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审核(ipo审核状态有哪几种)真没想到
#财经新势力#1、报告期内收入确认相关验收单据缺失,如何关注?保荐人不仅仅应关注并核查收入真实、准确、完整,也应关注发行人会计基础是否薄弱并辅导
#财经新势力#1、报告期内收入确认相关验收单据缺失,如何关注?保荐人不仅仅应关注并核查收入真实、准确、完整,也应关注发行人会计基础是否薄弱并辅导发行人整改比如,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收入有对应的物流单,但未获取客户签收单,审计师做了函证,客户也都确认了报告期的收入和应收。
收入真实、准确、完整方面都做了比较充分的核查,此外,还应看到发行人的整改情况,要及时获取客户的签收单并妥善保管;2、由于补充确认了股份支付,导致整体变更时净资产为负,是否影响上市不影响,但要做好充分信息披露,如改制程序合法合规、整体变更合法合规性;。
3、关于会计差错更正虽然删除了“会计差错更正累计数达到20%视为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标准,但不等于放宽认定如果差错更正性质恶劣,即使未达到20%,也视为财务内控不规范比如坏账计提比例,资产负债表日有明显迹象表明客户信用状况恶化(比如客户的其他供应商已经对该客户单项计提坏账),发行人仍然按正常的账龄比例计提。
次年,发行人改为了单项计提,并认定为是会计估计变更,其实应该是会计差错更正,因为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有信用状况恶化迹象所以,对差错更正是从数据和性质两方面判断4、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哪怕占用一天,第二天就还回来,也应认定为资金占用,需要履行相应的程序,并在招股书中信息披露。
5、财务数据更新实务中比较容易遗漏的一点是:季度财务报表中的利润表,如提供第3季度经审阅的财务报表,此时要提供7-9月和1-9月的损益表,大家经常容易忽略要提供7-9月经审阅的损益表,1月-9月和7月-9月两张表都是需要提供的。
6、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认定如果认定为同一控制企业合并,则不会产生商誉,后续不会有商誉减值压力因此,对于是同一控制还是非同一控制的认定,结果影响较大两个案例:案例一:发行人受A、B、C三人共同控制,B非持股比例最高,发行人购买B控制的甲公司,应认定为非同一控制。
依据是,根据指南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有两个前提,一是在合并前后同受一方或相同多方控制,二是这种控制是非暂时的,合并前后通常一年以上发行人是受多方控制,而收购标的仅由B控制,不满足前提一案例二:发行人受甲、乙、丙三人共同控制,三人是一家人,分别为父亲、母亲和女儿,发行人收购的女儿控制的A公司,如此,是否如案例一,未受相同多方控制,不构成同一控制?答案为否,因为女儿是代家族持股并控制A公司,本次收购是将代持还原,将A公司从女儿代为持股还原到家族持股。
根据证监会会计类第1号,1-5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认定”规定:一般情况下,家族成员之间的股权转让不能直接认定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除非基于交易的商业实质,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能够将家族成员之间转让股权的交易认定为“代持还原”
那么核查的关键点就在于,女儿持股认定为代持的依据主要依据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女儿的出资来源资金流水显示,女儿的出资资金来源于其父亲,二是,谁做经营决策会议、访谈等资料显示,经营决策是女儿与父母协商决定。
7、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是否构成重大影响的判断案例说明,发行人对参股企业持股比例未变,原本派驻董事,后来不再派驻,也不参与日常经营,发行人将投资由权益法核算长投重分类为金融资产,由于涉及跨越重大经济界限,产生了大额投资收益,具体会计处理参见《长期股权投资转换汇总(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更新版)》。
这种做法是有问题的,根据证监会会计类第1号,1-2重大影响的判断,“值得注意的是,重大影响为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而非“正在行使的权力”(例如,投资方已派驻董事并积极参与被投资方的经营管理),其判断的核心应当是投资方是否具备参与并施加重大影响的权力,而投资方是否正在实际行使该权力并不是判断的关键所在。
”投资方不派驻董事,只能说明投资方未行使参与权利,不代表投资方不具备参与权利,因此,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不再派驻董事,不影响权益法会计处理8、对少数股权远期收购义务的会计处理老师指出,金融工具的学习不应仅关注金融资产,也应关注金融负债。
这一点深表认同,金融负债也比较常见,且比较复杂案例说明,某公司大股东持股80%,小股东持股20%,小股东入股时,大股东承诺未来如果3年如果没有成功上市,则全部回购小股东所持股份大股东单体层面对于远期收购义务确认为一项衍生金融负债,在大股东合并层面,对于20%的少数股东,如何处理?计入金融负债还是计入权益?首先,从集团来看,基于远期收购协议承担了一项不能无条件避免用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购买自身股份(集团子公司股份)的义务,因此,集团层面确认为金融负债是必然的。
对于是否确认少数股东权益,需要看少数股东是否具有普通股相关权利和义务,如享有表决权、分红权、股票增值收益权等,如具有,则确认,反之则不确认相关会计处理详见文章《少数股东持股确认为权益还是金融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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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李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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