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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案例(人民调解案例100篇)

湖南司法行政

人民调解案例(人民调解案例100篇)

 

今年来,省司法厅全面落实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和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建设等有关要求,大力加强人民调解案例选编工作截至日前,我省19篇人民调解案例,被司法部列入中国法网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为进一步发挥示范性、指导性作用,现推出“人民调解典型案例展播”专栏,供学习借鉴案情简介:2021年7月初,汉寿县甲镇马某等43名农户在乙镇刘某某处购买了湖南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种业公司”)的水稻种子(以下简称“种子”)。

种子包装袋上的日期显示,该种子只能播到2021年6月下旬某日马某等农户就此询问种子的最后播种期限,刘某某电话咨询上级代理商张某某,张某某又咨询种业公司片区经理陈某某,得到最迟可播种到7月中旬某日的答复随后马某等农户购买该种子共计915公斤用于晚稻播种,种植面积合计366.8亩。

10月下旬,马某等农户播种该种子的稻谷亩产量与其他稻田相比减产30%以上,按市场价计算,总计损失约11万元马某等农户因赔偿问题与刘某某、张某某产生纠纷,到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镇调委会受理本案后,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经调查,汉寿县种子质量管理站对种子进行了鉴定,出具了《汉寿县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书》(以下简称《鉴定书》),鉴定结论为“1.种子无质量问题;2.减产原因为该种子在湘北地区不宜在7月中旬某日左右作晚稻直播,减产达三成以上”。

刘某某认为种子无质量问题,关于种子的播种时间是经询问张某某并得到明确答复后才把种子卖给马某等人的,自己无须承担责任张某某表示,自己也是受害者,在刘某某向自己咨询时,其立即联系了种业公司片区经理陈某某,并有微信记录证明某种业公司明确表示该批种子可以播种到7月中旬某日。

调解员还了解到,在汉寿县农业农村局组织调解时,种业公司对于调解持抵触态度,坚持“经鉴定种子质量不存在问题”“除甲镇马某等农户外,该种子同期也在别的地方播种,没有收到减产的反映”“陈某某当时已调整至其它片区任职”等理由,对于甲镇马某等农户的赔偿诉求,只能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最多补偿1万元。

调解员电话联系种业公司的代表,该代表表示不愿意接受调解,农户索赔可以走诉讼渠道综合所了解的情况,调解员制定了从刘某某处打开突破口,争取刘某某说服张某某共同达成赔偿的调解方案在和刘某某单独沟通时,调解员首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调解员向刘某某阐明,根据以上规定和《鉴定书》的第二条鉴定结论,其销售的种子超出了使用期限,与农户减产有直接关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接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

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打消其担心承担过多赔偿责任的顾虑刘某某表示,愿意配合调解员的工作,并联系张某某作为当事人参加调解。

随即,调解员组织三方进行面对面调解由于三方就赔偿方式及金额发生争执且相持不下,调解员转入背靠背调解刘某某和张某某表示,经过调解员的分析,他们已经认识到自身在种子销售中没有严格把关,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种业公司不愿意调解,关于赔偿的态度也很强硬,他们承担不起全部赔偿责任。

调解员表示理解刘某某和张某某的境遇,同时指出,农户们种植生产不易,现矛盾纠纷已拖了一段时间,他们的情绪很不稳定,如果不采取措施缓解,不仅会影响两人的生意及声誉,还可能出现其它不良后果,目前最好的解决方式是由两人先与农户达成赔偿协议,采取分期赔偿的方式先支付一笔赔偿款,并约定最终的赔偿金额及期限,在稳定农户的情绪后,可以依法再向种业公司追偿。

刘某某和张某某经过反复权衡,同意了调解员的调解建议,并在调解员的引导下,两人达成了承担责任的共识在与农户代表沟通时,调解员认可他们都是受害者,理应得到应有的赔偿,同时表示刘某某和张某某已答应赔偿,但现在一时拿不出全部的赔偿款,希望农户们鉴于目前的情况,退一步海阔天空,让刘某某和张某某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赔偿,农户们经过商讨,最终接受分期付款的赔偿方式。

调解结果:马某等43家农户与刘某某、张某某等人达成以下调解协议:刘某某和张某某按每亩300元的标准,赔偿马某等43家农户减产损失共计110040元,并先行按每亩100元进行赔付(合计36680元),其余73360元在2022年春节前赔付到位。

为避免新的矛盾再次发生,刘某某、张某某与马某等43家农户签订调解协议后,调解员又主动陪同刘某某、张某某两次赴长沙与种业公司沟通,配合进行释法说理,最终刘某某、张某某也得到了种业公司的补偿经回访,2022年春节前,马某等43家农户如约拿到剩余的赔偿款,农户们向调解员赠送了锦旗。

案例点评:该纠纷涉及农户数量多,农户们经过两轮自行协商无果后,又不愿意打官司,情绪已经处于爆发的边缘,如果拖而不决,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调解员有针对性地提出由销售者先承担起赔偿责任,并采取分期赔付同时向生产者追偿的方式,做到了把矛盾纠纷吸附在当地,为平息事态以及矛盾的最终解决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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