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告诉别人辱骂(辱骂他人派出所怎么处理)
近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张某和李某都是某学校院子里的住户,因为疫情等原因,张某组建了“**兄弟”微信群,群里共八人
在网络上辱骂他人,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又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近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兄弟”群里争吵进而辱骂他起诉要求道歉并赔偿1万元张某和李某都是某学校院子里的住户,因为疫情等原因,张某组建了“**兄弟”微信群,群里共八人,日常大家聊聊天、互通消息,缓解疫情封控的寂寞今年2月起,原、被告在微信群有争吵,双方互有往来,言语虽有一些冲突但也算日常吵架置气的范畴。
此时,双方如能各退一步,这件事情也就是邻里之间的小口角,上升不到法律层面但双方均未息事宁人,依然不依不饶,针尖对麦芒,在微信群里你来我往,互相攻讦,聊天的“尺度”和激烈程度逐步上升2月17日,张某对李某进行了辱骂,言语恶毒。
张某辱骂两句之后,李某进行了“回击”,连续十余条微信内容,言语非常粗俗,内容不堪入目此时,张某没有在微信群里再行回复,否则矛盾可能会进一步升级张某转而向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李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整。
被告辩称:对方先挑衅自己才“回击”李某向法官陈述,2月17日也是对方先挑衅自己,自己才“回击”的主审法官和他交谈,“你看看你这个微信内容,连续十几条;现在回过头来看,这内容你好意思看不?”通过一个小时左右的聊天谈心,李某承认自己在微信群内所发内容明显超出双方一直以来聊天的“尺度”,并且连续多条内容均侵犯张某名誉权,愿意道歉并赔偿。
通过对原、被告双方进行分别谈话,张某认识到在自己在微信群中言语确实存在不当,李某也认识到自己的言语对张某造成了名誉侵权,李某诚恳地向张某道歉并当庭书写了道歉信,且自愿赔偿张某1000元,本案到此妥善处理完毕。
律师说法互联网平台辱骂他人 可能会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耀华律师说,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微信等互联网平台辱骂他人,可能会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在微信群、朋友圈等平台辱骂他人,一方面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另一方面还可能泄露他人隐私权,都是对他人人格权的侵害,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通过微信群、朋友圈等平台辱骂他人,也属于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公安机关可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治安处罚。
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侮辱罪主要表现为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声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公然”侮辱他人,是指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侮辱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借助互联网侮辱他人,符合该罪的典型特征。
诽谤罪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李耀华提醒,在互联网平台发表言论时,应避免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如存在矛盾或争议,建议加强沟通,不采取过激行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朱长江说,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他提醒,在微信群中辱骂他人属于公然侮辱,相对于电话和短信等方式,影响范围更大,若发表侵害他人名誉的不当言论,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微信群虽然是虚拟空间,却不是法外之地,在微信群随意骂人、散播谣言等,均属于侵权行为。
对于受到辱骂的人,应当注意证据收集和保存,例如将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备份等相关案例替朋友出气在微信群里骂人5分钟男子被拘10日罚款300元近日,吉林白城大安市男子韩某,为替朋友出气在微信群里辱骂同村居民贡某,辱骂时间长达5分钟,语言粗俗且气焰嚣张。
贡某认为韩某此举给自己造成极大心理伤害,随即报警大安市公安局海坨派出所民警陈佳琪表示:“接警后,我们找到贡某,通过查看其微信聊天记录发现,韩某辱骂的时间长达5分钟左右,且语言粗俗”而面对民警,韩某对其在微信群内辱骂他人的行为供认不讳。
陈佳琪表示,在固定了相关证据后,他们依法将韩某传唤到派出所据韩某交代,其本人与贡某并无纠纷,平日里关系还算不错,当天只是为同村村民打抱不平,便在微信群内对贡某无端辱骂,就是为了泄愤目前,韩某因故意辱骂他人,被大安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元。
业主在微信群辱骂物业服务人员法院判公开道歉并赔偿近日,江苏镇江丹徒法院受理了一起业主因对物业公司不满,而在微信群中发表不当言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原告方晴系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刘飞则是该小区业主。
某日,刘飞因续租车位一事与方晴在物业办公室发生争执事后两天,刘飞又在业主微信群中发布方晴微信头像照片,并进行言语侮辱在与刘飞沟通无果后,方晴一纸诉状递至法院其称,微信群中人员众多,刘飞的行为对自己的名誉造成了负面影响,精神也为此受到刺激,导致抑郁症复发,不得不去医院治疗,现要求刘飞立即停止侵犯自己名誉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抚慰金及医药费。
在法官的批评教育下,刘飞意识到自己一时冲动的言行确实给方晴造成了伤害,随后在微信群中发布了对方晴的道歉信息,并赔偿了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华商报记者 宁军 实习生 范嘉芮综合报道来源: 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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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李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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