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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2016 22号增设)

本文旨在探讨企业如何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x26lt;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x26gt;的通知》(财会〔2016〕22号)文件进行实务操作,不做理论评价和政策建议。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2016 22号增设)

 

本文旨在探讨企业如何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16〕22号)文件进行实务操作,不做理论评价和政策建议一、该文件适用所有企业涉及增值税业务的处理财会〔2016〕22号文件适用范围是所有企业,不仅适用营改增的企业,也适用没有参加营改增的企业。

也就是说,企业只要涉及增值税的会计处理,都应该按照22号文件的要求去做二、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相关科目的设置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账务处理,在不违反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

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以不设置相关的会计科目因此,可以在22号文件规定的科目基础上,结合自身经营管理情况,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以不设置相关的会计科目当然要遵循“在不违反统一规定的前提”,也就是22号文件能解决的事情,不要再另起炉灶。

三、一般纳税人不同计税方法项目科目使用不同按照22号文件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同时规定,“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按照上述规定,建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业务所有的增值税业务都采用“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来核算,而不要使用“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 “待转销项税额”等明细科目。

四、注意不同企业简易计税方法账务处理的不同按照22号文件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

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通常在“应交税费”下设置“应交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 明细科目,同时不需要在“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专栏同样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对简易计税业务的核算科目规定,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业务核算科目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五、注意对增值税税会时间性差异进行账务处理对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时间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不同而导致的税会差异,文件要求进行核算和披露这一要求,是对增值税业务会计核算的一个新规定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比如企业未结算先开发票或者施工企业预收工程款时,会出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情况在《财政部关于有关问题的解读》文件中又进一步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早于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六、准确理解并灵活运用2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财会〔2016〕22号文件的很多规定是有特定含义的,需要准确理解比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这里说的是专栏而不是明细账至于其区别,可参见【账务处理】“应交增值税”下各专栏(明细科目)余额怎么结转?再比如“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核算的内容它是有特定含义的,比如纳税期不超过一个月时,会出现的当月缴纳当月的增值税。

一般企业是以一个月作为纳税期,在下月初申报缴纳增值税,所以通常不会用到这个专栏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该专栏不能用来记录预缴增值税业务在准确理解政策规定的基础上,要注意灵活运用政策比如说 “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事实上,绝大多数企业目前已经没有此项业务,将来也不会出现这个业务,这样企业完全不必再设置该明细科目七、搁置争议求同存异积极协调应用好有关政策政策制定者通过发布文件表达政策要求,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

所以才会有各种“挑毛病”,才会有《财政部关于有关问题的解读》这是一个良好的互动,虽然有时候应该更早一些互动《财政部关于有关问题的解读》中,解释了22号文件中出现的“存货”科目问题。

《规定》第二(三)1项中,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在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其中,“存货”类的科目具体包括“材料采购”、“原材料”、“库存商品”、“开发成本”等科目,企业应根据本单位业务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也有些问题,在解读中也没有进一步解释,比如“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问题。

这次规定对会计确认收入和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差异进行核算,这个差异包括了两方面: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晚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核算第二种差异,但是对第一种差异如何核算,22号文件规定不够明确,解读中的做法也引起很多网友的质疑像这样的问题,我认为,在不违背会计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可以做一些变通可以参见【实务探讨】建筑业企业预收工程款时增值税业务会计核算案例分析

再比如,22号文件规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这个意思是要将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税会差异,也要通过“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核算,一方面不好理解,另一方面也和设置“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的规定多少有些矛盾像这样的问题,企业在应用22号文件时也可以做一些内部规定和协调。

该书涵盖了2016年12月底之前的税务、会计最新政策,包含财会【2016】22号文件在建筑施工企业应用的案例。长按或扫描图中二维码可以了解书籍详情及购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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