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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5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惩治和预防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5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惩治和预防工作意见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意见明确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基本原则,强调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应由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办理,检察院依法对相关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案件办理程序和方式,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受案后直接立案的四种情形:(一)精神发育明显迟滞的未成年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怀孕、妊娠终止或者分娩的;(二)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者隐私部位遭受明显非正常损伤的;
(三)未成年人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四)其他有证据证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发生的明确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立案时限对于管辖不明案件,要求公安机关先行立案,待管辖权明确后,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在侦查取证工作方面,意见要求全面查清犯罪事实,力求不漏一案、不漏一罪、不漏一人规定办案机关发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中提到其他犯罪线索的,均应调查核实对于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便利条件的人员涉嫌性侵害犯罪的,要摸排犯罪嫌疑人可能接触到的其他未成年人。
对于发生在犯罪嫌疑人住所周边或者相同、类似场所且犯罪手法雷同的性侵害案件,应当及时并案侦查意见细化被害人保护救助要求强调综合保护、及时保护要求接报或发现性侵害未成年人线索后,无论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均要在第一时间采取制止侵害行为、保护被害人等紧急措施。
在监护保障问题上,意见对于监护人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规定不仅要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还要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全面保障未成年人利益此外,意见还对相关部门能动开展犯罪预防工作提出要求对强制报告、入职查询法律制度落实和相关工作机制建设进一步明确。
据新华社两高发布司法解释从严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5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从严惩处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加强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进一步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水平。
“在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各类问题中,强奸、猥亵等性侵害犯罪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践踏法律红线和伦理底线,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社会反映强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一庭庭长何莉介绍,针对此类犯罪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制定本司法解释,具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司法解释坚持依法从严惩处,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犯罪的入罪条件和从重、加重处罚情节认定标准例如,明确利用网络实施的猥亵行为的入罪条件;明确列举对奸淫幼女、强奸未成年人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的多项情形等。
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对相关从重、加重处罚条款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同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等特点,落实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原则此外,司法解释明确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规定对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法定刑较重的强奸罪定罪处罚。
明确猥亵儿童罪加重处罚情节,例如,明确猥亵致使儿童轻伤、自残的,或者对猥亵过程制作视频,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猥亵的,应当加重处罚针对一些特殊情形的法律适用标准,司法解释明确,对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网络裸聊、向未成年人索要裸照等特殊猥亵行为,明确以猥亵儿童罪或者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何莉表示,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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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李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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