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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案例(青少年犯罪案例及分析)

内容摘要:2020年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大幅度修订,强化了家庭、学校、社会的保护责任,新增了政府和网络保护,为未成年人保护制订兜底的国家监护制度,

青少年犯罪案例(青少年犯罪案例及分析)

 

作者:龚文娟(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来源:《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年第17卷——西北政法大学文集

内容摘要:2020年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大幅度修订,强化了家庭、学校、社会的保护责任,新增了政府和网络保护,为未成年人保护制订兜底的国家监护制度,是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解决的良策未成年犯罪的问题是全社会的问题。

随着未成年犯罪案件的急剧增多,近年对该问题的讨论也愈来愈激烈,对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昂本文深度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原因,并梳理具有代表性的几个国家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以及国内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和具体观点。

认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解决不能简单粗暴的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为主要方法,应当根据其犯罪的深层次原因,从根源解决问题,要从成长环境和生活条件以及教育出发,保护未成年人健康的成长只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才能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最终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关键词:未成年人保护 刑事责任年龄 犯罪原因 未成年人犯罪 权益保护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近些年我国未成年恶性犯罪频发,引发了社会的热议一些学者和很多社会民众都纷纷支持降低责任年龄网络上不乏对那些恶性犯罪未成年人的讨伐。

“魔鬼”“千刀万剐”“必须死刑”等等字眼非常常见但却鲜少有人去挖掘他们犯罪背后所反映的未成年人扭曲的心理问题和不良的生活环境2019年发生的大连十三岁男孩残忍杀害十岁女孩的案件、2017年四川达州发生的13岁的男孩因为母亲的管教将自己的母亲杀死在家中的案件、2018年湖南沅江发生的12岁男孩吴某由于不满母亲的管教将母亲砍杀20多刀泄愤导致母亲死亡的案件、2019年13岁男孩残忍杀害三姐弟的案件等等案件在网络上不停地转发和发酵。

诚然,这些案件皆让人听闻便不寒而栗,我们气愤于孩子的残忍,我们气愤于孩子对于父母的不感恩,我们气愤于他们因为法律规定而逃避了应有的惩罚,所以我们在网络上不停的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地狱空荡荡,恶魔在人间”。

但是,在大家关注被害人家属的同时,又有多少人反思这些案件发生的原因,思考这些案件背会隐藏的深度社会问题这些案件的背后大多有一对不负责任、溺爱孩子的父母,有一对因为家庭困难而必须出门打工的农民工父母,有一个缺失家庭关爱的孩子。

这些孩子在犯罪之前有些是让人同情的留守儿童,有些是遭父母虐待的孩子,他们在犯罪之前的心理问题和家庭环境以及教育问题又该由谁负责犯罪背后的真正原因是什么又有谁关注这些悲剧发生的背后都离不开一对不负责任的父母,离不开教育的缺失。

留守儿童的问题是我们国家一向重视的,近些年不管是留守儿童犯罪还是留守儿童受害的事件都屡有发生这些孩子因为缺少父母的关心和教育,因为家庭的贫困,很多选择辍学而早早地步入社会,缺少了父母的教育又缺少了学校的教育,在社会这个大染缸中,依然处于人生观价值观形成中的青少年如何能选择正确的道路成了一个重大的难题。

留守儿童犯罪或者是被害这一问题也绝不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就可以解决的,如何保障留守儿童的生活条件,如何保证留守儿童接受良好的学校教育引导他们走上正轨才是我们真正要思考的事情孩子的成长终究离不开环境的影响,家庭和学校作为孩子成长路上不可或缺的两个场所,更要为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

嫉妒是人的本能,但如何引导孩子将嫉妒转为动力,如何引导孩子正确处理心中的委屈和不满是学校和家长的必修课如果家长引导孩子将自己心中的委屈说出来,老师引导孩子将心中的嫉妒转为学习的动力,就不会引发之后的悲剧。

这种悲剧并不是简单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就可以避免的,而需要家长和老师对孩子的引导,让孩子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随着未成年人犯罪数量的增加和犯罪手段的恶劣,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日益的增多,也激发了我们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包括国内外对这一问题都增加了更多的关注度。

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承担分析近年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离不开三个观点,即支持降低、反对降低和引入“恶意不足年龄规则”这三个观点的讨论离不开对国外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分析和关注多国都在理论和实践领域不断的探索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的更好方法。

美国由于各州法律不同,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也不同,2017年3月以前,美国有35个州不设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其他的15个州刑事责任年龄均低于10岁但在2017年4月纽约州长签署法律规定将纽约州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提高至16岁。

北卡罗来纳州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提高至18岁俄罗斯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采用“二元标准模式”“二元标准模式”是指年龄不同那么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范围和类型就不同“二元模式的优点是承认不同年龄的人其认识控制能力的差别,能较为灵活地解决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问题,但不足是两种不同的最低责任年龄标准的适用范围与界限较模糊,易生争执。

我国、俄罗斯联邦、阿尔巴尼亚等国适用二元标准模式”俄罗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与我国类似,一般在实施犯罪前年满16岁的人才承担刑事责任,但对于已经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承当刑事责任的犯罪范围也做了明确的规定。

澳大利亚各州的法律规定并不都相同,“尽管刑事责任年龄是由澳大利亚各州和地区自行决定的,但自2000年以来,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定在10岁和附条件的刑事责任年龄定在14岁的做法是一致的” 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了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八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中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已经有了新的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既是对民众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一个响应,同时也严格限制了该年龄段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近年我国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主要集中于以下三种观点:1.支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近些年出现了较多的未成年人恶性刑事犯罪,一部分学者认为未成年人的心理已经较之前成熟的更早,应当随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配合现代未成年人的生理发育状况。

随着时代的变化,科技的进步,生活条件的改善,未成年人在网络、电视等各种途径接触到的东西越来越多,由于管控不够严格,未成年人接触的有好有坏,“互联网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发达让未成年人更容易接触新鲜事物,往往思想上比较成熟”。

种种因素导致未成年人成熟的越来越早未成年人不论是心理还是生理上都较以前发育成熟的更早,那么刑事责任年龄就应该随之降低加之近些年互联网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到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恶性犯罪人们发现有些未成年的犯罪手段甚至达到惨无人道的地步。

但由于未到刑事责任年龄,并无法对其进行惩罚东南大学教授孟红说:“处罚的宽容性,必须与处置的严肃性和严格的法制要求结合起来”14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似乎成了未成年人的保护伞,恶性犯罪得不到该有的惩罚导致社会上对这种犯罪行为的不满情绪难以消除。

2.不支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虽然近年的未成年犯罪有成人化、恶性化的趋向,但如果仅仅只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能准确的解决这种社会问题不管是从刑罚的目的还是从未成年人保护的方面出发,简单粗暴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是明智之举。

第一,个案并不能代表全部虽然全国近年有未成年人恶性刑事犯罪的发生,但并不具有普遍性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多种,家庭条件、生活环境、教育背景都是可能促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研究这些恶性犯罪,大多未成年人有这几方面的问题,或者未受正常的教育,或者家庭构成异于常人,或者家庭条件过于贫困。

这些都是个例,随着国家政策对教育和贫困地区的帮扶和改善,这种情况时候改变的如果简单的直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能起到刑罚的真正目的第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一做法并不能起到惩罚和预防的效果刑罚和刑法的目的不同,刑法的目的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但是刑罚的目的只包括特殊预防。

这种特殊预防如何实现,离不开犯罪嫌疑人对其犯罪行为的清醒认识以及对其责任的清楚了解作为未成年人,并不一定能认识到他的犯罪行为相对应的刑事责任,就不能很好的起到特殊预防的效果而且对于未成年人适用较重的刑法,以后的回归社会之路会更艰难。

3.建议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是一些英美法系国家规定的,将10岁以上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推定为缺乏刑事责任能力,但是如果这些犯罪的未成年人知道他们的行为会导致的后果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则要求追究该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

这个规则既打破了僵化的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又可以对一些恶性犯罪起到惩罚的效果一些学者认为应当引进这种“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但在适用这一规则时必须要中国化和本土化针对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判断其是否为恶意,如果达到规定的恶意的程度,则需要其承担刑事责任。

2020年《刑法》修订案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就类似于此种规则这种灵活的规定,有利于解决我国目前复杂的社会环境和中东西部地区因为教育、经济等原因造成的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在笔者看来,简单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是明智之举,即使规定更低的刑事责任承担年龄,功不唐捐,但难以解决根本问题。

首先,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惩罚不是目的预防才是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或许可以起到惩罚这些犯罪未成年人的效果但刑法存在的目的不只是为了惩罚犯罪,还要预防犯罪青少年的心理毕竟还处于一个成长的阶段,如果直接简单的将其规定为犯罪,并让未成年人入狱,可能会导致更严重的后果,未成年在价值观形成过程中得不到正常的教育可能会使其仇恨社会、仇恨体制导致出狱后更为极端,最终导致更严重的犯罪发生。

由于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那么如果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年龄较小的犯罪嫌疑人就会入狱,在狱中的教育和生活并不一定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反而有可能会起反作用从前文的几个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中,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大多是由于家庭和教育有问题,这是未成年人会犯罪的深层次原因。

“通常认为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以及经济社会结构的进一步调整,社会生活中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逐步显现,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地区差异所造成的社会矛盾,造成人口流动加剧、家庭劈裂加重、社会控制力度减弱,失业或者无业未成年人、单亲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或者流浪未成年人、城市务工人员后代急剧增加。

社会矛盾加剧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在未成年人身上产生放大效应,结合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中成长的矛盾,成为21世纪以来未成年人犯罪大量增加的重要原因”我们要做的是从根本原因上改变,而不是简单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加重对未成年人的惩罚。

其次,降低入罪年龄有碍犯罪的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我国刑法第277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并且规定了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并且判处五年以下刑罚的犯罪记录应当封存以便与犯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但我们目前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规定并不完善,未成年人的信息依然容易泄露这对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有极大的不利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意味着有更多的低龄未成年人要入狱或者接受其他刑事处罚这些未成年人较之前的未成年人年龄更小,心智更不成熟,甚至有些并不能独立生活或者能力较差。

如果这些孩子被贴上犯罪的标签,对于其以后的生活和成长都将是毁灭性的打击甚至有可能会引发更严重的犯罪虽然刑法第286条规定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这一制度在实践中是否能真正地达到设立制度本该有的效果还值得商榷。

如果犯罪记录一旦泄露对于该犯罪未成年人未来的生活和前途的打击将是不可忽视的对于社区矫正制度,虽然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但现在的社区矫正制度还没有对未成年人做特有的规定社区矫正具有普适性,这就造成了未成年人很可能与成年罪犯有密切的接触,可能对未成年人非但起不到教育纠正作用反而造成负面影响。

如果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相关制度又无法配合,那么对于未成年犯罪应该是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的我们除了看到那些恶性犯罪的案例也要看到一些不是过于恶性的犯罪,除了考虑到对这些未成年犯罪人的惩罚也要考虑到他们的回归社会之路。

简单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非可取之策三、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预防途径探究(一)加大对未成年的保护力度和法律教育虽然我国已经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规定的法律法规以及在刑法中也有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但预防未成年犯罪还应当从根本原因出发,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和法律教育。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我们看到近些年未成年犯罪虽然增多,但也必须看到有很多未成年人正在受到伤害,家长的虐待、陌生人甚至家人的性侵都屡上热搜我们必须加大对这些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罪犯的惩罚力度,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

对于受到父母虐待的孩子,及时挽救对于受到性侵的孩子进行单独的心理疏导并保证其信息绝对不泄露完善法律制度和政策真正做到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才能真正有利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全国中小学生的必修课中应该加入一些基础的法律知识,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应该成为每个中小学生的必备能力,并且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做一定的考核。

除了单纯的法律知识灌输,还应当针对中小学生的心智发育水平制定相应的教育方法融入多样化的教育方式方法,例如观看含有法律知识的电影,组织模拟法庭,去法院旁听庭审等等耳濡目染,让法律融入未成年人的成长和生活让未成年人对法律产生敬畏之心,对生命产生敬畏之心。

2020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增设的强制报告制度,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制度,这两个制度将在实践中对于保护未成年人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二)针对经济落后地区制定未成年人保护特别政策2020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完善了委托照护制度,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等监护缺失的群体作以特殊保护,是对这一问题解决的良策,也是预防这一群体犯罪或是受侵害的重要方法。

我国幅员辽阔,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差距较大,导致教育资源、生活水平有明显的差距此处针对留守儿童详细阐述,留守儿童问题就是经济问题引发的,国家对落后贫困地区应加大扶持,不管是经济方面还是教育方面,经济好了,成年人不用去外地打工,留守儿童自然就少了。

近些年不管是留守儿童犯罪还是留守儿童受害的案件都时有发生针对留守儿童问题,应该建立有针对性的政策和制度重点保护未成年留守儿童保障留守儿童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教育需求加强对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留守儿童已经失去了家庭这一教育环境,那么学校和社会就应当更多地承担起教育责任,加强对留守儿童的教育是必不可少的。

落后贫困地区由于经济的发展落后,教育资源也比较匮乏,国家应当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扶持,保障中西部地区未成年人的教育尽量不落后于东部发达地区的孩子特别是在法律教育方面也要加强引导未成年人知悉法律、理解法律、敬畏法律。

教育资源的倾斜有利于学校的建设,国家给予一定的补助这些都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从而减少一定比例的未成年犯罪(三)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政策和制度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犯罪规定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并且规定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合适成年人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等来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不受到侵犯但这些制度和政策都需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完善并且需要监督落实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这一制度虽然已经在《刑事诉讼法》第286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依然有诸多漏洞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犯罪的时侯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根据这一法条可以看出,未成年犯罪的记录封存有例外但法条中的查询条件和“有关单位”并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这导致在实践中很有可能会造成犯罪记录的泄露。

应当对查询条件和有关单位作出列举性的说明的规定,以确保犯罪记录的封存“犯罪记录是伴随刑事诉讼过程而产生的,作为刑事诉讼专门机关的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甚至于司法刑事部门均应做好记录封存工作”由于接触犯罪记录和形成犯罪记录的主体较多,对于犯罪记录的保密就更为艰难。

针对这些主体,应当加大保密工作的培训,并且对泄密后的责任人进行追责设立监督机构和惩罚机制以保障这一制度的落实第二,对于犯罪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是我国规定的对于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人由政府进行收容、集中教育管理的一种强势型的教育改造措施。

虽然这一措施存在良久,但在实践适用中却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收容教养的条件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收容教养的程序规定并不完善,收容教养的场所也在不断地变更种种问题都说明我们国家的收容教养制度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完善收容教养制度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要明确可以收容教养的条件哪些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收容教养,哪些应当收容教养都必须有明确的规定收容教养的场所以及收容教养的内容也要不断地提升对于收容教养场所内的未成年罪犯要分类教育纠正,不能笼统的进行。

为了未成年罪犯更好地融入社会,在收容教养场所内的教育应当与外面的正常教育接轨除了教育其纠正错误外,文化课知识更为重视,要为未成年罪犯回归社会提供方便至于更好地保护好未成年才能预防未成年犯罪这是一条漫长的路,但也是最行之有效的路。

结语未成年犯罪问题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重视,从多方面分析,特别是未成年犯罪的根本原因分析,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是万全之策要想解决未成年犯罪的问题,就要从根本上解决,要加强对未成年的保护和教育,给未成年人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是我们共同的努力和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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