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鲜出炉产品政策(产品政策什么意思)
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为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自2011年1月1日起,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规定如下:一、软件产品增值
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为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自2011年1月1日起,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规定如下: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税负超过3%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 =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一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一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3%(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3%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当期硬件、 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3)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五、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手续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七、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八、主管税务机关可对享受软件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查纳税人凡弄虚作假骗取享受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税务机关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规定增值税政策的资格,纳税人3年内不得次申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案例解析:某软件企业(一般纳税人)2019 年5月份销售自产软件产品取得不含税入109万元,4月份留抵税额3.6万元,本月发生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4.52万元,本月件企业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保留两位小数)解析:销项税额=109×13%=14.17(万元)进项税额=4.52+3.6=8.12(万元)应纳增值税=14.17-8.12=6.05(万元)应纳税额占销售额比例:6.05÷109×100%=5.55%
实际税负超过3%,所以应退增值税:6.05—109×3%=2.78(万元)答:该软件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为6.05万元,即征即退增值税2.78万元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一、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自2019年4月1日后应按照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三、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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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李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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