墙裂推荐科举制度(科举制度的意义和影响)
【光明学术笔谈】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一个政权的巩固和发展,离不开各项制度的建设,科举制度便是突出的一例。科举制度历经隋唐宋元明清诸朝,推行时间
【光明学术笔谈】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一个政权的巩固和发展,离不开各项制度的建设,科举制度便是突出的一例科举制度历经隋唐宋元明清诸朝,推行时间长达1300年之久,其选官功能经久而未衰,是中国古代最有效的选官制度。
1300年的科举发展史证明,科举制度的创立、发展、完善,体现了制度建设的全过程,而且科举制度的建设始终伴随着历代考试的实践,在实践中不断调整、改进,从未停止,甚至在废科举前还在努力变革科举制度的建设发展是一个艰辛、复杂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有所创新的过程。
回顾科举制度建设的全过程,可以看到以下四个特点制度建设的全面性科举是通过设科考试来选拔官员的制度,涉及诸多方面、诸多环节因此,从唐代开始就注重制度建设的全面性,以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如对考试科目的设置、考生资格的确定、考官的选任、考场的管理、阅卷的程序、主管部门的确定等,都做了详细规定。
宋以后各朝更是为之不断努力,科举制度建设的全面性不断显现出来宋代不仅在考试科目上做了重要调整,还确立了三年一开科及殿试制度,同时确立了固定的考场(贡院),推行回避制度,建立了一套防止舞弊的措施,使科举制度更加完善。
明代推行“科举必由学校”(《明史·选举一》),增加了童生试,又推行八股文,使考试向标准化的方向迈进,当然这也带有负面效应清代的科举制度集历代之大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其一,以各种方式增加科举名目,如恢复制科,广开恩科,建立宗室科目,设立翻译科,旨在为更多的人提供入仕的机会。
其二,在会试中采取分省取士,以确保各省士子都有登科的机会;在乡试中实行编号制度,分别规定录取名额,以确保偏僻之乡及少数民族子弟有中式者其三,进一步完善科场条例,从童生试起一直到乡试、会试的资格审查,以及考官选派、出题、阅卷、录取等各个环节都有详细的规定,以加强对整个考试过程的监管力度,旨在保证公平取士。
对边远小省的政策倾斜,对土司科举之放宽,彰显了科举取士的笼络功能其四,吸取历代之教训,全面推行落第政策,尽力安抚、安置乡、会试落第者,如发领落卷、恩赏老年落第者、推行举人大挑,旨在求得社会的相对稳定其五,对科举经费的使用及管理完全制度化,如举人盘费、考官路费、科场支出等项开支,均按定制执行。
可以说,清代的《科场条例》涉及考试的方方面面,可谓无所不包,甚至细到考场用笔的颜色都有明确规定:乡会试考生用墨笔,誊录书手用朱笔,对读生用赭黄笔,内帘主考用墨笔,同考用蓝笔,内监试官用紫笔,内收掌官及书吏用蓝笔,等等,以体现各有专司,各负其责。
制度建设的持续性科举制度自创建以来,不断在改进、完善之中可以说,科举制度的建设在1300年间从未间断,即使在废除科举前的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清廷为改革考试科目,还特开经济特科,以破格求才科举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公平公正,但几乎与科举制度同时诞生,违背公平竞争的各种舞弊取巧行为就出现了。
因此,防止舞弊从一开始就是科举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仅以此为例,看看历朝在这一点上持续不断的努力唐代实行科举之初,还保留有公荐制度,因此造成考场请托盛行长庆元年(821年),礼部侍郎钱徽掌贡举,接受请托,引起不满,穆宗下令“覆试”,结果已录取的14个官员子弟有11人被黜落,由此开创了榜后覆试制度。
会昌三年(843年),礼部尚书王起权知贡举,提出“凡有亲戚在朝者,不得应举”,以限制公卿子弟入仕宋代为保证公平取士,废除了“公荐”及“公卷”制度,“一切以程文为去留”(陆游:《老学庵笔记》卷5)同时严格了考场纪律,严格了贡院管理,考生入场前要进行搜检,以防夹带文字资料入场。
后又做了技术性改进,如淳化三年(992年)开始实行“糊名考校”,即将试卷封印糊名真宗时,始行誊录制度,即将考生试卷誊录后再送考官评阅此外,早在雍熙二年(985年)即设立了亲属回避的“别头试”制度,即考官与应举之人有姻亲者,令设考场别试。
金朝在考生入场搜检环节非常严格,以至有人指责“解发袒衣,索及耳鼻”,非“待士之礼”故金世宗大定年间行“沐衣更衣之法”,令考生入场前先沐浴,“官置衣为之更之,既可防滥,且不亏礼”(《金史·选举一》)明代防弊制度更为严密,除专设监试御史,以及弥封、誊录、对读、监门、搜检等专管官员外,还令考生入场后每人单独一号舍,由号军看守,发现有挟带舞弊者,“于场前枷号一月,满日问罪革为民”(万历《明会典》卷77《礼部·科举》)。
清代对考生入场时的穿戴及携带文具等有严格规定,甚至所带糕饼饽饽都要切开查看此外,为保证公平取士,清代创设了许多新的规定,如审音制度、搜落卷制度、覆试制度、回避制度等审音制度是在童生试中,为防止考生冒籍跨考而采取的一项措施,即考生入场前先核对口音,确认为本州县人,方准入场。
可见在科举制度的建设中,历代对公平取士的努力一直没有停止过制度建设的规范性科举制度的发展,也是其本身不断规范化的过程唐玄宗时,科举主管部门由吏部改为礼部,标志着科举考试机构完全从官员铨选机构中脱离出来,取得相对的独立性,这是科举制度向规范化发展迈进的重要一步。
历经宋元,自明代始,科举制度的发展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特点,即各级考试的规范化,这也是科举制度成熟的标志如明代规定,子、卯、午、酉年乡试,丑、辰、未、戌年会试;乡试在八月,会试在二月;乡会试各考三场,分别于初九日、十二日、十五日进行;考前一日入场,后一日出场;乡会试三场试题范围形式相同,且有明确规定,届时主持者照章办事即可。
清沿明制,只是会试时间改为三月,三场试题略有变化而清代在规范性的管理上更进一步如乡试主考官一律由京官派出,且必须是进士出身为保证主考官的文化素质,雍正朝开始推行“考差”制度,即对有资格任主考的官员进行考试选拔,称“考试试差”,简称“考差”。
凡任乡试正副主考者,均按省份之远近颁发路费,且规定起程的时间各省乡试试卷一律官办,均以官尺长一尺、宽四寸为标准,每本卷价定为一钱二分,全国划一乡试揭晓,大省于九月十五日内,中省于九月十日内,小省于九月五日内。
榜后鹿鸣宴,均在各省布政司设宴乡试结束后,各省主考例应将考试情况上奏折汇报,称“试竣折”清代对“试竣折”中应汇报的内容也有明确规定如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为督促各省主考认真搜落卷,特补充规定,“各房落卷,令主考照例尽数搜阅,有无取中,于奏报试竣折内声明”(《清高宗实录》卷815,乾隆三十三年七月辛亥)。
各省举子进京会试,均按路程远近发给盘费,时称“公车银两”乡会试放榜后十日,均发还落卷,令落第者领回阅看,以示至公制度建设的适应性科举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遇到过各种情况,如朝代更迭的动荡,王朝的对峙(宋与辽、金),少数民族政权的统治(元、清)等,但它始终表现出惊人的适应性,科举制度不但没有停下发展的脚步,反而形成诸多适应性的特点。
如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他们在科举制度的建设上体现了浓厚的民族特色元代取士,把蒙古人、色目人分作一类,汉人、南人分作一类,所考科目、难易程度均有区别录取亦分两榜,元代尚右,故蒙古人、色目人为一榜,揭于中书省门之右,称“右榜”;汉人、南人为一榜,揭于中书省门之左,称“左榜”。
金代为适应女真人应试,特设女真进士科清初,为突出八旗的特殊地位,曾推行“满榜”与“汉榜”,后不分满汉,但规定各自的取中名额雍正元年(1723年)设立翻译科,只准八旗士子参加,凡乡试中式者称“翻译举人”,会试中式者称“翻译进士”。
这些举措大大迎合了少数民族士子的需求,也将科举制度笼络读书人的功能发挥到了极致清政府在治理西南土司地区的过程中,也推行了科举制为了使科举适应这里的特殊情况,清政府采取了优惠政策,不仅在州县遍设官学,大力兴办书院和义学,还在地方官学专门设置少数民族子弟和土司子弟的入学名额,并严禁他省士子到这里来冒籍跨考。
同时,增加乡试及进士名额这些措施体现出科举适应时代的发展,适应特殊情况的需要,但又不违背公平公正的原则因此,科举在西南土司地区呈现出一派兴旺的景象,自雍正以来,不断有土司呈请参加科举考试,便是有力的证明。
(作者:李世愉、贺晓燕,分别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研究员、助理研究员,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中国历史研究院重大历史问题研究专项〔20@WTC019〕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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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李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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