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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了吗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书记负责制度)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是我们党建党以来关于政法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也是政法战线第一部党内法规,为做好新时代政法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

学会了吗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书记负责制度)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是我们党建党以来关于政法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也是政法战线第一部党内法规,为做好新时代政法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理解好、贯彻好《条例》是政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政法工作条例”学习专栏,陆续对《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进行系列解读,敬请关注!今天小编就带你一起学习《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系列解读(二十四):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组成

各级党委政法委是由若干个委员组成的委员会政法委员会的组成一般包括党委分管政法工作的负责人,他通常担任书记;政府分管政法的负责人;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省以上还有人民解放军的有关负责人、主持机关的负责人(即秘书长)。

这些人组成的领导集体即政法委员会,既有权威性,又有代表性,既有能力、下面也有责任领导同级政法部门的工作。

目前,中央政法委的书记是政治局常委;省一级政法委书记都是当地党委常委,而其中大多数是专职书记;在县市一级政法委书记也是当地的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常委”职务体现了中共对“政法委”的高度重视“政法委”是一个领导集体,委员会中一般设书记、副书记、委员,省以上还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书记是政法委员会的首长,对委员会工作负总责,副书记和委员各有分工。

根据中央的有关文件规定,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与同级政法部门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是一般的协调、指导关系。各级政法委员会的书记,要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一般不得兼任同级其他政法部门的领导职务。

本文转自大兴政法微信公众号开设的“政法工作条例”学习专栏稿件(信息)来源:北京大兴法院、法治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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