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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

一、陈娟、冯所金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位于海口市机场东路12号602房屋办理过户至崔宝文名下,并将上述房屋交付崔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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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4月23日作出的(2017)海仲字第844号裁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崔宝文与被执行人陈娟、冯所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7)海仲字第844号裁决的内容为:一、陈娟、冯所金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位于海口市机场东路12号602房屋(房权证号:海房字第HK028232号)办理过户至崔宝文名下,并将上述房屋交付崔宝文;二、陈娟、冯所金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崔宝文支付律师服务费损失人民币2万元。

陈娟、冯所金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仲裁费人民币23521元直接支付给崔宝文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拟按上述裁决内容对位于海口市机场东路12号602房屋进行处置,如案外人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及相应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房产。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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