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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分享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流程)


案 情 简 介 2016年1月,原告乌兰布统苏木某单位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服务合同书》,约定由被告某公司作为承接方为原告单位提供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工程的

干货分享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流程)

 

案 情 简 介 2016年1月,原告乌兰布统苏木某单位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服务合同书》,约定由被告某公司作为承接方为原告单位提供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工程的设计服务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委托方与承接方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然而,北京没有“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只有“北京仲裁委员会”,一字之差,形成的仲裁约定是否有效,面对这种情况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法 官 释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在判断仲裁条款是否明确、能否清楚确定仲裁机构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基础,客观分析当事人约定仲裁条款时的本意 本案中,首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委托方与承接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显然,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涉案合同时具有将此后产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合意其次,从合同约定的文字看,该仲裁条款约定的是“由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并非“在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从合同文字表述的通常含义看,其中的“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显然是指特定仲裁机构的名称,指向单一,此与“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这种并不指向特定机构的表达明显不同再次,经查,位于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有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三家。

从涉案合同中仲裁条款约定的“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的字面意思来看,与北京市现有的三家仲裁机构中的北京仲裁委员会最为接近,仅有一字之差本案双方并非法律或者纠纷解决专业人士,对其在约定仲裁机构时,不应苛以过高标准。

综合上述因素,应当认定涉案仲裁条款约定是明确的,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就是选择北京仲裁委员会作为仲裁机构,即原告与被告就涉案纠纷已经达成了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书面仲裁协议,故原告应当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原标题:《【以案释法】由“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的约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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