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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恒丰银行电话(恒丰银行电话客服电话)


(上下滑动查看全文)恒丰银行借记卡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恒丰银行借记卡(以下简称“恒丰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地向借记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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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滑动查看全文)恒丰银行借记卡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恒丰银行借记卡(以下简称“恒丰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地向借记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提供服务,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本章程。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银行”)和申请人/持卡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条 恒丰借记卡是由恒丰银行面向个人发行的带有“银联”标识以人民币结算的金融支付工具,具备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缴费等功能,不提供透支服务。

联名借记卡是恒丰银行与联名单位合作发行的借记卡借记卡的主账户为人民币个人活期存款账户,持卡人还可根据个人需要开立人民币定期存款账户和外币活期、定期存款账户,外币账户的开立须符合金融监管机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恒丰借记卡按照信息载体分为磁条卡、IC卡。

磁条卡已停止发行,存量磁条卡仍可正常使用恒丰IC借记卡为磁条芯片复合卡,其芯片支持接触式和非接触式读取方式 第二章 申领条件及手续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恒丰借记卡时,应按恒丰银行要求提供有关申请资料,填写申请表,并与恒丰银行签订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即表示知悉恒丰银行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确认履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的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

恒丰银行对符合借记卡申领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发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申卡行为及用卡责任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 第三章 恒丰借记卡的使用 第五条 恒丰借记卡可在恒丰银行各营业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动柜员机等自助设备、发卡机构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营业网点和贴有中国银联标识的机具办理业务。

第六条 申请并启用恒丰借记卡必须设定和妥善保管密码设置密码时,请勿设置过于简单或易猜的数字密码持卡人遗忘借记卡密码,或因借记卡密码连续累计输入错误次数超限而无法使用,持卡人应携借记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恒丰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持卡人可在银行卡组织以及恒丰银行规定范围内,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小额免签免密交易,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移动设备、短信、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可按照约定,凭借持卡人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动态验证码、借记卡卡号、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面部/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第七条 持卡人可将本人借记卡(部分特殊卡种除外)绑定至支付账户持卡人授权恒丰银行根据支付机构的指令扣划本人借记卡资金持卡人同意将绑卡过程中所填写的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借记卡卡号、手机号码等用于身份验证,并同意将指定借记卡卡号与持卡人在支付机构开立的指定支付账号建立签约关系。

持卡人绑卡后可按照支付机构的交易验证方式进行支付,持卡人知晓并认可绑定支付账户为本人自主选择,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盗刷交易风险及资金风险持卡人承诺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借记卡密码、支付机构交易密码、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和其他验证信息以及移动设备,因持卡人泄露相关信息、遗失移动设备等自身原因或因支付机构导致的交易争议由持卡人与支付机构自行协商解决,恒丰银行提供必要协助。

 第八条 经密码或其他交易验证方式完成的交易,即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并由持卡人承担交易款项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等产生的信息记录均属于该交易的有效凭据第九条 IC借记卡支持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

小额免密免签交易单笔限额为人民币1000 元,单日累计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月累计限额为人民币 5000元持卡人可通过营业网点、智慧柜员机、个人网银、电话银行等渠道开启/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十条 IC卡具备电子现金功能,可进行脱机消费、圈存、圈提、查询等交易。

电子现金账户仅支持人民币结算,余额上限为1000元,不计付利息、不记名、不挂失、不止付、不设密码IC卡电子现金视同现金管理,使用IC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第十一条 持卡人可根据本人交易需求,申请开通或关闭借记卡在自助设备和境外渠道的消费、取现或转账等交易功能,并可按交易类型、渠道等设置交易限额。

开通相关功能后,境内ATM 取款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2万元;境外ATM取款每卡每日不得超过等值1万元人民币;ATM转账日累计限额不得超过5万元、月累计限额不得超过200万元、年累计限额不得超过500万元。

 第十二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借记卡,卡片被盗或遗失,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卡片挂失分为永久挂失和临时挂失持卡人可在恒丰银行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办理永久挂失,持卡人办妥永久挂失手续后,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补办新卡手续。

可在银行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办理临时挂失,临时挂失后,须在办理临时挂失申请之次日起五日内办理永久挂失手续,否则临时挂失届时自动失效除银行原因外,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持卡人因遗失借记卡产生的损失,恒丰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持卡人凭卡在自助机具上办理业务遇到吞卡时,可按该自助机具所属银行的规定到指定网点办理领回手续逾期未领的,自助机具所属银行有权按规定程序处理被吞卡片,持卡人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回恒丰银行办理挂失补卡手续。

第十四条 持卡人因卡片毁损、磁条消磁、芯片损坏、到期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卡片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恒丰银行网点办理换卡手续,领新卡时旧卡由持卡人自行销毁(恒丰银行有特定要求的除外)如持卡人自换卡之日起6个月内未到指定网点领卡,为保障卡内资金安全,恒丰银行有权将新卡作废。

如IC卡芯片损坏无法读取时,电子现金余额以30天后脱机交易流水到账的结果为准 第十五条 恒丰磁条借记卡长期有效,IC借记卡有效期最长为十年,以卡面印刷有效日期为准,IC卡过期后,持卡人使用恒丰借记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持卡人到期如需继续用卡,应及时办理换领手续 第十六条 持卡人需查询账户余额及交易情况时,可凭借记卡、有效身份证件、密码等在恒丰银行营业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进行查询,并可在营业网点打印交易明细。

 第十七条 在借记卡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持卡人可通过恒丰银行营业网点、官方网站(www.hfbank.com.cn)、电子银行在线客服或拨打恒丰银行95395客户服务电话咨询第十八条 持卡人如需销户须至恒丰银行营业网点办理。

销户前,客户须将卡中所有存款支取完毕,并解除各项签约关系 第四章 计息和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恒丰借记卡中各项存款按照恒丰银行关于存款的相关规定计付利息 第二十条 恒丰银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制定恒丰借记卡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持卡人可在恒丰银行营业网点、恒丰银行官网等渠道查询。

恒丰银行按照公告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持卡人收取服务费若持卡人未支付有关费用,恒丰银行将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十一条 当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发生变更时,或因经营需要,恒丰银行将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做出相应的调整,并于执行前按照法律规定提前在官网、手机银行等渠道进行公告。

若持卡人不愿接受公告内容的,应在公告内容正式实施前向恒丰银行提出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否则视为同意接受公告的各项内容第五章 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的权利(一)享有恒丰银行对恒丰借记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恒丰银行服务质量,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时有权进行投诉。

 (二)有权知悉恒丰借记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方法 (三)有权在银行规定的时间内依照相关规定到银行网点,或通过自助渠道查询恒丰借记卡账务明细,并要求对不符的账务内容进行查询。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持卡人必须遵守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制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并遵守本章程、《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及有关规章制度。

 (二)持卡人在境内外办理查询、存取现金、转账和消费等业务时,须遵守恒丰银行、中国银联、网联、收单银行和有关受理机构的相关规定持卡人对交易账务有疑义的,应在交易发生日起60日内(以自然日计算)提出查询申请,否则视为无异议。

因持卡人未及时向恒丰银行反映情况而延误了异常交易调扣处理时限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不得以与商户及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向恒丰银行支付相关款项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借记卡、密码以及验证要素,防止信息丢失或泄露,并在安全的互联网、通讯环境和商户实体受理环境下使用借记卡,对于非恒丰银行原因所导致的交易风险和损失,恒丰银行不承担责任。

 (四)持卡人须妥善保管记载重要信息的交易记录,如存、取款客户回执、POS消费单据等,避免遗失后被他人非法利用,造成资金损失 (五)持卡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恒丰借记卡进行各种违法活动,否则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六章 恒丰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恒丰银行的权利 (一)对不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持卡人,恒丰银行有权终止其借记卡使用,并收回或委托有关单位收回恒丰借记卡对于持卡人违背本借记卡章程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有关条款给恒丰银行造成损失的,恒丰银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恒丰银行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三)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恒丰银行在发现持卡人的恒丰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盗用和伪卡交易等使用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卡进行止付。

 (四)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恒丰银行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五)恒丰借记卡不提供透支服务但若由于交易模式、结算、收费等原因,持卡人对恒丰银行发生欠款时,恒丰银行有权向持卡人追偿欠款,并停止卡片使用,直至持卡人还清欠款。

 第二十五条 恒丰银行的义务 (一)向持卡人提供对恒丰借记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 (二)公布咨询、投诉电话、收费标准 (三)向持卡人提供恒丰借记卡账务查询服务 (四)依法对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但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另有规定或持卡人与恒丰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恒丰银行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政府行为、禁令或供电、通讯等客观情况)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使用银行服务的,恒丰银行将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此类非恒丰银行原因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恒丰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恒丰银行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应通过营业网点、网站、手机银行等渠道进行公告修改后的章程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开始施行在公告期内,持卡人有权选择是否接受相关修改或调整,持卡人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恒丰借记卡的,可向恒丰银行提出销卡申请,否则视为同意接受章程的各项内容。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其他有关政策法规执行下面为大家整理了一份恒丰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网点信息,请收藏!!!1.  恒丰银行武汉分行联系电话:027-88608111导航定位:

恒丰银行(武汉分行)2.恒丰银行武汉光谷科技支行联系电话:027-65523607导航定位:恒丰银行(武汉光谷科技支行)3.恒丰银行武汉汉正街支行联系电话:027-85770020导航定位:恒丰银行(汉正街支行)

4.恒丰银行武汉硚口支行联系电话:027-83666008导航定位:恒丰银行(硚口支行)扫下方二维码赶快来关注我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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