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没想到参股(参股企业是什么意思)
与参股公司发生的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第460篇文章-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认定,虽然《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以及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中均明确了列举了关联方构成的情形及关联交易认定标准,但实操过程中仍然有诸多交易情形难以有统一的认定标准。
例如,上市公司和仅有股权投资的参股公司发生的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是否需要审议和披露?
一、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认定相关规则汇总在2021年10月我们发出的《重要子公司少数股东是否构成关联方?—兼比各板块上市审核要求》一文中,已就沪深交易所不同板块下关联方认定相关规定进行了比对,可见不同上市板块下的关联方认定存在一定的区别。
但在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中,对于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却明确未将其明确列举为关联方,具体规则要点总结如下:
可见,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明确将子公司列举作为关联方,且未区分是否控股此外,财务上会计准则虽然不当然直接适用于上市公司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时对关联交易的认定,但结合《公司法》和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最终可能都需要结合业务实质、双方实质关系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情形。
二、未认定与参股公司交易系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披露案例简析在企业申请IPO以及后续上市公司日常业务开展中,不乏存在将上市公司与参股公司之间的交易直接认定为关联交易按照上市规则进行审议及公告披露的情形,但从上市规则层面,并未直接将参股公司认定为上市公司关联方,仅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兜底。
那么,在上市公司资本运作过程中,有哪些角度或理由认为参股公司之间的交易不是关联交易呢,部分列示如下:
结合上述案例,我们看到,在上市公司资本运作中不乏解释与参股公司的交易并非关联交易,解释理由主要包括:(一)相关规则没有明确列举参股公司作为关联方,《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系财务披露口径,和上市公司审议及信息披露口径并不相同;
(二)上市公司对参股公司系财务投资,即使持股比例较高,例如38%且委派了2名董事,但是并未参与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业务金额也具有合理性、公允性;(三)虽然相关交易未认定为关联交易,但是均以《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口径在定期报告中参照关联交易进行了披露,没有故意隐瞒。
此外,我们也看到部分上市公司日常监管中被关注到参股公司未认定为关联交易的情形,按照上述解释回复后,也未被进一步问询或予以处罚,具体如下:
三、认定与参股公司交易系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披露案例简析上市规则与企业会计准则明确列举的关联交易情形就不再赘述,此处主要关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为关联交易的情形实质重于形式在规定中就体现为“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转移或倾斜的交易行为”,但是在上市公司实际运营中,公司主动将交易行为披露为关联交易的可能给出多种原因,也可能仅简单指出因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四、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思考如果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仅少量财务投资参股公司,不委派或推荐任何人员任职也没有其他特殊约定,认定企业与参股公司之间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较为容易解释但综合考虑到企业投资参股的各自情形,我们理解,以参股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可能还需要从以下角度进行考量企业对参股公司的影响大小:。
(一)股东会层面,需要注意参股比例是否超过33.33%(即《公司法》规定的重大事项表决需要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此外,各方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对经营决策等事项需要上市公司同意的约定或条款(二)董事会及监事会层面,在参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委派董事、监事是否会实质影响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是否存在特殊安排。
例如3名董事中,大股东委派2名,上市公司委派1名,且双方无其他约定,那么上市公司更多的可能是通过委派的董事享有的知情权而非参与决策权(三)经营管理层面,是否存在向参股公司委派或指定高管、中层人员等;(四)是否对参股公司战略规划、业务发展或材料来源等具有重要或不可或缺的地位。
例如,上市公司和第三方合资设立公司,上市公司作为唯一供应商或客户,那么明显合资公司对上市公司存在重大依赖,难以解释不构成“可能对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此外,需要额外强调一点的是,拟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如果向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高级关联人员系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那么参股公司可能也会因为其他法定的关联关系构成关联方(例如上市公司董事同时担任参股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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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李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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