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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玩忽职守(玩忽职守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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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玩忽职守(玩忽职守什么意思)

 

来源:综合一号员、靠山屯闲话、网络原标题:2016浙江省金华市南苑小区7.9火灾消防现场指挥王亨健渎职案案情简要2016年7月9日凌晨,浙江金华某小区居民陈某家中发生火情,其夫发现后立即拨打119报警随后,消防人员赶到现场灭火,火灾扑灭后,消防人员返回。

陈某在消防人员离开现场后,返回客厅时触电身亡随后陈某父亲将火灾现场总指挥王某(指导员)告上法庭,要求相关机关以玩忽职守型渎职罪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下内容来自凯迪社区,真实姓名隐去;网络显示,该控告书应该是陈某父亲所发。

)原文地址: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id=12648356&boardid=25控告请求请求浙江省金华市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对于被控告人在消防救援过程中存在的玩忽职守型渎职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控告人是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南苑小区居民陈某父亲2016年7月9日凌晨,受害人陈某居住的西6幢2单元601室客厅突然起火,陈某的丈夫(控告人的女婿)发现后立即拨打119报警随后,被控告人带领消防人员赶到现场灭火。

  被控告人作为消防现场指挥,未切断火灾现场的供电,导致整个房间在灭火后依然处于通电状态,撤离前没有全面细致的清理火灾现场,没有排查电力安全隐患,没有设警戒线、没有封闭火灾现场,由此引发漏电、触电等危及人身安全的严重危险。

由于被控告人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控告人的女儿陈某在消防人员离开现场后“等烟散、温度降了(再回屋)”返回客厅时触电身亡  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被控告人身为国家公务人员。

,在履行公职的过程中导致控告人的女儿死亡的严重后果,其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要件  第二:被控告人在指挥整个消防救援过程中,未依法按照规程切断供电、排查险情、封闭现场、提示风险等,符合玩忽职守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首先,被控告人在指挥消防人员灭火过程中未遵守消防操作规程以及《消防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行或者要求供电部门配合切断整个电源同时,被控告人在指挥消防人员火场清理阶段没有自行或要求供电部门配合做电力安全隐患排查,没有排除现场漏电险情。

  依据《消防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依据《公安消防部队作战训练安全要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清理火场时,必须克服麻痹思想,防止发生意外伤害  (二)检查楼梯间、走道、外墙处烧损电线的带电情况,防止发生触电伤害事故。

  依据《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第九十条的规定,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全面、细致地检查清理现场,视情留有必要力量实施监护和配合后续处置,并向事故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移交现场  在本案中,被控告人并未履行排查漏电险情的义务并最终导致了受害人陈某死亡的严重后果,符合玩忽职守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其次,被控告人在指挥消防人员灭火过程中没有设置警戒标志,火情扑灭后没有封闭火灾现场,也没有张贴《封闭火灾现场公告》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情况,排除现场险情,保障现场调查人员的安全,并初步划定现场封闭范围,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被控告人显然未遵守前述规定,其违反操作规程的处理方式与受害人死亡之间明显存在因果关系再次,被控告人在指挥灭火过程中未提示受害人及其家人火灾现场仍旧存在电力安全隐患,却告知受害人及其家人“等烟散了、温度降了再回屋”。

被控告人的不作为致使受害人及其家人误认为现场已无安全隐患,是导致受害人触电身亡的直接原因  第三:被控告人作为灭火现场指挥人员,仅仅依据“觉得房间里面已经断电了”,并未按照前述法律法规以及消防操作规程履行作为义务,其主观方面明显存在重大过失。

  第四:被控告人的玩忽职守行为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符合玩忽职守罪的客体要件要求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玩忽职守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控告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贵机关提起本控告,请求贵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对于被控告人玩忽职守犯罪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延伸阅读玩忽职守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渎职罪本罪主要特征:(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2)主观上出于行为人职务上的过失,如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擅离职守等。

(3)客观上表现为因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您怎么看?

网友观点看法:

 鹿肉熊肉羹  该起事件结果已经很明确了,当地法院已经进行了一、二审,全部判了原告败诉!且原告避重就轻,对当时灭火时电力部门已在现场等情况只字不提,显然是在误导大众,将电力部门职责和消防员灭火职责混为一谈,混淆视听。

健君灭火救援属于紧急避险行为《民法总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高消防员流血流汗,还要流泪?是大包大揽法制条令的原罪,还是刁民人性的泯灭?浅海这种界定也太扯了,灭火时如果不需要断电就不必通知电力部门,封闭火灾现场也要视情况而定,触电是家庭个人行为,怎么能说是因玩忽职守造成,那每次灭火之后是不是应该给周围的人整个宣读一次防火,防电,防雷击,防烟熏,防倒塌,防滑倒等等的各种注意事项,这种决定对灭火的行为主体太有失公允

名将现役体制下可以军事行动为由避免此类控诉,但归地方之后,有没有一个权威的说法来进行责任界定呢?再者,消防部队自己制订了大量效用重叠、可有可无的“规章制度”,很多都经不起论证,在办公室里短期撰造产生,到头来,对内没起到什么作用,最后却成了束缚自己的枷锁。

且,恶习仍在继续偶入凡尘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改制前现役体制消防员不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个控告是不成立的万里无云考验领导敢于担当的时候到了!不能让我们的兄弟流血又流泪!此事处理不好消防真的是完了!。

徂阳指挥员有权决定切断电力,认为没必要就可以不断电,被害人不是在灭火战斗全过程死亡,口头移交也说得过去,何罪之有有麟以后拟定一份责任合同或协议,当事人签了再救援,哈哈哈韩学锋因为自己的家有安全隐患发生火灾,利用公共资源消防队灭火,对于消防队来说那是战场主体责任,火灭完了撤离,主体责任就转到这个家,自己无安全意识,导致身亡,不反思、不思过,反过来赖帮助你家灭的,典型的无理取闹。

要是这样你还应该起诉国家没教育好你的责任、你祖宗生你的责任......准备当大羊仔消防灭火是义务灭火,没有收你当事人一分钱,也不存在顾客是上帝之说不是什么火灾都必须断电的,你当事人发现着火以后只知道报警然后观赏么?有没有前期处置?有没有说关电关气然后抱紧自己的小孩远离火场?还是在火灾现场跟大爷一样让消防员救你的名牌包,你的宠物猫?啥叫玩忽职守?意思消防队给你救完火再帮你把家门看好,水电帮你修好,家里卫生帮你打扫干净才是本职?你个当大人的过马路不看车让车撞死了你怪交警玩忽职守没让车辆礼让行人?人家消防员说了,等温度和烟散完就可以进去了,你是不可以光着脚随便走,踩到钉子也怪消防员没有履行职责提示你要注意玻璃小心台阶?文盲给你普及一下,封闭火灾现场是当事人提出需要消防机构进行火灾调查以后,或者存在纠纷等情况时,由消防机构火灾调查人员进行火场封闭。

灭火救援现场的维护秩序只是救援过程中的一步,如果有物业公司或者公安机构在场,则由他们负责现场警戒第二,现场总指挥的词用的真好,把一个中队干部夸的跟省领导亲临现场指挥作战一样,中队指挥员到场,做好火灾扑救工作,火灾扑救完毕将现场移交给你当事人就结束了,你是不打算让人家中队干部还为你一生负责呢?社会发展最需要的是文明,而不是刁民。

发言完毕刘丽

人死了 就说是玩忽职守 那火灭了 怎么没有给他们立功呢郝保杰现在很多人都把自己当成巨婴,还是那种家教不好的巨婴。Huy

灭火救援本来就属于应急行为,没有火,消防员也不会去,这去了反而惹火

上身,现状之令人担忧,现在常常都是发生事情以后,不好好反思自己的行为,而是四处找漏洞、找替罪羊,这样下去明明可以做的事都会越来越少有人做,明哲保身……语过添情什么是渎职?难道消防员没灭火吗?难道电是消防队接的?你可以不住房,更没必要接电,就不会发生火灾了不是吗?怎么看着有骗保险和骗消防队的悬疑,就像是碰瓷

火焰上舞者这就是扯淡,消防员是军事属性,不是公务员,而且封闭现场是大队防火参谋的事情 永消防员表示很焦虑,需要权威发声…大漠孤烟漏电报警干嘛去了电力也有责任,为什么不跳闸谢平标他告得成功我就辞职,这锅太大咱瘦弱的肩膀担当不起。

笑达和扶摔倒的大爷一样!社会现状令人担忧!小骑抛开这些不说 思考一下这些问题也是很头疼:对于盲目移情找宣泄口的老百姓 政府应该是怎样的导向 是否有个严谨非不计成本的严格甚至偏执的程序 按程序调查 有错就是有错 无过便是无过;行政执法的执法边际是否势在必行 否则不受保护的执法本身就容易导致不公正;灭火救援的科学性是强在结果还是程序……

Mellon从法律的角度上有两个点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标准:一是主体是否恰当,也就是消防员的灭火行为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公职的行为二是消防员未断电的行为是否属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过失行为我认为,前一点存在争议,就算消防员职业化。

其救火行为也只能界定为救助行为,而不是行政行为后一点更不成立过火的房间本来就存在种种隐患,比如漏电,漏水,电器掉落等不能把触电的责任归属于救火的消防员,而应该通过火灾调查,分析火灾原因,进而找到触电的责任。

一十八度救援怎么能是行政行为小和尚我们提着脑袋去救火反而有罪 请别让你们的兵哥哥寒心好吗高建军条令、规则、规定都是部门规章和内部工作规定,对外不具备法律效力而消防法的法条并没有明确必须切断电源针对这个现场,只能说指挥员存在工作疏忽。

其实最大的“因”是过失引起火灾和当事人未掌握基本的安全常识你觉得在救援现场有多少当事人能做到不阻碍灭火战斗的?大部分是不听消防人员的劝阻,闹着危险要去抢救自己财物,无形的给灭火救援增加了多少困难?要认清事实,不要乱“维权”

火腿荷包蛋消防员救火过程中触电身亡 是否可以控告电力部门玩忽职守……赤&阝!看来以后灭火救援前要像医院做手术前一样,先签署一份同意书后再进行灭火救援Sky不得不承认为人民服务的人都快是弱势群体了近一点离我。

真是扎心了,消防人!让火再烧一会儿~淡 定灭火救援中的救援俩字怎么算?灭火是不是属于救助行为不忘初心往往牺牲最大的都是消防员,不管哪里有困难有火灾他们都是冲在第一线,而如今因为这个给消防员定罪是不是太过无理,那如果消防员在给你家救火的时候不幸牺牲,那他的家人也是不是该把你们告上法庭?不是因你家的火哪里来的不幸???

善用其心另外,提醒一下,有战友对紧急避险行为有误读的,这个案例中是不适用紧急避险行为的发生纠纷,一方面是我们确实存在一定失误,但是还不足以达到刑事责任的层面;另一方面,是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和不完善造成的。

这是在国家倡导法治社会的背景下,公民权利意识逐渐提升过程中的必然结果善用其心到底是玩忽职守还是工作失误,有待探讨!但毫无疑问的是,相关法律法规亟待完善,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进一步明确!既要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的利益,也不能让消防员成为法律不完善背景下的弱势群体!当然,出现纠纷并不一定是坏事,一方面可以促成相关法律的日益完善;另一方面也可从法律责任的层面,对消防工作形成倒逼态势,进而推动消防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发展!

奇异果2016年的火灾现在才来控告?忘我无谓玩忽职守是行政行为,消防灭火是军队义务善举,两者不可相并,如果说部队的灭火造成意外损失,那两国之间的战争结束,是否所有参战军人都要承担战争责任?BH4RQH修哲。

应该属于工作失误的范畴,入罪必须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案例中,指挥员只存在过错但没有不负责任!这样的定罪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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