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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法规(质量法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的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27条留言日期:2019-03-29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27条第四点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

质量法规(质量法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的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27条留言日期:2019-03-29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27条第四点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这个条款的意思是不是产品上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产品上标明失效日期,这两种方式都可以?还是产品上必须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失效日期三者中的两个?。

回复部门: 质量监督司时间:2019-04-02您好,您的留言已收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以上供您参考感谢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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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图片即可了解▲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众留言平台编辑报道:《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声明:文章不具有法定效力,仅供交流学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谢谢!投稿及商务合作:62359695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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