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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听证会的一般程序)

光明网北京10月20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以“检察听证 让公平正义可触可感可信”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

听证会(听证会的一般程序)

 

光明网北京10月20日电(记者 刘洋)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以“检察听证 让公平正义可触可感可信”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下称《检察听证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

《检察听证规定》共4章23条,分总则、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会程序和附则四个部分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

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决定召开听证会后,检察机关应当做好制定听证方案、确定听证会参加人、告知有关事项、发布听证会公告等准备工作。

听证会一般按照七个步骤进行: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案件情况和需要听证的问题;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就需要听证的问题分别说明情况;听证员向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人提问;听证员就听证事项进行讨论;听证员或者听证员代表发表意见;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总结。

检察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独立作出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由听证会主持人当场宣布决定并说明理由;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在听证会后依法作出决定,向当事人宣告、送达,并将作出的决定和理由告知听证员。

听证过程应当由书记员制作笔录,并全程录音录像。听证笔录由听证会主持人、承办检察官、听证会参加人和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笔录应当归入案件卷宗。来源: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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