1在两个月内做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接受遗赠意思表示,二审认定事实错误(四)杨某2签署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五)法院应依法作出裁判,不应为了平衡各方利益作出违法判决。
据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杨某2提交意见称,同意杨某1的再审意见杨某4提交意见称,一、二审事实认定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杨某1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本案不符合再审条件。
杨某3提交意见称,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杨某1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诉争房屋原系杨某5与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孙某于2019年1月20日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放弃继承杨某5在诉争房屋的遗产份额。
同日,孙某与杨某4签订《房屋赠与合同》,其将对诉争房屋享有的份额赠与杨某4因嗣后并未进行遗产分割,亦未进行产权变更,但可以认定《房屋赠与合同》已生效孙某于2019年6月26日与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指派焦丽丽律师、陈影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事宜,孙某亦委托焦丽丽律师、陈影律师见证立遗嘱过程。
两位受托见证律师均未代书,由第三人王赛代为书写遗嘱,同步录像代书遗嘱过程自始未见陈影律师,陈影律师仅在末尾签字环节出现焦丽丽律师一审作为证人出庭,针对陈影律师是否全程见证问题称“以视频为准”鉴于此,涉案律师见证遗嘱存在瑕疵。
遗赠系遗赠人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杨某1在孙某去世前已知遗赠事宜,故其应自孙某去世之日起两个月内明确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杨某1主张杨某2代其向杨某4表示接受遗赠,但双方系父子关系,遗赠内容与杨某4、杨某3等有重大利害关系,杨某1应举证证明其在法定时限内向杨某4、杨某3等明确表示接受遗赠。
杨某2对杨某4提交的2020年1月5日录音真实性认可,录音中杨某2表示诉争房屋给杨某4,并未明确表示(代杨某1)声明接受遗赠综合全案证据,考虑杨某5与孙某所有的另一套房屋的处理情况,二审所作认定和处理并无不当。
杨某1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综上,杨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某1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立杰审判员 王士欣审判员 李 林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圣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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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李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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