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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核推荐辱骂(辱骂他人报警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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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核推荐辱骂(辱骂他人报警立案标准)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案号:(2023)沪02行终12号上诉人丁某因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6行初40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审认定,2021年12月8日,丁某以挂号信方式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以下简称杨浦公安分局)寄送《行政治安拘留报警》,认为案外人刘某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沪民申938号案件视频开庭听证时对其进行侮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向杨浦公安分局报警,要求依法处理。

挂号信查询结果显示2021年12月10日“已签收,他人代收”后丁某认为杨浦公安分局不作为,遂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令杨浦公安分局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报警依法处理  原审另查明,在(2021)沪民申938号一案中,丁某系再审申请人港闸区XX服务部的经营者,刘某系再审被申请人方某的委托代理律师,该案于2021年11月23日9时进行在线谈话。

 原审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本案中,丁某向杨浦公安分局报警要求查处的事项系发生在法院在线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其所称案外人在庭审中有辱骂行为,明显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原审法院遂裁定驳回丁某的起诉。

丁某不服,上诉于本院  上诉人丁某上诉称,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审理案件过程中,案外人刘某言语侮辱上诉人,上诉人向法官申请依法进行处理,但法官未予回复虽然上诉人明知该事项应由法院处理,但法官不作为,故上诉人向杨浦公安分局报警。

杨浦公安分局收到其报警后应当予以回复原审裁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改判杨浦公安分局未依法作出处理违法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上诉人丁某认为案外人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其进行辱骂,要求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未果,遂向被上诉人杨浦公安分局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对上述辱骂行为进行处理,该履职申请明显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

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金刚审  判  员 王  兵审  判  员 沈亦平

书  记  员 韩  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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