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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疯狂了遗孀(遗孀取暖费规定)


1981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民法起草小组全体同志合影一排:陈汉章、史越、孙亚明、林亨元、杨秀峰、赵伯平、吴克坚、陶希晋、余鑫如、李淳;二排:司机、王作堂

太疯狂了遗孀(遗孀取暖费规定)

 

   1981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民法起草小组全体同志合影一排:陈汉章、史越、孙亚明、林亨元、杨秀峰、赵伯平、吴克坚、陶希晋、余鑫如、李淳;二排:司机、王作堂、李铸国、金平、艾炜、时秀珍、马原、打字员、崔洪夫、刘岐山、刘白笔、余能斌;

三排:司机、白有忠、张成泉、穆膜、杨振山、张佩霖、魏振瀛、张可凡、李一、刘文

在开启今天的往事回忆前先让我们透过一张泛黄的老照片回顾一位法学前辈的生平(置顶照片中第三排左起第五位)

杨振山 教授(1937年1月27日—2004年10月19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著名民法学家、法律思想家和法学教育家国务院有突出贡献专家、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1958年9月就读于北京政法学院法律系

1962年7月留校任民法教研室老师系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科奠基人之一1977年2月调至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1979年4月调回中国政法大学任教历任中国政法大学学位委员会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研究生院院务委员会委员、

民商法教研室主任、罗马法研究中心主任曾兼任国内多家机构法律委员会委员和多家国内外大学客座教授在杨教授个人著述方面曾主编出版《中国民法教程》、《民法学》《民法通则及配套规则解释新解》《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

《新合同法原理及适用全书》《民商法实务研究》等书籍其参加过多部民商事法律法规的起草、修改及讨论工作包括1962年至1965年全国人大组织的民法典起草工作(起草所有权和合同中部分章节)1979年至1982年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

组织的民法典起草(起草所有权和损害赔偿部分章节)当之无愧是新中国法治进程的重要参与者和历史见证者其弟子朱庆育老师在对其先师五周年祭的祭文里忆道在一次闲聊中,他曾询问先生:「那时候,教师卑微,地位与最高立法机关或

最高司法机关相去何止万里,为什么还会做出这种选择?」先生的回答是:「个人“立功”只是小德,如果能培养出更多的人才“立功”,那才是“善莫大焉”;再说,我个人喜欢教书,离不开学生」但,就是这样一位令吾辈尊敬的老先生。

在其逝世近十年后的一天先生的遗孀(周某)竟然被其生前挚爱的母校和为其奉献了毕生心血的工作单位告上法庭原委竟是“拖欠”7年的取暖费28000元而不得不对簿公堂重提这段令人纠结的往事还得从先前的一则微博说起

从2012年那年寒冷的冬天说起从一篇「师母有话说」发帖开始说起……

师母有话说:不公平的判决文丨张振山教授的遗孀周某 现年77岁文稿源自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律师个人微博老了,老了怎么也没想到我会被我的老伴杨振山(已去世)工作了一辈子的中国政法大学三次告上法院原因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欠了中国政法大学。

七年的取暖费长达近两年的官司,经海淀区东升法院审理,判决我彻底败诉本来事情很简单,2004年老伴杨振山去世,需要缴取暖费,如果有关部门通知我,我交费后儿媳单位根据规定报销 3000 元,就完了我不明白这么简单的事为什么拖到2011年(长达七年后)才通知我,这是我的错吗?。

我在中国政法大学住了 40 多年,40 年来水费、卫生费等都是政法大学派人到家里收,从来没有人收取过取暖费,也没有人通过任何形式提示过在2011年1月份中国政法大学房产处刘处长打来电话说我欠了学校七年的取暖费,从2004年到2011年共计 。

28434 元当时我很震惊,问他为什么2004年不通知我?都过了七年才通知?如果你当年通知我,儿媳单位可以报销,现在积压了七年的取暖费,单位不会给报销因为国家规定取暖费报销日期为当年的11月15日至12月31日。

刘处长说:“以前由于学校管理混乱,没有人收,现在才交给我们处负责你现在缴可以免收二年的取暖费,让单位想想办法吧”2011年5月27日在我家大门上发现贴了一张通知,通知中威胁说如果在2011年6月10日之前不缴纳七年取暖费就将注销我的房产证。

这确实吓着我了,当时不知所措,面对老伴杨振山的遗像问他为什么会这样?他无语我知道大家都很忙,我不愿意给任何人添麻烦万般无奈,我怀着忐忑的心情给德高望重的方教授(小编注:方流芳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打电话,想听听他的意见,他说:。

“学校有收取暖费的任务,就有告知的义务,学校不告知,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他们负责,不用怕”他一语指出了问题的实质放下电话,我揪着的心放宽了许多我只知道学校是从2011年才开始收取暖费,我也自觉、主动的将2011年和2012年的取暖费交纳了。

我不明白的是:由于学校管理混乱,没有人收取暖费,造成的经济损失,确让我一个孤寡老太太来买单,这合理吗?集体经济利益受损失,固然重要,那么个人的经济利益受损失就不重要了吗?学校不通知我,我怎么会知道需要缴纳取暖费?学校就没有责任吗?

判决书中原告证据6“催缴费用的说明,证明中国政法大学一直向二被告主张权利”我只是在2011年才接到刘处长的电话和房管处的通知自2004年杨振山教授去世至今,中国政法大学的领导及后勤处的工作人员没有一个人到我家来过或打过电话。

(杨老师的学生除外)又从何而来的“一直向二被告主张权利”请问刘处长:长达七年时间里,你们何年、何月、何日催过我缴取暖费?欠学校取暖费的还有很多家,按照逻辑讲在这七年里你们不会只是向我一家“主张权利”吧,你能提供在2004年至2011年之间你们向别人家催要取暖费的例子吗?

你在电话里曾说你和杨老师关系很好,人离世了之后,你就该是这样的态度吗?不顾事实的编造谎言,良心何在.难道现如今谎言和欺骗已经可以被法律所保护了吗?这个判决让我感到很悲哀 还有一事令我深感不解,政法大学起诉我三次:。

第一次东升法院以政法大学证据不足要求其撤诉,政法大学撤诉后又以同样的证据地二次起诉我,法院还是以证据不足要其撤诉,于是政法大学第三次起诉,证据不变只是追加我儿子作为第二被告,但还把我儿子的名字写错了法院第三次让政法大学撤诉,我的代理人张远忠律师当时要求主审法官回避此案,东升法院的一个庭长出来说“我一定给你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

”于是没多久判决下来,判我们彻底败诉让我不解的是:法院前两次都认为不足的证据为何却又能成为了审判的依据,难道法院对于证据的认定标准是可以变化的吗?不知谁能为我解惑死者无语,生者有情取暖费纠纷一事出现后,杨老师的学生说。

“师母我们替你交了吧”我很受感动,但被我谢绝我说这不是“钱”的事,大家要帮我就帮我讨回“公道”杨老师走了近十年,学生们心中依然有他,在这里我谢谢大家的关心,谢谢方教授仗义执言,更要谢谢张远忠律师免费为我打代理本案。

我实在不愿意跟老伴热爱的单位对簿公堂,我不愿意给任何人添麻烦我清楚我与中国政法大学在分量上强弱的差距、力量上对比的悬殊但中国政法大学的具体工作人员的形象和作为实在令我寒心法院的判决有失公道,我虽已是黄土埋半截的人,在强权之下,我不想忍气吞声、任凭践踏。

难道真的没有公道吗?附录:中国政法大学诉杨振山遗孀案“起诉状” 起 诉 状原告:中国政法大学被告:周某(杨振山教授遗孀)请求事项:1、判决被告偿还拖欠7年供暖款28434元;2、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我校职工杨振山于2004年10月去世后,由杨振山的爱人被告居住某号房,面积   平方米我校对该住户提供供暖,但被告从2004年至2011年度一直未交供暖费,30元/平方米,共计28434元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诉至法请法院判决周某偿还原告中国政法大学人民币28434元,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中国政法大学                2012年10月8日▼附录:中国政法大学诉杨振山遗孀取暖费案庭审记录。

庭审记录时间:2013年4月27日地点:海淀区法院东升法庭审判员:郝蓬、王小薇、姚德龙书记员:王海宁审判长:说明权利义务审判长:原告说明起诉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原告:杨某某于2004年10月去世,由其爱人被告周某居住在**号楼***,面积为135.39平方米,我校正常对该户住户提供供暖服务,但被告从2004年至2011年度一直未交供暖费,30元/平米,共计28434元。

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周某偿还原告政法大学共计人民币28434元被告:首先原告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其次原告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审判长:法庭质证原告:一、司法部关于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锅炉改造立项报告的批复,说明学校原来用煤气现改用燃气。

二、工业锅炉安装工程质量证明书(整装)三、燃气供用合同,证明我们提供了供暖服务,给住户供暖了被告:原告三份证据与本案无关联原因是燃气供用合同是燃气公司与政法大学签订的,非本案被告,政法大学擅自代理燃气集团向被告收取取暖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安装质量书只能证明安装的锅炉合格,但是是否向原告供暖无事实依据;燃气供用合同非和被告签订。

因此我们认为,三份证据首先不能证明原告有权向被告收取供暖费,其次不能证明原告向被告进行了供暖,再次不能证明原告在诉讼时效内行使了权利,因此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第二组证据:一、政法大学开具的杨某某死亡证明。

二、杨某代杨某某领取的房产证三、被告户口本证明被告现在居住在诉争房屋,享受了供暖服务,并且被告是北京市公安局退休职工,有能力履行义务,交纳供暖费被告:原告证据一与本案无关联;证据二复印件,首先对真实性不认可,其次杨某光和杨某某的关系原告未提交证明,因此与本案无关联;证据三原告不能证明被告是北京市公安局干部,而且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04年后取暖费,而户口上说明的是周某2006年才迁到诉争房屋,因此主张被告支付2004-2006年取暖费无依据。

原告:第三组证据是政法大学物业管理中心提供的政法大学一直在向被告方追索供暖费的证明被告:原告提交的证据是原告内部单位提供的,没有证明力另外其说明中表明根据相关规定,政法大学一直向被告追索供暖费,但是这个相关规定是什 么,原告并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因此我们不能认为此相关规定是存在的。

原告:北京市高院关于追索供暖费的若干意见意见中证明除了供暖放明显怠于行使职权,应当认为诉讼时效未过被告:高院办案意见,不是证据而且原告确实明显怠于行使职责原告应证明其积极行使了权利,目前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都不能证明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限内行使过请求权,因此我们认为原告明显怠于行使权利,因此,过了诉讼时效。

审判长:原告还有证据吗?原告:无审判长:被告提交证据被告:我们的证据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提供的证明这份证据我们想要证明被告没有恶意不交供暖费,因为被告的取暖费可以在儿媳妇单位报销的,因为如果原告如果按期限行驶请求权,我们可以报销的。

原告:说明中表明的期限不在争议期限内审判长:被告还有证据吗?被告:没有该证据我们要证明的是原告如果催要,我们可以报销,不会恶意不交供暖费被告:无审判长:房屋原居主人是杨振山?被告:是审判长:04年杨振山去世后谁住?。

被告:被告和儿媳妇住主要是儿媳妇住审判长:现在房子房本是谁?被告:不知道审判长:房屋与被告到底是什么关系?被告:我们不知道这个证据应该由原告提交原告: 房本已经发给他了房本在被告处,是杨振山的名字可以查询。

审判长:原告方也没有提交房产局的相关证明文件?原告: 房产局不给出相关证明审判长:那你们也应该提交法院申请查询啊原告: 那我们现在申请法院查询审判长:你们上次诉讼的时候我就和你们说过这个问题被告:法官我想说明一下。

首先上次诉讼的时候我方就提交过这个问题,原告是知道的,但是原告没有提交申请现在举证期限已经过了,无权再向法庭申请调查取证审判长:原告提交一下曾经催缴供暖费的证据原告: 上门催要过被告应该自觉交被告:没有催要过。

并且我们要说明,2004年以前被告方根本就不需要提交供暖费,现在忽然要求交,原告应当积极行使权利,向被告催要,这样被告才知道需要交纳供暖费,也会乐于履行义务,因为可以在儿媳妇单位报销,但是因为原告的不作为,导致被告现在丧失了报销的权利,造成了损失。

审判长:法庭辩论原告: .....被告:一原告所提交的所有证据都表明原告请求权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二原告与被告是否有供暖关系、原告是否供暖都没有证据证明,原告起诉面积是139平米、这个起诉面积无事实法律依据。

三、原告起诉的时间是2004=2011年,但是周春梅是2006年才迁到诉争房屋,2004-2006年没有享受到供暖服务四、杨振山在2004年前都不需要提交供暖费,在2004年后忽然要求共居人交供暖费,原告行驶请求权。

但是原告都没有行使此项权利,导致原告的诉讼时效已过五、本案的诉争焦点在上次审判中已经提出过,原告应当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但是原告并未提交,并且此时已经过了举证期限,原告丧失此项权利原告: 原告户口本在这,原告享受了相关权利,应当履行义务。

并且杨振山2004年去世后,被告变成社会户,就应当自己缴纳供暖费被告:没有相关政策表明变成社会户必须缴纳原告:我们不用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与房屋的关系,她是居住在此房屋,必须缴纳供暖费被告:不能证明被告就居住在此房屋。

至此围绕“杨振山教授遗孀欠交七年取暖费案”在历经三次起诉、二次撤诉后终于尘埃落定最终中国政法大学应赢下了诉讼事后代理律师张远忠律师写到「母校法大赢了28000,但让党失去一颗忠贞的心」同时在本案诉讼期间

也还见法大学子评论道:「难道原告非要让此案例成为同学们研习民法的材料,以理解:(1)什么是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2)相关损失承担规则.....;作为老师的学生为师母在老师离开多年后因这一纠纷而被迫重拾悲情心痛

作为原告教师团队的一员为原告无视法理滥诉脸红也为自己退休后可能的遭遇而悲哀」 /「可以把案情作为民法课期末考试的题目看看法大的学生的答案是什么」……上述就是今天要同大家追忆的一段往事一位法学教授的遗孀和

一所政法院校一纸判决的往事 ……在此须重申个人并非法大毕业的学生也不曾与杨振山教授遗孀周老师有任何交集作为一枚不做实务的小编更不敢妄言置评该案法律关系只想知晓在案件判决下来距今已越两年之久的今天杨振山教授的遗孀周老师如今身体是否安好

您家里面的供暖现在是否足够恒温 ……又是一季寒冬逼近唯愿这个寒冬老人们的心不再冰冷如昨日我没有权利让所有人都记住那些老去的人们但我始终坚信任何人都应该有被记住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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