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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经济社会体制比较(经济社会体制比较是c刊吗)

这一目标已写进了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既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又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速看经济社会体制比较(经济社会体制比较是c刊吗)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改革的目标模式这一目标已写进了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既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又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破解的最大难题就是如何把国有企业塑造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寻找到一条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途径。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一中全会提出,力争到本世纪末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指出,要坚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方向。

实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使企业真正成为适应市场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199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尽管存在着一些缺陷,该法覆盖投资者(股东)所有制性质各不相同的所有法定的公司组织形式。

但也对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目标、条件和步骤等特殊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总体上看,《公司法》仍不失为一部好法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首先要尽最大努力实现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必须对大中型企业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建立起规范的公司制度。

公司制度既是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基本制度,又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形态和一种有效组织形式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途径。

因此,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是要建立公司制度本文拟从现代企业制度与公司法这一视野,对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革进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粗线条的剖析一、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特征现代企业制度是指能够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以公司制为核心的企业制度体系。

1、产权清晰主要是指产权责任清晰其基本内容是指以公司制作为企业的基本组织形式,形成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从广义上讲,产权即财产权,是人身权的对称指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它包括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

在经济学和法学中产权就是物权物权包括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产权就属于所有权范畴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具有归属性功能和支配性功能产权的基础和核心是所有权,它是一种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的社会性行为权利。

反过来讲,所有权是产权权能的核心,它是由法律规定的主体对客体的最高的、排他性的独占权,不存在超出这个法定主体的其他更高更终极的主体产权清晰对于产权的终极所有者来说,最重要的权能是对经济剩余的索取权和对财产的最终处置权。

从产权的基本内涵来看,它具有的本质特征是:(1) 独占性(排他性)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不能同时拥有控制同一特定产权的权利,即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的实际控制的权利也就是民法理论上讲的一物一权主义(2) 使用性(可让渡性)。

为满足生产需要,财产所有人按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对财产进行利用的权利使用权是直接于所有物之上行使的权利,因而其存在以占有物为前提在财产(产权)拥有者认为不再需要拥有或非产权拥有者认为需要拥有时,产权可以流转或在他们之间相互让渡。

当财产与所有人分离以后,所有人的使用权也与所有权发生分离这就是民法理论上讲的物权从归属到利用(3)收益性(效益性)在财产上取得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财产(产权)必然是能给权利拥有者带来净收益,或持有权利的收益大于持有权利的成本。

通常情况下,收益权是通过对物的使用直接获取收益,但在某些情况下,所有人并不行使其使用权而直接获取收益收益权也可以被非所有人享有,特别是在所有权(产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下,收益权将由所有人和经营人共同享有。

这就是民法理论上一物一权、一权可分享原理(4)处分性(完整性) 财产所有人对财产进行处置、决定财产命运的权利因此,产权必须是完整的而不是部分的权利,这就是民法理论上所说的所有权(产权)是权利最充分、最完整的一种物权。

产权清晰对于企业来说,其基本涵义是指出资者按其所持份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企业拥有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实体就国有企业而言,产权清晰是指国有企业产权以财产为基础的若干相关权能。

因为我国要建立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如何使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的产权制度,是国有企业产权的最核心问题国有企业中国有产权是国家依法享有国有企业财产的排他性权利,其主要特征表现在:(1)产权归属的统一性。

宪法规定国家是国有资产的唯一所有权主体,并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损害国有资产的行为(2) 产权经营的可代理性国家对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职能是通过政府机构来代理完成的在一定条件下,政府可以授权或委托其它部门或单位来经营国有资产。

也即法律上讲的代理制度但代理国家行使国有产权的政府机关或主管部门是具体执行者,并不具备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3) 使用权的排他性没有政府机关的授权,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占用或处置国有资产(4)收益归属的确定性。

除国家之外, 其他任何个人或团体均不能对国有资产提出剩余索取权,国有资产的增值收益,仍然属于国家所有但现有的问题是,由于国有企业与政府普遍存在着政企不分,所有权行使主体不明虽然国有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这一点从法律规定上来说是十分明确清楚的。

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国有企业的所有权行使主体具体由谁来承担并不清楚,其具体表现就是国家的所有者权能被各级政府和各主管部门所分割,他们对国有企业的资产经营谁都可以干预,但谁都不对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也就是说对国有企业的资产经营只有人索取所有者利益而无人承担所有者责任。

产权清晰不是要解决国有企业财产的归属(属于国家所有毫无异议)问题,而是为了明确企业与出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企业与其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产权清晰的直接目标是构架一个与企业财产相关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出资者享有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出资者可以转让属于自己的财产权益,并获得转让收入当企业终止时,出资者享有按其所持份额获得剩余财产的权利企业法人财产权,是指企业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的独立支配权。

企业法人的财产,只有各该企业才有权依法独立地进行利用和处置,而不受限制也就是说,建立在法人财产权基础上的企业法人的人格是独立的,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企业法人,对该财产拥有完整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2、权责明确对于法人企业来说,其基本涵义是指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它的债务承担责任就国有企业而言,就是要明确国家作为出者与企业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划分。

国家通过国有投资主体在企业中行使出资者权利,并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国有企业则拥有包括国有投资主体在内的各类投资者投资及借贷形成的全部企业法人财产,并对其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企业内部,通过建立科学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规范的领导体制和组织制度,也就是依据《公司法》建立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决策机构(董事会)、执行机构(经理层)和监督机构(监事会),并界定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理顺产权关系,是权责明确的前提条件企业拥有独立的财产,是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的物质基础企业享有广泛的权利,承担着多种义务其中包括企业应当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这是最重要的权利但是,绝不能把企业应当享有的全部权利、履行的全部义务,仅归结为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3、政企分开这是指政府与企业职责分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职能到位其基本涵义,是指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为目的,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依法破产为了真正实现政企分开,应实行以下两个原则:一是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是面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统筹规划,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和组织实施产业政策,进行行政管理,维护正常的经济和信用秩序,组织社会服务,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严格执法监督。

政府的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是管好、运作好国有经营性资产,使其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保值增值国家对其出资兴办和拥有股权的企业,通过出资人代表或机构行使所有者职能,为使出资人到位,实现政企分开,切断以行业部门管理为主要形式的行政纽带,要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监管、资产经营公司营运、国有企业经营的以产权为纽带的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权,对国有资产实行宏观监管,并直接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行使国家资产营运职能,由国资委授权,对国有资产行使按出资额享有的所有者权益,即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企业面向市场依法自主经营,企业的重大决策和生产经营活动由企业自主决定,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所有者的净资产负保值增值的责任国有独资、控股、参股的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并对企业的全部法人财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和国有资产所有权职能分开,构筑国有资产出资人与企业法人之间规范的财产关系,强化其对国有资产的产权约束真正使国家与企业的关系由行政隶属关系转变为资产纽带关系,既实现了政企分开,又使所有者职能到位,也促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是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经营职能分开的原则前者是对资源性、行政性和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基础管理,制定方针和政策并进行严格执法监督,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建立起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制,是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属于政府行政行为;后者则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职能,通过运营经营性国有资产,以营利为目的,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两者绝不容许混淆只有实行两分开才能做到: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企业自主经营这样经营权在企业,企业的重大决策和生产经营活动由企业自主决定,使企业将目标真正集中到追求经济效益上来,这是提高企业效率和在竞争中取胜的关键。

4、管理科学管理科学的基本涵义是指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成为科学决策、强化管理、追求效益、自我约束的基础调节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之间的关系,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有效分离,形成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建立起职责分工明确、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企业内部管理结构。

做到:所有者放心、经营者精心、生产者用心这是企业进入市场依法独立经营的组织保证管理科学其内涵是随着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而不断完善和丰富的就目前而言应着重抓好企业的经营发展战略,建立科学的领导体制与组织制度,把握好市场信息,并及时有效地作出反应,不断优化企业内部各项生产要素的组合,以提高市场竞争力为目标,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在注重实物管理的同时,应注重价值形态(无形资产)管理,注重资产经营和资本金积累,开发人力资源、培育企业文化、遵纪守法、诚信交往、塑造良好形象。

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特征: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这四句话是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缺一不可,不能只强调某一方面而忽略其它方面应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二、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组织形式市场经济在其数百年的孕育和发展过程中,企业的组织形式大致经历了这样一个发展过程:首先出现的是独资企业,后来是合伙企业,再后来是股份有限公司,再就是有限责任公司。

独资企业的特点可以归结为两句话:一个人出资,一个人控制随着生产的发展,开办企业的资金单纯个人已难以负担独资企业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了,所以就出现了若干人共同出资兴办的合伙企业它的特点也是两句话:若干人共同投资,若干人共同控制。

所谓若干人共同控制,就是企业的一切规定、协议等,都要一致通过每个投资人都有否决权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被称为资金密集型企业的出现,比如铁路,要投入大量资金才能投产开工铁路一公里几十万上百万元,总不能只建一两公里铁路,这种资金密集型企业的出现,使得合伙企业也不适应需要了。

所以就出现了向社会集资募股,后来又归纳叫作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不是几个人而是众多人共同投资,成为股东对企业的控制不再是一致通过,而是遵守股东会、董事会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它突出的优点是可以在短期内筹集大量资金开办资金密集型企业。

马克思讲到股份制时就是以铁路为例进行论述的但股份制企业有明显缺点:一是决策过程慢因为它有一套法定程序,什么事情必须通过股东大会,什么事情必须通过董事会,什么事情总经理才有权决定等都有明确规定,不得违反,否则违法。

二是保密性差因为股份公司是向社会筹资的,股东成千上万分散在社会各个方面,且现在不是股东,将来可能拥有你的股份而成为股东,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要决策要求必须披露有些事情要在一定范围甚至全社会范围内进行公布,若悄悄背后干则是犯法的。

甚至股份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如董事长、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等,其个人收入、持有本公司股票数额及买卖情况等都要公布有些商业决定不愿公布,但又不行,必须公布,否则违法,要负法律责任股份公司的上述局限性的突破,就导致出现了有限责任公司。

它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区别是:(1)股东数目有限制 我国《公司法》规定为最多不能超过50个(2) 股份转让也是有限制的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它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3)有限责任公司是没有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存在多类别的股票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少,决策也就快了有限责任公司是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局限性而产生的一种资产组织形式。

不能说二者哪个高级,哪个低级,只能说是各有长短现代市场经济中,公司制企业虽然在数量上不是最多的,但它们却占据着支配地位,因为大中型企业通常都采取公司制近现代市场经济中企业制度的演变,主要表现在公司制度的逐步完善和成熟上。

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组织形式就是公司制,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还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三、现代企业制度的责任形式市场是随着商品交换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而发展的市场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成为人类经济活动的枢纽环节,并连接着生产、流通、分配、消费活动的全过程。

市场既包括商品交换的有形市场,也包括靠广告、中介等形式沟通买卖双方交易的无形市场在市场上从事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是市场主体市场的客体是各种商品和服务市场主体包括:自然人(公民)、法人和国家二个半主体也就是说,市场上有两个基本主体和一个特殊的主体。

自然人主体是很重要的市场主体,劳动市场上出卖劳动力的是个人现在越来越明显,资本的最后来源主要在个人法人主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企业是市场主体中的法人主体的重要表现形式。

国家一般不进入市场,参与市场竞争但国家支配着一定的资源用来作公共服务,因此它也会进入市场,但它又是比较特殊的主体,所以叫半个市场主体国家只有在以平等主体身份进入市场,才是市场主体比如国家发行债券,必须要到期还本付息,这种情况下国家才是市场主体。

国家作为市场主体是在有限的范围内,它主要的还是作为一个消费者由此可见,企业是市场上资本、土地、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的提供者或购买者,又是各种消费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是市场经济的十分重要的主体离开企业以及企业之间、企业与其它经济活动当事人之间的购买、生产、销售活动,市场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不过,企业要成为有效率的市场经营主体,需要具备一系列特定的条件:(1)企业要有明确的产权谁投资谁受益, 同时谁也承担风险市场上交易双方的产权界限必须清楚,否则交易无从进行,即使勉强交易,也会引出许多麻烦。

市场交易表面上看是物品的转让,实质上不是物品位置的变换而是产权的转让(2) 企业是法律上和经济上独立自主的实体,它拥有自主经营和发展所必需的各种权利它要接受政府的行政规则,但在法律上和经济上又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

同时,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应当具有自己的独立发展目标,即追求利润最大化和企业规模的扩张为了实现这些目标,企业应当可以自主地筹集资金、自行策划经营活动,开展投资、联合、兼并等活动(3) 企业之间、企业与其它交易者之间地位平等。

市场是天生的平等无高低贵贱之分,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既不承认也不允许一方对另一方拥有特权和实行强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是独立、自主、具有平等权利的经济实体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市场经济法律主体的核心是企业,一切权利、义务、责任都附着于主体之上,而且这种附着关系已越来越紧密。

主体的关键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企业自治企业实现自治必须建立在企业地位平等基础上这就要求改变以所有制来划分企业,代之以按不同出资方式和出资者承担的法律责任来划分企业企业法所说的企业是以所有制划分按照企业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国家分别制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这种企业立法模式,既区分不同的所有制,又区分不同的行业,还区分企业不同的行业按所有制划分企业,企业地位不平等,税赋不一,享受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不一致,这是计划经济必然产物《公司法》中公司则是以责任形式划分。

按责任形式划分,企业地位平等,真正打破了等级、身份观念不论出资者的所有制形式有何不同,只要具有同一形态,原则上都应承担相同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独资形态企业(除国有独资公司外),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出资者承担着无限责任;合伙形态的企业,是两个人以上的公民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出资者应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公司形态的企业,出资者应承担有限责任;合作形态的企业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来满足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自治组织。

也就是劳动者为了改善生产生活条件、谋取共同的经济社会利益,通过资金、劳力、技术或生产资料入股的方式,在平等互助的基础上,自觉联合起来的一种合作经济组织,合作企业出资者应承担有限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颁布和正在制定的“新四法”──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合作企业法,将代替“老四法”──全民企业法、集体企业法、私营企业法、个体企业法。

而成为企业主体机制的新的划分标准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有限责任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公司)的重要内容所谓公司的有限责任制,是指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3条) 在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时,尽管会出现责任在范围上会小于债务的范围的情况,但公司的债权人仍不得请求公司的股东承担超过其出资义务的责任,公司也不得将其债务转换到股东身上所以,有限责任的含义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针对公司而言的,而是针对股东而言的,它并不意味着清偿债务的财产的有限性、特定性,而是意味着责任的不可转换性,股东责任的受限制性。

有限责任制度并不影响公司以其自身拥有的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常常是与公司的独立人格联系在一起的公司作为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独立的民事主体,它具有自己的独立财产,此种财产与公司的成员及创立人的财产是分开的,所以,公司只能以自己的独立财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而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则不应负超出其出资义务的责任。

可见,公司的人格与其成员的人格的分离,是有限责任产生的重要条件公司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的结合,共同形成为公司的“面纱”,它将公司与其股东分开,使债权人不能直接向站在公司后面的股东提出请求,而股东的责任也仅仅只是限定在其向公司出资的份额内。

公司财产成为公司债务的唯一总担保,与股东个人信用无关,从而将投资者经营风险限制在出资范围内,有效地保障了投资者财产的安全,同时又不影响投资者股息红利收益,因而有利于鼓励投资、加速公司设立和资金筹集此种有限责任制度自产生以来数百年间,它引发了企业制度一场革命,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石。

它有效地减轻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使投资者未来可能承担的最大风险也能够予先确定,从而极大地刺激和鼓励了投资由于投资风险的减轻,也使投资者能够自由转移其投资,从而有利于股份的交易,并能促使资源实现最优化配置,体现出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有限责任制度作为基于经济目的而产生的法律发明,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已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成为现代企业制度不可动摇的帝王原则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到位后,政府对国家出资兴办和拥有股份的企业,也要按出资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四、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是完善企业法人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主导的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运行形态市场机制是建立在供给与需求均衡状态下的市场价格体系,市场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只有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才能建立市场经济运行机制。

在市场上进行商品交换,首先要有人带着商品到市场上去──人(市场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次交易者对所交易的商品要拥有权利──物权(所有权即产权);再次用什么形式交换商品──债权(契约即合同)这是商品经济固有的特征要求确立市场主体独立的人格权(权利本位)、财产所有权(产权)、契约(合同)自由权三项基本权利制度,这是人类任何历史类型的商品交换所共同具有的法则。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制度(自然人、法人),主要是法人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关键是以完善的法人制度的建立为基础企业法人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体现公司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居支配地位公司的雏形可追溯到15世纪。

当时地中海沿岸商业贸易相当发达,从事航海贸易的一种名为康枚达的组织是现代公司制度的萌芽康枚达是一种契约,契约一方把金钱或商品委托给另一方,后者以接受委托的财物经营某一事业,经营所得利润由双方按契约分享,委托人的责任仅以所出财物为限。

16世纪,英国女王特许成立东印度公司英国首先开法人制度之先河,确立了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具有和自然人相同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从而把公司同作为自然人的个人业主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区别开来在此之前,投资者的责任是无限的,谁投资意味着谁承担倾家荡产的责任,风险太大。

东印度公司第一次把出资者与企业经营者分开,把企业与企业家分开,出资社会化,出者承担有限责任这样一来就像海绵一样,很容易地把社会上众多钱财吸收进来,资本迅速积累大家知道,瓦特发明蒸汽机,机器代替了手工,法人制度的出现不亚于瓦特发明蒸汽机。

如果说,瓦特发明蒸汽机标志着资本主义工业时代到来的话,那么,可以说法人制度的出现则标志着资本主义经济腾飞为时不远了正如马克思所说,法人制度是资本主义经济腾飞的助跑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首先要完善企业法人制度。

出资者为进入市场,参与市场竞争,获取利润,即出资构成了一种经营组织,并使其人格化,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又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既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又能独立地承担民事义务这就是企业法人按传统民法理论划分,法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私法人又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两种,其中社团法人先有社员,后有社员投资。

其典型的代表就是公司这就是我国现今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所要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形式企业法人这一经营组织,市场行为能力的基础是它拥有法人财产权因此,建立企业法人制度,关键是要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使企业成为法人实体,在市场活动中不仅有人负责,而且有能力负责。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是唯一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和利益主体,国有企业作为国家行政机构的附属物,企业与国家的关系和企业之间的财产边界都不清楚,企业难以建立起财产约束机制,只能负盈不能负亏国家对企业实际上负有无限责任,企业也不是独立的法人。

由此可见,完善企业法人制度,首先要确立法人财产权国有企业改造成公司,成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明确国有企业国家作为出资者,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权益;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就国有企业而言,必须理顺国家与企业的产权关系,实行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国家作为出资者享有财产所有权;对国家和市场而言,企业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享有法人财产权这样,同一份财产,出现了两种权利关系,这是否违背传统民法上一物一权主义,产生矛盾。

这里重点是要把握住两个权利关系的涵义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在公司形态下,出资者所有权表现为出资者拥有股权,即以股东的身份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选择管理者、决定公司章程和产权处置的权利;法人财产权表现为公司企业依法享有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以独立的财产对自己的经营活动负责。

一方面,出资者作为股东,不能随意抽回投资,也不能对法人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进行支配,只能以股东的身份影响企业的经营行为,而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另一方面,公司企业不管其拥有多少股东,其法人财产已经合为一体,分不清哪一部分是属于哪一个股东的,实行统一的经营管理。

公司的收益以分配的形式按照股权比例转交给股东由于企业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进一步解决了企业从有人负责到有能力负责的问题,实现了企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统一,使其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中完整的独立的法人实体。

法人产权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和核心独立的法人资格要求做到两点:一是企业能支配它的全部财产,而不是部分财产二是企业能以它的全部财产,而不是部分财产对它的债务承担责任这“两个全部”是衡量企业是否成为真正法人的试金石。

让国有企业从传统的经营机制转变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国有企业也应强调这两个全部:一是国有企业能支配它的全部财产;二是国有企业能以它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无论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党的十五大报告和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公司法》,无不在文字上写明了国有企业是独立法人,但从法律的角度看,现今还有相当多的国有企业因没有实现“两个全部”,因而它还不是独立法人。

因此,对国有企业改革,最基本的突破口,就是要赋予企业独立法人地位五、现代企业制度是建立在规范的公司制基础上的现代企业制度关键是建立和完善企业法人制度法人又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设立的条件是:(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独立的财产)(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公司是社团法人的一种形式,因此,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基础就是要有独立的财产,也就是说要有资本。

资本企业是建立在股东、股本、股权基础上的公司制是资本(资合)企业的表现形式1、公司是以资本为基础而设立的企业,即企业公司化世界各国通常称为资本企业资本也就是资本金资本的本质就是要产生最大利润资本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说有多大财产就打多大交道,说穿了就是财大气粗。

公司的资本应该是真实的,世界各国采用两种方法:一种是法定资本金制度,大陆法系国家通常采用;另一种是授权资本金制度英美法系国家通常采用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采用严格的法定资本金制度《公司法》明确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有法定资本金。

法定资本金是指企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本法定资本金(注册资本)要达到国家法律规定的最低数量限额《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资本金作了具体规定企业资本金可以采取吸收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和发行股票等形式筹集,凡由于投资者在出资中违约,致使企业无法如期足额筹集资本金的,企业或者其他所有者可追究违约投资者的违约责任;企业持续经营期间,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其资本金;投资者按照投入企业的资本金比例分享收益和承担经营风险,或按照公司章程、协议的规定分配收益和承担风险,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数额,必须办理变更登记,资本公积金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

这句话的意思表明,资本是真实的,并要保证资本的保全、保值和增值资本真实原则是公司的灵魂2、公司的资本是由股东投资构成的,即公司股份化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都有两个以投资主体(股东)、股东投资的目的在于保证它的利益;公司也只有保障股东利益,股东才来投资。

资本企业是建立在股东、股本、股权基础上的法律保障了股东享有资产受益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在国有企业中,国家作为出资者,处于股东地位,同样享有选择管理者、参与重大决策和资产受益等权利,但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这样就使公司享有的财产权有别于股东享有的股权公司的自主经营始终和公司的出资者即股东的利益息息相关企业以法人身份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的资本信用原则和资本真实原则明确了其自治企业地位的经济基础。

3、公司的投资主体(股东)权利是明确具体的,即股东的权利明晰化(人格化)股权是股东因其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有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股权作为一种权利,不论是其共益权、还是自益权,也不管是团体权利还是个体权利,种种权利的行使,其最终目的都是追求财产性利益。

所以,股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而且是一种很典型的财产权利股东的出资财产所有权转化为股权,公司在股东出资的基础上形成其财产所有权,在公司产权独立的基础上股东的人格与公司的人格相分离,现代企业制度由此而生股权与公司财产所有权是相伴而生的孪生兄弟。

只有股权的独立化、人格化,才可能产生公司所有权,而公司所有权的产生必然要求股权同时独立化、人格化股权与公司所有权的分化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伴生物,是商品经济长期孕良和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标志。

股东人格和公司人格的分化,造就了股东和公司的双重人格,即股东只是股权的法律主体,公司则是公司财产所有权的法律主体,公司真正地取得了法人地位但是,股权与公司所有权的分化又带来了公司地位的双重性,即公司既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又是股权的客体;既能独立自主地对外交往,又因是股权的作用对象而受到股权的制约,而这种制约又通过公司立法纳入制度化轨道。

股权与公司所有权的分化,股东与公司的双重人格以及公司地位的双重性均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4、公司的投资主体(股东)是面向社会的,即股权的社会化(多元化)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至少有二个以上股东,或者说至少有两个以上投资主体。

这就产生了两个社会化问题:一是从一人独资到两人以上共同出资,实现了社会化二是两人以上共同出资强调责任,而不是强调所有制,实行了社会化社会化的含义就是公司的股东多元化独资企业强调的是所有制,股份不能强调所有制而只能强调责任。

因此,就公司而言,产权清晰,所有权模糊公司的精髓就是这两个社会化,也就是说公司投资主体多元化、股权结构分散化公司制度使股权与公司所有权分化后,股权的权限范围、行使方式和程序均由法律和公司章程界定,并且直接指向公司而非公司的具体财产,公司对其财产则享有完全的所有权,股权与公司所有权遂形成高度清晰的产权边界。

这一方面排除了越界行使权利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又使两种产权均独立化股权的独立化使得股权能够逸出公司之外自由运动,使公司的资本积累外在化、多元化和社会化,使资源能够得到合理配置,并促进市场体系的发育公司产权独立化使公司具有了独立的经营人格和生命力,真正地作为法人而成为完全的市场主体。

5、公司的股东转让股份是自由的,即股权交易自由化资本只有在流通领域中才能实现增值国有企业变成国有资本也只能在流通领域中进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形式公司也只有在流通领域中才能实现其保值增值因此,现代企业制度是建立在产权转让基础上的。

公司是以资本为基础而设立的企业,股东的地位以股东拥有股份额或出资额为唯一确定标准,即主要体现为表决权按出资额计算,股利和剩余财产按持股比例分配而且,股权还是一种能够以股份额或出资额计算经济价值的权利股权的资本性决定了股权的非身份性和可转让性,即经股东与他人合意,股东可按股权的经济价值将股权转让给他人,他人因而成为股东和享有股权。

股权的转让以股份或出资的转让为标志,因股份或出资已丧失资产产权意义,也就变成了股权的象征,其转让即股权的重要转让股权的转让是公司灵魂之一,是公司形态的高级化的标志,来源于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其一,使股权商品化。

资本性使股权具有价值和价格,使股权得以游离于公司资本之外而自由流转,其流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及经营的稳定其二,使股东利益与公司的资本维持达成一致在多数股东公司(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中,资本原则难免使股东利益与公司资本维持产生两对矛盾:一是公司事务的多数人决定与少数股东意见不相容的矛盾,此时必然要求使少数股东具有脱离公司、转让资本的可能性,但若准其抽走资本,又会损害公司发展的稳定性,也违背法律规定;二是公司资本的固定性和回收周期的长期性与股东短期回收投资愿望的冲突,此时股东可能希望随时收回投资,但回收投资又与公司准则相悖。

赋予股权转让性质这些矛盾迎刃而解,即由于出资转化而来的股权具有流转性,若股东对按多数人决定形成的公司决策不满,或不愿忍受投资回收的长期性,可通过转让股权达到目的,而股权的转让又不影响公司资产的正常运转其三,使股东对公司的股权约束强化。

股东既然可以通过转让股权的形式用“脚”股票,随之就产生了对公司施加强有力的股权约束,使公司营运符合股东增值资本和增加资本收益的意愿需要说明的是,股权的转让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和条件下进行,对此《公司法》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言以蔽之,企业公司化、公司股份化、股权人格化、股权结构多元化、股权交易自由化,是公司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标志六、现代企业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了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传统的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实行的是生产型管理模式,企业的生产任务由国家按照统一的计划进行分配,一般程序是先由国家计划部门指定给主管企业生产经营的有关政府部门,再由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分配给企业,企业进行生产所需要的一切原材料、物资、资金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由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包销。

企业利润多少由上级政府主管部门说了算,财政体制实行统收统支企业是政府机构的附属物,直接受到政府的控制和领导企业完全听命于政府的指挥、领导和指令性计划,既没有市场竞争的环境和压力,也没有任何经营风险,不存在决策者的身份。

政府与企业不分彼此你我,政企合一中国几十年实践证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并没有创造出更高的劳动生产率,也没有形成具有朝气、富有活力的企业运行机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职责不分,事无巨细,权力高度集中,全国通过一本计划来调度指挥各项经济活动,政府直接管理各个企业的产供销,这样就使整个国家很像一个大工厂;而每个企业都要有与政府相对应的机构和职能,又各自办着一个小社会,所以它又都很像是一级政府。

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企业,从外貌上看都像是一级政府,但从管理手段上看又都像一个工厂政府与企业之间无论是它们的职责边界,还是财产边界都不清楚政府指挥着企业,企业依附于政府政府对企业管理是全方位的,企业吃着国家的“大锅饭”。

政府理所当然地要管企业,反过来企业也就事事依赖政府,甚至它的经营亏损后果也推给政府,政府实际上成为了最大的“债务人”,承担着无限责任结果造成企业低效率,国家低效益,整个国民经济发展迟缓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企业改革大体经历了:放权让利、两步利改税和实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等阶段。

但是国有企业低效率的状况未能从根本上扭转究其原因,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沿续着放权让利思路展开,并没有触及到产权(所有权)制度改革在国家逐步放开市场,客观现实存在着市场竞争条件下,由于改革不到位,政府的行政权力机关实际上扮演着双方角色,一方面扮演着自己真实身份,国家行政机关的裁判角色(行使行政职能),另一方面又扮演不应扮演的市场主体球队角色(进入市场参与竞争),结果导致市场混乱,十多年来国家几次清理整顿公司就说明了这一点。

大家知道,一场足球比赛,裁判(国家行政机关)职能是公正地裁谁输谁赢,裁判不能进入赛场加入球队踢球是人人皆知的道理假如裁判(国家行政机关)进入球场加入一方球队(市场竞争主体)踢球,那么谁输谁赢裁判就无法真实公正地作出判决。

由于政企不分,国家行政机关(裁判),既行使行政(裁判)职能,同时又可能成为市场经营主体(球队)假如裁判(政府行政机关)也加入到一方球队中进入赛场(市场)去参加比赛竞争,那么球赛怎么能够正常进行呢?而在这十多年改革中有些政府行政机关确实既扮演裁判角色又扮演了球队角色( 既行使行政职能又进入市场参与市场竞争),结果导致市场混乱, 为此国家不得不几次治理整顿经济秩序,优化经济竞争环境。

政府的行为准则与企业的行为准则有着根本的不同和区别,政府的职能是用纳税人的钱(国家财税收入)为社会搞好服务,实现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其应该负责的指标有经济增长率、就业率、稳定的物价水平、人民生活水平不断得到提高、社会安定团结、政治稳定、国家安全等。

企业的行为是投入一定的资本必须带来相应的利润,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即最大限度的赚钱,说穿了就是唯利是图政府是社会政治、经济事务、文化生活的管理者,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和微观基础,两者的职能不同,通行的原则也不一样。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企不分,难以建成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无法成为真正自主的市场经营主体;政企不分,造成官商重合,防碍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形成,社会主义市场体系难以健康有序地发展;政企不分,使国家的宏观决策难以真正落实,国家的宏观调控指挥棒极易失灵;政企不分,使政府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为腐败行为提供了温床和土壤,导致经营混乱;政企不分,既导致了企业办社会,侵犯了政府职权,又导致了企业法人财产权没能真正落实,只负盈不负亏。

因此,“全面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是一个非闯不可,也侥不过去的关口打好这场攻坚战,不仅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的成败,也关系到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各级政府必须转变职能,进行机构改革,改变政府管理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企业多方面依赖政府的状况”。

(江泽民语)党的十四大确立建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改革目标模式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基本思路是: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积极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把国有企业逐步发展成为国家参股或控股的公司。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党的十五大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

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途径,是国有企业发展的方向。

国有企业的体制改革是企业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不是企业所有制的改革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所有制,它是一个政治经济学上的概念,是一个总体的概念,它的意义是说明我国全部或所有的国有企业都属于国家或全民所有在政治经济学上,这是一个与私有制对立的名词。

在所有制概念内并不说明也用不着说明某一事物具体地属于那个单位相反,所有权是法律上规定某一事物具体地属于或不属于及怎样属于某一经济或非经济实体的概念,所有权是一个法律概念对于一个企业的资产而言,所有制与所有权概念可以同时并存,不会发生同一企业资产上两个所有权的重叠并存,或者有国家所有权的存在,就不能谈企业对其资产的所有权的情况。

但这恰恰是过去经济学界和法学界及企业厂长(经理)在思想观念上存在的情况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不使市场主体(企业)对其财产拥有所有权,使其能自负盈亏,进行竞争,赢得效益,这实在是不能想象的企业对其资产拥有产权(所有权),这是企业走向市场的物质基础。

所谓产权,说白了,就是企业对其资产有所有权说企业对其资产有所有权,也不等于把企业私有化了因此,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途径,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

从法律角度而言,国家所有制的法律实现方式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种:所有权(或物权)形式、债权形式和股东权形式颇为巧合的是,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也先后经历了物权模式、债权模式和股东权模式用哲学的观点看,就是否定之否定规律的重现。

在物权模式(国家所有、国家经营)下,国家不仅对企业财产拥有所有权,而且国家直接控制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企业无法人地位、法人所有权可言,国家所有制的巨大潜力无法充分释放出来主要表现在:所有权与其权能完全统一于一个主体,国家是唯一的投资主体、经营主体、利益主体。

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就是这样的,物权模式是计划经济时代国有企业经营的必然模式在债权模式(国家所有、企业经营)下,所有权与其权能有各种不同的分离,导致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经营主体成了另一个财产权利主体,但它依附于所有权,所有者对它们有所有权控制,企业并不是真正独立的法人。

主要表现在:国家与企业的关系通过承包或租赁经营合同予以确定,国家虽不再直接行使所有权、控制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但保留着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一直把国有企业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尽管先后推行了扩权试点与利润留成制度、企业经营责任制、实行利改税、推广经营承包责任制、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等,其改革思路非常清晰地看出是一直沿着放权让利进行的,也一直回避着产权的重新界定。

尽管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企业自主经营积极性,使企业活力有所增强,也曾带来国有经济的一度高速增长和经济相对繁荣,但也一直处于“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一死又放”的恶性循环怪圈中,经济几次治理整顿就是有力的证明。

由于没有触及产权制度的改革这一深层次问题,十几年来的扩权让利改革,它是在不改变传统国有企业产权构架前提下让渡一部分经营权,而不是企业财产权结构的重组因此,扩权让利不可能真正实现政企分开,也不可能把企业培育成真正的利益主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同时由于放权让利改革所有者(国家)权利的让渡,造成了企业权力、利益的相对扩大,但却未能建立与经营者权利相匹配的制衡机制,出现了一个有利益弛动但缺乏体制约束的经营主体,国有企业内部出现所有者虚置,所有者代表不到位的现象,其结果带来的是造成经营者权力的膨胀和滥用,进而导致了“内部人控制失控”现象大量存在。

加上合同债权的任意性、期限性以及税收法律关系与合同债权法律关系的错位,致使债权模式始终未能把国有企业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附庸地位转变为真正独立的法人和商事主体,国家投资者的利益也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

实践证明,不进行产权制度的重构,就不可能产生所有权与经营权真正分离,也不能产生所有者对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实践最终宣布了债权模式的失败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是国有企业债权模式时期,从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极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便揭开了股东权模式的历史序幕。

股东权(公司)模式(国家享有股东权、企业享有法人所有权),投资者享有股东权利,对公司债务只负有限责任;公司则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法人所有权;公司股东之间根据股权平等的原则,通过股东大会等形式实行股东民主;公司债权人、劳动者在与公司的法律关系中亦各得其所。

其表现在:公司中股东对出资已放弃了所有权,而转化为股权企业拥有了完整的法人所有权,股东对公司已没有了所有权控制,股权与法人所有权间存在互相独立并制衡的关系企业已真正独立,拥有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对企业财产的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要以保证实现出资者的最高利益为条件。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地提出要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战略目标,通过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把国有企业改造成规范的公司制,做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一方面使企业摆脱对政府的依附地位,一方面使国家以投入企业的资产承担其应负的有限责任。

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其根本目标在于既保证国家对企业资产的终极所有权,又使企业能以独立的法人资格进入市场参与竞争,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利益主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从而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再一次重申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要要求,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途径,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要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

由此可以看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使对企业放权让利的改革过渡到产权制度的改革,产权改革也使企业改革的一个十分重要又十分紧迫的问题这就表明我国的企业改革已经进入了产权重构的新阶段,以产权的重新界定为核心内容的企业改革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到位后,国家所有制(或全民所有制)的法律实现方式也将发生一次深刻的历史变革传统的仅以静态的、机械的、单一的、封闭式的所有权(或物权)形式实现国家所有制的物权模式,将被动态的、灵活的、丰富的、开放式的股权模式所取代。

历史已经并将继续证明,这一股东权模式是国家所有制的最佳法律实现方式七、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现代企业制度以公司制为代表,一个重要方面表现在它的治理结构上公司治理结构又称法人治理结构治理结构含有“统治和管理”的意思。

它比较准确地表达了公司的组织结构和制约关系一方面是指公司的机构设置,一方面是指这些机构的运作规则公司治理结构也可以理解为公司的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公司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形成了一套完整科学的治理结构《公司法》第二章、第三章就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作出了专门规定。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最明显的特征是: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之间,通过公司的权力机构、决策和管理机构、监督机构,形成各自独立、权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关系(类似于西方国家政体组织的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这些关系以法律和公司章程加以确立和保证。

公司治理结构不是从企业外部,而是从企业内部建立起激励约束机制,既可以保障所有者的权益,又赋予经营者以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同时能够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真正做到:所有者放心,经营者专心,生产者用心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表现为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根据这些机构的组成和职责,可以具体看到公司的治理结构及运行规划,一般来说,公司治理结构及其权责利是:

1、股东大会股东是投资者,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由股东组成由于股东是通过投票表决行使其权利的,所以股东大会实行同股同权的表决原则股东地位(权利与义务)的确定以股份额为唯一标准,用法律术语说就是资本平等原则。

所有股东在资本面前人人平等,资本平等是公司得以存在的基础,甚至可以说,没有资本平等就没有公司资本平等并不排除股权内容的不同,也不是说所有的股东只能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恰恰相反,股东不仅有普通股与优先股之分,股东所拥有的出资额也有多寡之别。

享有不同股权的股东和持有不同股份额的股东,不可能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因而依据资本平等原则,就引伸出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即同种股份享有同种股权,等额股份取得等额股权,股东的权力大小与其出资的多少成正比。

股东大会的职权可概括为:一是人事权公司的董事和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并且决定他们的报酬;二是重大事项决策权批准和修改公司章程,批准公司的财务预决算方案,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等三是受益分配权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以实现股东按投资比例取得收益的权利。

四是财产处置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破产清算等涉及到股东财产的重大变动,须有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是资产所有者的代表,以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着对公司的最终控制权它从资产关系上对公司的董事会形成必要的制约。

同时,股东大会的权利力也仅限于此,无权干预公司的经营活动,由此可见股东大会的权力也要受到制约2、董事会 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出的董事组成的,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由3-13人组成,其中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由3-9人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5-19人组成。

董事人选通常由股东推荐,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采取每人一票和简单多数通过的原则,董事会成员对其投票要签字在案,并承担责任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董事会主要职权是对公司的经营作出决策,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公司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等董事会还负责任免公司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

3、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不实行政府任命制总经理的职责是: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定公司内部的机构设置方案和管理制度及规章等。

总经理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对董事会负责,既是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人,也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采用一元化领导体制,以效率优先为准则4、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由股东和职工代表按一定比例组成,对股东大会负责。

监事会依照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对董事会、总经理行使职权的活动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并有权审核公司的财务状况,保证公司业务活动合法监事不得兼任公司的经营管理职务,以保证其独立性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构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内容。

从产权关系上看,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是“信任托管”关系,董事会作为股东的受托人承担受托责任,受股东的信任委托,托管公司的法人财产和负责公司的经营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监事会代表股东大会对财产的受托人即董事和总经理实行监督,经理人员作为董事会聘任的代理人,拥有对公司内部事务的管理权和在诉讼方面及诉讼之外的商业代理权。

它们之间形成了纵向的财产负责关系从职权关系上看,股东拥有的是资产的终极所有权,即资产最终归他所有;董事会拥有的是法人财产权;总经理掌握的是公司经营权这种出资者所有权、法人财产权与经营者自主权,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的“三权分立”是现代企业制度的特点,其核心是法人财产权。

各自不同的职权范围,这些职权是具体、明确的,行使职权的时间也不一样,谁都不能越权行事,形成了彼此间横向的职权相互限定,相互制约机制这种纵向的财产负责关系与横向的职权限定关系,构成了整个公司内部的激励约束机制。

同时,这种体制还将不同方面的利益关系统一在一个完整的利益机制这就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科学含义所在妥善处理好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之间相互制衡的关系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问题,但在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造过程中,党委会、工会、职代会(俗称“老三会”)也必然继续存在并发挥其重要作用。

如何正确处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是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公司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党组织作为一个政治组织,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股份制企业中,处于政治核心地位,党组织负责人可与董事会、监事会负责人或经理、副经理适当交叉任职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不同企业情况决定是否设立,但工会应注意发挥好自己的作用,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公司董事会授权的代表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无论那一种公司,工会应该在党委会的组织领导下,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总之,处理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新三会”与“老三会”关系,应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经理层的职责,使之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

八、现代企业制度的行为激励约束机制市场经济的实质就是发达的商品经济,是以市场为资源配置中心的经济,它是开放式的经济,法治的经济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它通过规定某种权利与义务,去规范人们(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

市场是天生的平等派企业一旦进入市场,不论其规模大小、所有制如何,无高低、贵贱之分,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不承认一方对另一方拥有特权和实行强制市场经济内在地要求市场主体他们平等,竞争机会平等,均享有广泛的权利,并以契约(合同)为纽带构筑彼此之间的社会关系。

市场经济利用价值规律自发调控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之间有效竞争这就决定了意思自治是市场经济在法律上的必然选择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为竭力保障其权利,自然依法制订公司章程章程是公司的行为准则,是处理公司内部各种关系的依据,是公司内部的“宪法”,不仅对公司,而且对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章程是市场经济中企业主体竞争中意思自治自律机制的必然选择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激励约束企业行为的机制只能一靠法律,二靠章程;而不能像在计划经济条件下那样,一靠指令性计划,二靠上级主管部门法律是国家意志,章程是股东和发起人的意志,或叫当事人的意志。

章程不能违反法律,但又不能等同于法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国家意志而无当事人自己意志不行,只有当事人自己意志而无国家意志也不行章程是企业自律机制的法律表现计划经济的失败,不仅仅是企业地位不平等、资源配置上的无效率,更主要的是计划经济没有形成强有力的激励机制。

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区别也不仅仅在是否用价格实现资源合理配置,更本质的是激励约束的机制不同市场经济是分散决策的,通过价格实现资源配置的机制市场经济通过制度安排给予广大的市场主体对生产和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激励机制,同时又对每一个市场主体有约束,这种约束就是经济决策者要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

也就是说,干好了有奖励,干坏了要惩罚激励与约束两者缺一不可但首先是激励,没有激励就没有人的积极性,没有人的积极性,一切经济发展都无从谈起激励机制是市场经济中很重要的一个机制, 过去往往单纯把股票市场看成仅仅是起到筹资作用,现在看而且更重要的是起到激励作用。

当然市场经济仅有激励没有约束也是不行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仅有激励而且也有约束,约束就是对自己决策后果要负责经济学讲的风险问题,就包括正面的激励和负面的激励,后者指的是约束激励与约束都是市场经济本质的内容,在有效资源配置背后起着根本性作用。

产权改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其目的就是为了提供一个非常强有力的激励机制,同时也对决策者进行约束激励与约束机制正像汽车上路一样,激励就像发动机,约束就像刹车装置,两者缺一不可从我国近几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规范公司运作过程中的实践看,也必须建立起激励约束相结合的机制。

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最维把握也最重要的一对矛盾就是,如何使作为代理人的经理人员在合理有效的激励与约束下,既享有充分的经营管理权,又能使其尽职尽责地履行好对受托人的义务,实现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其原因在于:经理人员作为股东的代理人,其本身并不具有追求公司利润最大化动机,经理人员的最高利益目标则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股东的最高利益目标则是追求公司利润最大化。

这种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利益目标的不一致矛盾,就构成了代理风险因此,为使经理人员的行为符合股东利益,作为委托人的股东就需要对作为代理人的经理人员的行为进行激励和约束,使经理人员的利益目标与股东的利益目标尽可能接近一致,形成最佳结合点。

然而由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是在不断变化着的市场外部环境中作出的,经理人员在经营管理中的投入几乎是一种不能看得见摸得着的投入,所以,如何使经理人员与企业经营挂起钩来,就成为激励与约束机制是否有效的关键由此可见,建立对经理人员强有力的激励约束机制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家(经理人员)是企业的灵魂,是企业生命力所在对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应以物质利益激励为主,以精神激励为辅,同时把物质鼓励同精神鼓励结合起来,既使经营管理者获得与其责任和贡献相符的物质报酬,又使经营管理者获得较高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荣誉。

物质激励方式应推行年薪制、经营者持股、股票期权等精神激励方式应建立经营者定期评估制度,根据其经营业绩对其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授于其技术等级证书和荣誉称号,通过多种途径提高经营者的社会地位和声望,提高其职业荣誉感。

与此同时,对经营者要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对经营者的约束主要包括道德约束、法律约束、公司章程约束等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应建立年度业绩考核、任期审计制和完善公司内部董事会、监事会监督机制外部约束应注重市场约束机制和法律约束机制。

其中最基本的是市场约束,包括商品(或服务)市场、资本市场(尤其是股票市场)、经理人才市场的三重约束,使经营者形成一种压力感、紧迫感、危机感、使命感,增强其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以免被市场淘汰出局,断送企业和个人的美好前程。

九、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责任市场竞争是提高市场活动效率的关键所在,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一种竞争经济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手段有价格竞争、非价格竞争和企业兼并,以获取更多的利润或更高的市场占有率企业进入市场,参与市场竞争,必须遵守市场规则,否则是违法行为,将会受到严厉的制裁,乃至强行解散。

市场规则是有关机构(政府、立法机构、 行业协会等) 按照市场运行的客观要求制度的或沿袭下来的法律、法规、制度所规定的行为准则市场规则分为体制性规则和运行性规则两大类前者主要包含在一些承认和维护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之中,保证市场主体的财产所有权及其收益不受侵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民商法。

后者则寓于政府制定的关于市场活动法律、法规和条件之中,包括进入市场的各个主体的行为规范以及处理各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准则,其调整的法律主要是经济法和行政法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则、准则明确了市场上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要求任何市场主体只能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和实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国有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使其成为独立的市场经营实体和法人主体,也要遵循市场运行的规则和准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行规则和准则主要体现在国家法律、法规中,因而现代企业制的责任主要的也是法律责任。

责任是权利的保障,是全部法律关系的归宿,也是执法严肃性的灵魂只有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才能使法律从文字真正成为现实责任就是要确立民事责任优先和责任自负的原则,这就是任何人违法或侵犯他人的权利的行为都必须严格追究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效地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行为《公司法》对公司犯罪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违法犯罪行为,新《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妨碍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都作出了明确、严格的规定。

公司、企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公司、企业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如据新华社哈尔滨1999年10月15日电,哈尔滨市公安局目前破获的首例虚报注册资本金案。

1997年哈尔滨市森化实业公司与中国一汽贸易总公司共同投资成立了哈尔滨市一汽森化汽车贸易公司,双方签订合同,在300 万元注册资本金中“森化”占90%, 而后资本金始终没有注入到指定帐户森化实业公司法人代表被取保候审。

这是新刑法从97年10月1日实施以来, 哈尔滨市首次破获的虚报注册资本金案现在企业虚报、少报和偷逃注册资本金的现象比较普遍,也造成了经济秩序的混乱,直接导致一些经济诈骗行为的发生但是一些企业法人眼中,并没有把这种行为看成是犯罪,甚至把它当成一种经商“高招”。

商事犯罪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的犯罪形态,它不同于经济犯罪,商事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破坏商业信用如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和股东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的行为并不意味着他侵吞财产,但注册资本是企业法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本金,它不仅是划分股东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标准,也是公司承担风险、偿还债务的基本保证,维护着市场交易安全和债权人的权益。

注册资本不实的虚假信用将会给公司的债权人带来损失《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应依法履行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和承担不得抽回出资的义务公司发起人、股东若故意不按要求交付贷币、实物或者转移财产权的,即构成虚假出资。

公司成立后,股东的投资已属于公司统一管理经营的企业法人财产,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其它股东的利益,妨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同时也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为此,《公司法》、《刑法》对此类犯罪行为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市场经济的责任有许多是行政责任,现代企业制度也涉及到行政责任问题行政责任是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而发生的,行政违法或不当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行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担负着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繁重事务行政权的运用,最经常、最广泛、最密切地关系着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体现国家政权的性质,影响国家政权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系。

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许多规定主要是靠行政机关来贯彻执行的,各级政府是行使行政权的主体但现在的问题是,不依法行政、违法行政的问题普遍存在如行政处罚的任意性很大,该负责任的有的却不负责任;不该负责任的有的却负了责任;该负刑事责任的却被“以罚代刑”,只负了行政责任;该同时负民事赔偿责任的却被“以罚代赔”,免除了对受害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的行政行为受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要像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违法一样,受到法律追究;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侵权,要像行政相对人侵权一样,承担侵权责任,对被侵权人予以救济。

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如果不受法律的规范和约束,其违法行为不受追究,其侵权行为不承担责任,受到政府违法侵权的相对人得不到法律救济,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更谈不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国家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先后制定并实施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等较先进的法律制度,初步建立起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三者密切衔接的处罚──复议──诉讼──赔偿的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制度和处罚──复议──诉讼的严格行政责任制度。

行政处罚法作为我国第一部行政程序方面的立法,要求行政行为不仅实体处理要合法,而且行政程序也必须合法行政处罚行为必须符合行政立法所确定的行政程序,确立了“处罚法定”原则,即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活动只有法律禁止,才能处罚。

行政处罚法规定,只有法律(或经法律授权)才能设定行政处罚,其普遍意义在于凡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做不利影响的设定,只有法律才能设定,没有法律授权,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文件均无权设立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监督意义上的公共管理行为。

行政复议的内容和目的是通过处理行政争议对受到行政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个体权益进行法律救济,行政复议是救济公民的行政监督行为,要解决的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侵权问题,而不是要解决行政活动的一般合法性问题。

行政复议只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决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同级或其上级行政机关审报,给予重新裁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履行审批职责的有关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的,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和监督机制,它的着眼点在于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但由于行政复议是在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运作,公正性则不如行政诉讼。

对此《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除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外,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运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为此《公司法》第227 条就公司法人提起行政诉讼作出了明确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仅有权请求有权机关撤销或变更违法或不正当的行政行为,通过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等方法,除去其法律效果,而不能恢复其现实上所受损害的权益。

国家赔偿制度则以国家为赔偿义务人,对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使权力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遭受损害者,予以适当的救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的,就构成了国家侵权,受害人依法享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行政机关应当承担国家侵权赔偿责任。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三大制度的相继建立,与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监察监督一道,构成了最重要的法治保障环节,此五项制度与行政处罚、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等构成完整的法治保障机制,保障政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必究,侵权必救。

这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必需提供的法律保障民事责任是市场经济责任制度中最典型的责任形式公司、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所进行的一切交易行为都是通过契约(合同)来联系、维持的合同在经济生活中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有序的合同行为保障着正常的社会生产、流通、交换、消费各环节的社会秩序,没有合同就没有市场。

合同的签订、履行必然是市场主体的行为行为是主体与权利之间的桥梁,只有通过行为,主体才能取得权利、行使其权利市场经济的行为机制就是交易机制,就是要建立现代交易制度,现代交易制度的核心是交易自由交易自由就是要确立合同自由原则(契约自由原则)。

从1999年10月1 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确立了:约定优先于法定,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时才依法定意思自治原则中的最高原则,其核心就是契约(合同)自由意思自由原则的基本内容是:(1) 确认民事主体在不违反法律的限度内从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自治。

(2) 许可民事主体依法设立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3) 确认依法成立的法律行为具有优先于法律推行条款或任意性规范而适用的效力但意思自治原则要受到民法强行法规范的限制和制约,而这种强行法不仅包括禁止性规范,而且包括效力性规范。

交易自由要求完善市场风险保障机制市场与风险是分不开的,没有无风险的市场,但风险过大的市场则属于不正常的市场为此, 国家颁布的《证券法》使上市公司在现代化交易过程中有了法律保障交易自由也要求在市场上自由竞争的主体必须是公平的竞争。

从法律上讲,市场竞争一要平等,二要自由,三要公平公平竞争的法律是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竞赛规则”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律属于禁止性法律,它不同于市场自由交易中通常具有的许可性法律的性质民事责任本质上是一种特别的债权债务关系。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同属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约责任实质是违约行为所带来的非法侵害契约(合同)所产生的债权民事侵权责任是非法侵害他人合法权利和利益,依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只要民事行为违法就应当承担其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优先原则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国家先后在新《刑法》、《公司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刑法》第36条规定:承担民事赔偿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刑法》第60条又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权人请求,应当偿还《公司法》第228 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些法律规定都体现了民事责任优先原则这一制度确立了民事责任(支付民事赔偿金、债务)、行政责任(支付罚款)和刑事责任(支付罚金)在落实财产制裁方面的先后顺序关系,明显地突出了民事赔偿的优先原则在民事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赔偿制度中,这两种责任都有赔偿制度。

赔偿是全部损失的赔偿,既包括财产的减少,还包括可得到而没有得到的利益(预期利润)《公司法》第63条、第118条规定公司的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些人员对他们的违法行为和越权行为责任自负的原则是公司法严格责任自负原则的新的进步(作者系中国法学会会员,河北省鹿泉市委政法委原副书记、原鹿泉市维护稳定工作办公室主任、原鹿泉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办公室主任,现任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张庆生)

本文的内容和体例是:现代企业制度与公司法(1)、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特征(2)、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组织形式(3)、现代企业制度的责任形式(4)、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是完善企业法人制度(5)、现代企业制度是建立在规范的公司制基础上的

(6)、现代企业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了政府与企业的关系(7)、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8)、现代企业制度的行为激励约束机制(9)、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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