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就会忽律(忽律是蒙古语)
律法三代时期《禹刑》:《左传》“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汤刑》:据说“刑三百”;《左传》“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律法三代时期《禹刑》:《左传》“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汤刑》:据说“刑三百”;《左传》“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后世所谓的墨、劓、刖、宫、大辟等五刑在甲骨卜辞上均有反映《九刑》:西周有刑书九篇,合称《九刑》;《左传》。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尚书•吕刑》中将“墨、劓、刖、宫、大辟”合称为“五刑”;刑罚以保护私有财产和维护等级制度为主要任务,刑罚大权由各级贵族所有春秋战国时期子产“铸刑书”:前536 年,郑国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予以公布,这是有记载的第一次公布成文法典,剥夺了旧贵族在法律上的特权,限制了贵族权力。
魏国李悝《法经》:《法经》是我国古代第一部较完整的成文法典,共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作用:清明吏治,严肃法纪,安定社会,保证改革顺利进行秦律:商鞅变法中商鞅参照《法经》制订。
晋国赵鞅、荀寅铸刑鼎:前513年,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秦汉时期秦律:考古资料:云梦秦简、里耶秦简(秦统一后)对商鞅变法以来的条令加以补充、修订,颁行全国,对六国的律令,吸收有用的条文,其余予以废除。
作用:用以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剥削“约法三章”:是秦末刘邦入关后,为稳定关中社会秩序而颁布的一项法令前207 年,刘邦入关中,为了取得民心,采纳张良和樊哙的建议, 宣布废除秦的苛法,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同时,让秦的一些地方官吏任原职以维持社会秩序约法三章一方面是重建封建法制的开始,是保护地主阶级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政治宣言;另一方面,具有稳定社会秩序的积极作用,因此得到关中各阶层人民的支持《九章律》:萧何订《汉律》,除去秦律中夷族和连坐的内容,又另增加三章,合为
9章,故称《九章律》《汉律》基本框架:①《九章律》;②《傍章律》,叔孙通著,18篇,侧重于礼仪制度,补《九章律》的不足;③《越宫律》,张汤著,27 篇,皇帝、宫廷警卫的专门法律;④《朝律》,赵禹著,6篇,朝贺制度的专门法律。
以上统称“汉律六十篇”,是《汉律》的基本框架文景二朝平狱缓刑:汉文帝①广开言路,废“诽谤妖言”;②放宽对劳动者统治的尺度,废“收孥相坐”;③十三年,废肉刑;汉景帝①减轻笞刑;②允许被判刑的人申诉作用:缓和阶级矛盾,稳定社会秩序。
两晋南北朝时期《曹魏律》:废除大量汉代的旁章科令;“八议”入律《泰始律》:中国法制史的里程碑——法律儒家化;服制入律《北齐律》:十重罪入律隋唐五代时期《开皇律》:是唐律以及之后历代法典的基础;共12篇,500 条。
入有“五刑”“八议”“十恶”;主要用于维护封建统治和封建财产关系《大业律》:炀帝时制订;较《开皇律》宽简,未被很好的实施律令格式:唐前期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律”“令”“格”“式”四种形式组成,其中①律:量刑定罪的法典;②令:国家制度与规章的条文;③格:防止奸邪而对律、令、式所做的补充和修改;④式:行政法规和章程的细则。
律令格式中,保存至今依旧完整的仅有《唐律》唐律的形式对周边国家的法律编撰有很大的影响《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完备的封建法典发展:①高祖时,由裴寂参照《开皇律》制订《武德律》;②太宗贞观年间,由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加以修订,是为《贞观律》;③高宗时,长孙无忌、李勣等人继续对唐律加以修订、解释,为《永徽律》。
由于其中对条文的释疏部分有与“律”相同的效力,“律”“疏”合而为一,故称《永徽律疏》,后世通称《唐律疏议》唐律继承隋律的“八议”“十恶”,用以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大周刑统》:五代时期最为重要的法律是后周显德五年(
958)编成并颁布的《大周刑统》21卷虽已佚,但为《宋刑统》所吸纳辽宋金元时期《宋流刑》:第一部刊板印行的封建法典“札撒”:成吉思汗制订的法典,蒙古最早的成文法典是蒙古习惯法和成吉思汗颁布的律例的汇编1225年,成吉思汗下令把蒙古的许多习惯法固定下来,编成法典,称为“札撒”,后又成卷称《大札撒》。
用以维持正常的统治秩序,内容主要是保护游牧经济和社会秩序《札撒》的特点是刑罚严酷,死刑众多且保留着很多氏族时期的原始习惯又任命掌管司法的官员“大断事官”,蒙古语称之为“也可札鲁忽赤”其下又置各级别的札鲁忽赤。
明清时期《大明律》:洪武六年(1373年)太祖命制,于三十年颁布,后世相延无改共7篇,分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种评价:1)以《唐律》为基础,多有继承,亦有发展,强化了皇帝的审判权;2)肯定了元末农民起义的部分成果,降低官僚法律特权,提高劳动者法律地位,减轻对间接触犯统治行为的惩处;3)增加反映土地私有进一步扩大,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条律;4)大大加重对直接危害国家统治行为的惩处。
5)《大明律》是我国古代社会最具代表性的一部法典,内容与形式几乎完全被之后的清律继承《御制大诰》三编:是《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的通称,另有《大诰武臣》是明初大量重刑判例的汇编,是太祖重典治吏的理论与实践,与《大明律》并行,同为明代的法律依据。
《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结构、形式同《大明律》最早颁行于1647年(顺治四年),后多次重修,将现行则例附录1727年(雍正五年),颁《大清律集解》《大清律例增修统纂集成》清代常用的是“例”,而非“律”,“例”在法律上有优先地位,皇帝谕旨,内外条奏均可定为条例。
律例所反映的阶级与民族地位不平等,旗人犯罪特殊处理且有“换刑”的特权对少数民族则另有《回律》《番律》《蒙古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等会审制度秦汉:杂治,即丞相、廷尉、御史大夫均有一定的司法权唐代:三司推事(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明代:①三法司会审,简称三司会审(刑部、都察院、大理寺)。②九卿圆审(六部尚书、左右都御史、大理寺卿)。清代:三司会审、九卿会审、秋审、朝审、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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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李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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