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法典(拿破仑法典颁布于哪一年)
民权之光让大清的“摊丁入亩”黯然失色科西嘉巨人拿破仑曾几何时剑指欧洲
——民权之光让大清的“摊丁入亩”黯然失色
科西嘉巨人拿破仑曾几何时剑指欧洲,他的铁骑火炮几乎荡平北非与欧洲大陆,狂飚突起的拿破仑龙骑兵在欧洲平原上的纵横驰骋演绎了军事史上一个个辉煌的战争胜绩,特别是拿破仑出人意料地越过阿尔卑斯山横扫亚平宁的强悍,曾被视为战争史上的奇迹。
可是晚年的拿破仑却因战败被囚禁海岛,面对海天的灰暗暮色,人之将死的拿破仑其言也善他顾盼自豪地说:“我的光荣不在于打了四十多次胜仗,滑铁卢一战可以抹去这些光辉战绩的一切,但与时间永存的,却是我的民法典”的确,军事战争史上的强人拿破仑孤寂地死于海岛,他的肉身化为青烟随海风默默地飘零。
但他的灵魂不死,他的灵光伴随着那部震古烁金、辉耀后世的民法典泽被欧美,影响亚非《拿破仑法典》应该是继罗马《国法大全》之后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尔后德国民法典在规模上超越了它,但《拿破仑法典》在法律编纂、法典结构、民权扩张等方面的历史性制度创新仍应视为民法典跻身于法制史的扛鼎之作。
因此怎样赞誉这部法典均不为过为什么将法国民法典称为拿破仑法典呢?拿破仑的一生,多在战场上征战杀伐他的东征西战,以其显赫的战绩多次震惊法国朝野,在他赢得巨大声望之后,他于1799年雾月18日发动政变,夺取了政权,亲自担任法国第一执政。
他为了确立自己政权的合法性,首先颁布了宪法,正式宣布废止封建等级制度,从宪法意义上确立了法国的共和国性质拿破仑执政后,他并非一味打打杀杀,他开始关注下层,他在执政的第二年就下命令,亲自任命四人组成“法典起草委员会”。
他对法典的关注寻乎异常的热心,当法典草案提交参议院全体大会讨论时,拿破仑不仅积极参加甚至亲自担任主席主持草案讨论他对民法典制订的热忱超过历史上任何一位国王或总统民法典草案的讨论十分认真,在议会讨论多达一百零二次。
而拿破仑亲自担任主席参加讨论的会议竟至九十七次(另有一说,是说拿破仑参加法典起草的讨论五十多次)这对于一位经常驰骋疆场的军事统帅,将战场上身先士卒的表率运用于法典草案讨论的场域,实在令人难以置信然而这一切又是这样的真真切切,拿破仑对民法典的热心绝非仅仅只是兴趣的浓厚,而是对下层民众私有财产之法益实实在在的关照。
由于拿破仑对这部民法典倾注了超乎寻常的热忱可以说这部民法典从起草到最终议会通过均浸透了拿破仑的心力,因此人们将法国民法典称为“拿破仑法典”事实上,这部民法典从1804年颁布至今,即使今天的法国民法典也修正无数次,但编章结构、字里行间仍然可以看到拿破仑的影子,他的思想仍具影响。
拿破仑法典在立法技巧上的新颖,开启了后世民法典编章结构上的范式模本,法典在逻辑顺序上的严谨有序,在法言术语上的简明扼要,实为民法典之楷模拿破仑法典从1804年公布,至今虽有多次修正,但仍保持着原有的结构与体例。
法典共分三卷,三十五编,可谓规模宏大,体例完备,洋洋洒洒,蔚为大观法典的第一卷是“人法”关于“人”的规定,仅从这标题看就让世人发自内心的赞叹!是啊,在一个国度,还有什么比“人”更重要呢?民法典开宗明义地在第一卷宣示“人”的权利,让“人”第一次挺直身板站立在法律之上,人对国家而言,应该是第一位的。
在这一点上,拿破仑将“人”排在卷编章节之首,首先强调的是“人”的民事权利的享有,对“人”的民事权利的高度重视由此可见一斑不像有的国家在法律上将自然人排列靠后,书写“人”的义务超过“人”的权利在这一点上,拿破仑法典的民权之光足可耀映后世。
法典的第二卷是“物法”关于“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的规定,在该卷内容中将动产、不动产以及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等人的财产权利一一载明,着重强调的是“权利”彰显了民法对公民私权及财产权的权利保护倾向,视为私权典范即公民“权利者之法”意义非凡。
事实上,任何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作为民事法律基础的财产制度,没有对公民私有财产的法益保护的相对固化的民事法律规范,社会不可能持续稳定从法国民法典第二卷的内容可看出资本市场的社会关系的发展,以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制度为主要目的的法国民法典正是立足于这一社会市场与社会经济的根基。
即使在今天,法典有了局部的变动修改,但大体内涵依然如故,从中仍能看到拿破仑重视公民财产权的性质及其影响法典的第三卷是关于“获取各类财产所有权和其他特权”的规定,从该卷内容看,突出了财产取得的方式从继承、契约、给付之债、作为与不作为之债、损害之赔偿、侵权之债、买卖所得、借贷等财产流转方式多方面地规范了财产取得的合法性要素。
拿破仑法典的这些主要内容与平等、自由、博爱的精神相呼应,体现了人权与法治的价值观,得到了恩格斯的极高赞誉可以说,拿破仑法典从开始制订就凝集了拿破仑的思想与主张,在他充满着黩武好战的强悍的外表背后,隐藏着对下层民众的悲悯同情,这在法典的字里行间处处显露。
事实上,一个国家的民法应是这个国家社会制度、经济基础、社会生活和文化传统最根本的反映因此有人说民法是第二宪法,是落实宪法最基础最本质的法律换句话说,没有民法作为对公民私有财产的确立与保护,社会不可能稳定。
由此看,无论是静态的财产所有权关系,还是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抑或是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婚姻关系,都离不开民事法律的制度性保障而以保护私有财产制度为主的拿破仑法典之所以两百多年来能荫庇后世,盖因立足于厚实的社会经济根基之上。
因此,怎样夸赞符合人性的拿破仑法典都不为过!可见,拿破仑法典的民权之光辉映后世,之所以持续闪现它永久的魅力,乃是它符合人性,扎根于社会经济基础之上!从当时的法国看,在1789年大革命前,政治上已经统一但法律规范却极为分散,法国的南部地区,继承罗马《尤士丁尼法典》,实施的是成文法;而法国北部,则是按照习惯法施行。
法律适用上的混乱也造成较多的民事纠纷与法律冲突因此,统一国度要求法制的统一适应时代的需求,这是拿破仑法典出台的一大因素之一拿破仑法典的另一大重要意义就是影响了欧洲乃至世界主要的国家。
拿破仑当时南征北战,他在占领的欧洲大部地区也推行他的民法典如德国的西部和西南部地区,甚至莱茵省在1815年以后已合并于普鲁士,拿破仑法典仍在该地区施行1805年拿破仑即意大利王位时,在意大利大力推行他的民法典,因此,拿破仑法典在亚平宁半岛影响至深。
在比利时、荷兰,拿破仑占领期间就推行拿破仑法典而大洋彼岸的美国,是属于英美海洋法系的国家,没有统一的民事成文法典但在原法国殖民的地区路易斯安那州就编纂有民法,几乎就是拿破仑法典的抄本投影,在民事规范上受拿破仑法典的影响无须赘述。
此外,西班牙和很多拉美国家在民法典的立法技术层面遵照拿破仑法典也是不争的事实捷克、匈牙利等东欧国家更深受拿破仑法典的影响而非洲的法语国家遵行拿破仑法典自不例外可见拿破仑法典并不局限于法国本土,它的影响涉及欧洲、美国、拉美乃至非洲,甚至亚洲的日本。
在日本,明治维新时,聘请法国的民法学教授参与起草编纂“日本民法”,1890年完成《日本民法典》这部民法典(史称旧民法)深受拿破仑法典的影响,由人事、财产、财产取得、债权和证据等五编构成,这些都有明显借鉴拿破仑法典的痕迹。
拿破仑法典的意义还在于它继承了罗马法罗马法是随罗马帝国的形成而影响各国的,它随帝国的强大而影响深远,也随帝国的衰落而沉没于历史风云之中罗马法的发展在其王政时期主要是以习惯法的方式适用,很少的成文法规范只涉及契约和不法行为。
到了罗马共和时期,出现了成文法,最重要的是公元前451年——前450年制定的《十二铜表法》帝国时期,罗马的国力强大,法律的影响及效力也增大,如皇帝的敕令,法学家即五大法学家的“解答”——法律解释,以及官方汇编的法令集,这些都是罗马法的法律渊源,都具有法律效力。
罗马法对外产生最大影响的主要是公元529年的四部法律汇编,即查士丁尼颁布的《查士丁尼法典》以及《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称《法学阶梯》,以法学家盖尤斯同名著作为蓝本)和《查士尼丁学说汇纂》,还有《查士丁尼新律》。
这四部法律汇编合称《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或称《罗马法大全》,又称《国法大全》法律汇编系统完整地保留了罗马法的精华,对于后世欧洲各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具有无与伦比的影响拿破仑法典对罗马法庞大体系与结构体例的借鉴,没有全盘继承,而是有选择性的适用。
即主要从罗马法的人法、物法和诉讼法方面切入拿破仑法典的立法技巧是很高明的,它以民法实体法为主线,十分清晰地确立了公民财产权法益,在落实财产权的问题上辅以程序规范为次线,这样既明晰了财产权的取得、确立和享有,又在程序上贯彻了如何对民事权利的保障及施行。
因而拿破仑法典继承罗马法之精华,有自我创新的理论高度,又有操作的程序,且扎根于社会经济基础,具有强大的历史生命力拿破仑法典之所以不朽,还在于它是各国民法典的范式样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拿破仑法典是各国民法典编纂的楷模。
拿破仑法典的统一成文法的形成不仅告诉各国制定完整的系统性的成文民法典成为可能,还以其卷编章节的结构为后世提供了模本事实亦如此,十九世纪各国制定的民法典几乎是对拿破仑法典的照抄照袭即使尔后出现条文内容多于拿破仑法典的德国民法典,在其结构内容上也大体上能看出借鉴拿破仑法典之端倪。
德国民法典的编纂,本身作为制定统一的成文民法典就是沿袭拿破仑法典之途径虽然德国民法典制定后因规制宏大,有超越拿破仑法典的内容,但总体上仍未脱离拿破仑法典的立法精神与编纂方法即使有超越之处,人们也承认只是在体系结构上具有两处不同:即另设总则一编和将债法编放置物法编之前。
这些不同并不构成德国民法典不受拿破仑法典影响的理由我国著名法学家梅汝璈就说:德国民法典颁布在拿破仑法典百年之后,它取拿破仑法典之所长是显而易见的实际上,一部法典与另一部法典的区别关键在于价值取向著名法学家萨维尼认为,法不是立法者任意创造的,也不是纯粹理性的产物,而传承的应是民族精神的体现。
从德国当时的情形看,封建贵族的势力强大,资产者与市民的力量相对弱小因此制定体现法国大革命人权思想的类似拿破仑法典的民法还为时尚早随着时间的推移,德意志帝国成立,德国统一的历史任务终于完成,制定统一的体现人权及私有财产制的统一的民法典提上议事日程。
德国民法典的形成,虽在上述体系上与拿破仑法典有些许的不同,但其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及贯彻古典资本主义法制精神的三大原则不变这三大原则即私人财产所有权无限制、契约自由与过失责任这些原则应与拿破仑法典一脉贯通。
特别是在土地权益方面,处处闪现拿破仑法典的身影因此二者之间的关系,与其在立法技巧层面比试优劣,还不如就二者的继承与借鉴关系多着笔墨实际上二者都是价值取向一致的法典,文字的多少与个别体例的变化不是法典优劣的关键。
关键的是它们既符合民族精神,更符合“人”就是法律保护的至高主体,符合这一人类共同命运的价值取向事实上,拿破仑法典在对“人”的定义上应高于后世的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在总则编的第一章“人”的内容中将“法人”的概念契入,与自然人、经营者、消费者分别界定,它在法律事务的践行中虽有操作之便利,但从人性及人权的价值意义而言,却有些微的弱化。
与之相比,拿破仑法典没有将人分为自然人与法人,而是在注重人的民事权利的取得时,将公司作为人的附属或派生的主体列入虽后世因市场经济强大,公司发展势力超强,德国民法典将公司作为法人独立于自然人之外有符合市场资本的时代要求,但如果能沿用拿破仑法典尊奉的民权价值,将公司作为人之下的派生主体,即使多着笔墨也应是人类伦理和民权价值彰显的法律精神所在。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看,可以不客气地说,拿破仑法典超越时空!拿破仑法典之所以意义重大,关键在于它高扬“人”的主体性及主体意识它在第一卷的标题上赫然标明“人”是本卷的主题拿破仑法典在该卷的各编各章中不惜笔墨地书写“人”的民事权利的享有、取得和保障。
与这一时期其他国家的法律(只能称之为涉及民事法律规范的律令)相比判若云泥就在拿破仑法典不遗余力地维护人的主体性权利及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之际,同时期的大清帝国的嘉庆皇帝却在执行“摊丁入亩”的民事土地赋役律令。
这“摊丁入亩”是康熙、乾隆以来施行的重大变法措施所谓摊丁入亩,又称摊丁入地、地丁合一,是清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役法律制度,介于唐宋的两税法和明后期的一条鞭法之间摊丁入亩制度在康熙、乾隆时普遍实行,是一种将人头税并入土地税的赋税。
传统史书的众多论者往往认为因摊丁入亩后,人身控制相对削弱实际上,摊丁入亩的根本宗旨就在于控制人口流动,此举不仅便于查清户口,保证赋税来源,还在于查清户籍的同时把农民更加牢固地束缚于土地之上因此,摊丁入亩使人身控制进一步加强。
由此看,摊丁入亩也是一种涉及农民土地与赋役的法律制度,但与拿破仑民法典相比,不仅在体例结构方面大相径庭,在内容上也体现了朝廷对人力与田赋管理的权力,这与拿破仑法典对公民权利保障有重大区别可见在立法目的上二者南辕北辙。
即在“人”的主体性质上有天壤之别大清王朝的摊丁入亩,在“人”的称谓上沿袭了中国历代王朝对农户的蔑视与贬斥,将人即成年男性称为“丁”,把人不当人,与土地田亩捆绑在一起,丁亩入籍,造册管理,人丁与田亩的社会关系合一,实际上是把人看作物体,重“男丁”之义务,轻“人”之权利,哪里像拿破仑法典那样将“人”作为民事权利的主体使之昂然于法典卷首得到特别的尊重。
在拿破仑法典的编写顺序中,甚至在民事权利取得的方式中把国家权利列于公民的权利之后由此看,两部法律,一部重视人的主体权利;一部将人贬为“丁”,地丁合一,而非法律关系之主体这里,不用多费笔墨,仅从“人”与“丁”的不同称谓,一目了然,就可看出同一时期立法目的之不同,价值取向相差甚远。
有鉴于此,不得不从内心叹服拿破仑在那个遥远的历史年代,其立法目的与价值取向的超前确乎先进!回溯当年的历史,战争英雄拿破仑在海岛孤寂地眺望着波诡云谲的历史风云,那些辉煌的战绩烟消云散但拿破仑法典却植根于社会经济的土壤和人文精神的伦理价值之中。
翻开法典,投入眼帘的是第一卷上赫赫醒目的那个大写的“人”字巍然立于首页在此之前,从来没有什么诏令、圣旨、律书、祭文、历法、唱词、颂诗对“人”如此供奉?“人”在法律上从来没有如此伟岸站立!看着这大写的“人”,翻阅还在散发书香的《拿破仑民法典》,心中焉能不腾升一股慨然之气?。
————————————————————————————作者简介:陈世和,江西九江庐山人史学与法律社会学者,著名学者型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委委员,贵州省知识产权协会会长,贵州省律师协会副会长(三届),中央电视大学全国法律教学指导委员,香港国际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美国芝加哥伊利诺斯大学国际司法高级律师学院访问学者。
陈世和律师执业三十余年,承办了数以千计的刑事、民商事诉讼案件和非诉法律事务在刑事辩护业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陈世和律师专研律令,教习法理,在法制史教学方面有独到见解,且有专著论述陈世和律师游历甚广,足迹遍布五洲四海一百多个国家,对地理历史宗教文化有散文游记论著表述。
为《博客中国》《共识网》《爱思想》《香港经济导报》《文史季刊》《律师文摘》自由撰稿人与专栏作家发表的论文著作500多万字,主要有法律三部曲:《法律的尴尬》《法律的无奈与GDP的崇拜》《法律的困惑》宗教史三部曲:佛教史著作《漫漫菩提路》、禅宗史著作《中国禅宗史大纲(人物卷)》、印度教与藏传佛教关系史著作《寻找天命的景象》。
法制史著作:《草根版中国变法史》《中外变法史上的生死忧思——从苏格拉底到谭嗣同》《中国变法历史风云录》诗作:《长歌起兮云飞扬——陈世和现代诗集选》《泼墨天涯——陈世和古诗选集》《天若有情——陈世和古词选集》。
长篇历史小说:《晚唐诗吟中的一脉血韵——温庭筠与鱼玄机》《胡林翼传》中篇历史小说:《薛涛与元稹》《李冶与陆羽》《王莽》《王安石》短篇小说:《陈世和历史短篇小说选集》《陈世和现代短篇小说选集》文史著作《词论:宋词的文本形态与词义词韵考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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