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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风险(关联交易风险分析)居然可以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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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风险(关联交易风险分析)居然可以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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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关联交易内涵 (一)关联关系的认定 (二)关联交易类别二、关联交易的辨别 (一)注重实际控制 (二)着眼全部交易 (三)关注集团整体 (四)关注内在联系三、反避税案例四、关联交易风险事项 (一)转移利润

 (二)不公允股权转让 (三)成本分摊协议 (四)受控外国企业 (五)资本弱化五、风险应对 (一)尽量减少并避免关联交易 (二)制定关联交易的内控制度 (三)全面核查与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四)注重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五)合规经营,避免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安排六、结语一关联交易内涵(一)关联关系的认定1.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2.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 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 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3.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4.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5.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6.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1至5项关系之一7.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除本条第2项规定外,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

(二)关联交易类别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一般来说,关联交易包括以下主要类型:1.有形资产的转让,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以及其他有形资产的转让;2.无形资产的转让,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专有技术、商誉、品牌、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者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转让;。

3.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以及集团资金池等业务集团资金池业务是指集团内各公司将资金汇总到资金池账户,由集团统一调度的资金借贷业务;4.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事务、技术服务、合约研发、维修、法律、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以及其他劳务的提供;。

5.股权转让二关联交易的辨别在税务实践上,跨国公司发关联交易更为频繁,危害更大,跨国交易也成税务部门的关联交易识别的监管重心对于国内交易来说,关联交易监管较为宽松,纳税人对关联交易的税收风险意识不强,风险识别能力较弱。

近期,税务部门公布了多起对国内关联交易的税务处理,这无疑算是一种加强监管的信号下面我们就从税收监管的角度,详细介绍一下关联交易的辨别方法,为企业对关联交易自纠自查提供一个思路(一)注重实际控制由于持股比例直观明了,基本不会发生争议。

因此,股权结构通常是判断关联关系的首要选项然而,出于各种原因,很多公司的股权架构较为复杂、层级较多,加上避税地的信息壁垒,其真实的持股信息往往被笼上了一层神秘面纱除此之外,股权控制之外的其他控制方式被广泛使用。

有的关联方表面在股权控制上没有任何关系,但通过长期战略合作协议、全面控制协议、价格控制等方式对交易活动实施重大影响因此,在判定关联关系时,不能只看股权控制情况精确识别关联交易,应对交易双方的债权债务、生产经营、高级管理人员、共同利益等方面进行深度分析和综合把握,透过协议合同等资料判断是否存在直接、间接控制关系和其他共同利益。

(二)着眼于全部交易精确识别关联交易,要着眼于全部交易无论是申报的关联交易数据,还是非关联交易,甚至没有在账面上反映的交易,都应该关注并从以下三点进行分析:首先是重点交易分析关联交易一般是持续时间较长且交易金额达到一定数额、交易双方存在税负差才有避税的空间。

在实践中,应重点分析企业的持续交易、跨国交易和低盈利交易,加强对交易类型、合同条款、结算方式等方面的可比性分析,透过经营获利数据查找是否存在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隐性控制的情形其次是成本费用分析重点关注金额大、比重高,特别是无法直接归集的各种成本费用,重点分析归集方法、计提基数、价格标准和分摊依据(包括企业间或企业内部各项目、各批次之间),关注“一套班子、几块牌子”的情况,特别分析是否存在人为调节成本费用分摊的问题。

对于持续亏损的企业,还要重点分析是否承担了与其生产经营无关的额外负担最后是抵消交易分析通过查阅合同、对比单据、人员约谈的方法,全面掌握企业与其关联方的业务往来,并与企业账面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查找可能存在的抵消交易。

(三)关注集团整体针对企业个体难以发现关联交易的情况,我们可以从集团整体入手,通过把握以下三个“链条”来检测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首先是“组织链”通过分析同期资料、国别报告、行业分析报告等资料,掌握集团股权结构和所属成员实体的地域、行业、职能、经营等方面信息,从“组织链”的完整性和合理性的角度查找是否存在被刻意隐匿的关联方。

其次是“供应链”分析对集团营业收入有主要贡献的产品、公司及市场,围绕核心企业的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梳理从采购原材料开始,到制成中间及最终产品,再到销售网络将产品送到制造商、分销商,直至最终用户的供应链情况。

重点分析非关联交易存在的合理性,如果企业的交易对象并非上下游企业,且在交易发生后短期内有资金回流、转手贸易等情况,则有较大的关联交易嫌疑最后是“价值链”从产业布局、运作模式、竞争优势等方面入手,找出集团的利润驱动因素,分析主要价值的创造、归集和流动状况,掌握集团的税收筹划方法。

对于境内企业的经营活动对跨国集团的价值创造有重要贡献的,要求集团给予相应补偿而集团决策失误、开工不足、产品滞销、研发失败等原因造成的风险和损失,则不允许在境内企业税前列支(四)关注内在联系关联企业之间投入和产出、成本和收益、功能风险和利润应该相匹配,这是经济学的一般规律。

在分析关联交易时,我们应该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分析首先是分析投入和产出之间的关系投入必然带来产出,独立企业不可能只顾投入,不问产出因此,对于企业的各种投入,应分析是否有有形资产的创造,是否增加了无形资产的价值,是否带来了经营成本的降低,以防止经营成果被无偿转移到其他关联方。

其次是分析成本和收益之间的关系企业愿意承担某项成本费用,必然希望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这些收益体现在经营业绩的增长、风险损失的减少和资产价值的提升等方面特别是无形资产,应关注境内企业是否参与了集团无形资产的开发、价值提升、维护、保护、应用和推广。

如果参与了相关工作,应量化其贡献程度,主张分享无形资产带来收益的权利最后是分析功能风险和利润之间的关系结合行业发展状况和企业生命周期,做好功能风险分析评估,合理界定企业在采购、生产、研发、营销等环节承担的功能和面临的风险。

企业的利润水平应与承担的功能风险相匹配对于生产职能以外还承担了研发、营销等功能的企业,应比契约加工企业、单一生产功能的企业获得更高的利润水平三反避税案例沈阳市国税局反避税调查人员在对A电子公司经营数据和企业信息进行分析时发现,A公司的母公司B国际电子公司是该行业的全球领军企业,A公司近年来营业收入平稳增加,并且A公司的毛利率和利润率也处于较高水平,近10年企业平均利润率达到10%左右。

但是,调查人员在对比分析企业销售情况时发现,该企业销售占比很小的内销产品价格上有一些异常之处:企业内销产品的价格大大高于同类外销产品价格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A公司内销产品数量不多,产品90%以上均外销给关联企业B公司,但A公司外销B公司的产品毛利率很低,同类产品内销毛利率要高于外销毛利率3倍。

针对这些异常之处,调查人员对A公司部分产品内外销价格、毛利情况开展了相应调查调查人员对A公司产品的整个销售各环节进行细致梳理后发现,B公司毛利率虽然很高,但其他境内、外分销商相关产品的毛利率均高于B公司。

相比之下,A公司的外销毛利率最低,而且企业内外销毛利率相差巨大同时,调查人员采集了国内同行业企业、国际同业上市公司经营数据与之比对,并分析比较同类母公司及其他关联交易公司的财务数据,以明确A公司是否存在利用关联交易避税的行为。

从整个集团价值链来看,A公司仅执行有限的生产职能和售后服务职能,研发及营销职能均由B公司完成从内部交易性质看,B公司从A公司收购产品,A公司因此从B公司获得一定收益,但同时,A公司使用B公司技术和工艺设计,同时也需向B公司支付一定费用。

但实际交易信息显示,由于A公司的销售价格受控于B公司,A公司外销产品给B公司时,销售价格明显低于独立企业对外产品交易价格A公司作为该集团公司的主要生产基地,只获得集团整体价值链利润的10%综合各类企业数据及证据,调查人员认为,A公司通过低价关联交易的方式转移利润至境外母公司B公司并避税的问题已经明确。

调查人员根据掌握的证据与A公司进行了多次约谈调查人员指出,根据国际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计划中有关无形资产转让方面的内容:“企业虽然没有无形资产或无形资产相关资产转让,但受控交易方将生产的产品销售给关联方,需识别受控交易各方所使用的无形资产,并考虑其对交易的影响。

”同时,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与关联方之间收取价款与支付价款的交易相互抵消的,税务机关在可比性分析和纳税调整时,原则上应还原交易,这部分应缴纳预提税。

”调查人员认为,A公司在产品生产中应用了B公司的专利技术,而且已影响产品的价格,因此A公司的内、外销价格差中的一部分应属于特许权使用费但即使如此,A公司销售给B公司产品仍然明显低于独立企业市场价格,不具有合理性,因此应予以调整,并补缴企业所得税。

经过调查人员多次约谈,面对翔实证据,A公司最终接受了税务机关的意见同时,调查人员在A公司国际税收业务进行风险分析时还发现,该企业存在对其母公司及其他关联企业违规支付服务费问题,以及B公司利用空壳C公司转让A公司股权,试图利用税收优惠少缴股息税款问题。

针对A公司存在的相关问题,沈阳市国税局依法对A公司发出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补征企业预提所得税1250万元,企业所得税185万元,利息215万元四关联交易风险事项(一)转移利润根据《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与低税地区关联方发生交易是具有特定风险特征的,属于税务机关应当重点关注的情况。

在实践中,集团企业在国内设立子公司时,主要考虑供应链、消费偏好、人力资源成本等市场因素,容易忽视对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性和合理性的考量如果关联交易的双方适用税率不同或者一方亏损、一方盈利等情况,而关联交易的定价又不公允,税务机关将有权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对企业收入进行调整。

因此,在进行关联交易时,需要关注定价的公允性和合理性,避免产生税务风险(二)不公允股权转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7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规定,如果关联企业间股权转让价格偏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会被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整。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由于非居民股权转让具有交易偶然、形式多样、发现识别相关跨境税源信息难度大、具有一定隐蔽性等特点,在税收监管方面具有一定难度。

因此,在进行关联企业间的股权转让时,应特别注意价格的独立交易原则随着国际间的资本流动速度加快和企业兼并重组活动的增多,非居民企业转让我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活动也不断增加(三)成本分摊协议成本分摊协议是两个以上企业之间议定的一项框架,用以确定各方在研发、生产或获得资产、劳务和权利等方面承担的成本和风险,并确定这些资产、劳务和权利的各参与者的利益的性质和范围。

关联企业成本分摊协议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内容之一企业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应符合税法规定企业与关联方签署的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

(四)受控外国企业受控外国企业是指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以下统称中国居民股东,包括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和中国居民个人股东)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水平50%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

对于受控外国企业的上市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股东的部分,应当视同分配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五)资本弱化关联企业间的资金往来,是上市公司常见的关联交易形式之一,主要表现为关联方之间的无息拆借、有息借款、关联方委托贷款、集团资金池、“统借统还”、内保外贷、背靠背贷款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金融企业关联债资比为5∶1;其他企业关联债资比为2∶1)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五风险应对(一)尽量减少并避免关联交易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甄别并排查,对于无所谓发生方的日常供销关联交易,寻求外部非关联供应商或客户;如发生关联交易的业务非公司主营业务且产生的收入较低,可将该业务予以剥离。

对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企业可以与税务机关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等,以避免税务风险(二)建立关联交易内控制度设立关联交易识别体系,规范关联交易履行程序、定价方式等相关内容,严格依据相关的制度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三)全面核查与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关联关系的认定应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下进行,着重关注交易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利益的转移;关联方的识别不仅要重视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还需要对产业上下游的供销关系予以重视,对重要客户、供应商进行关联方识别,对与其进行的交易进行真实性核查。

(四)注重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关联交易公允性论证的要素包括关联交易的定价方法,例如:公允价值法、成本加成法、协议定价法等;本次关联交易是否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价格相一致;关联方交易有无价格异常的情况(五)合规经营,避免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安排。

现行的监管制度已经对关联交易的比例不做要求,但对于关联交易发生的必要性及公允性、关联交易的全面披露有严格的要求,公司对上述要求应严格执行,避免通过不合规的手段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主要应关注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是否存在通过注销方式处理关联企业的情形;2、是否存在对外转让关联企业后又通过协议控制该关联企业,或者将关联企业转让给虽不具有关联关系但是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可以控制关联企业的受让方;3、是否存在将关联交易拆分为几个非关联方交易的情形。

六结语就关联交易来说,不仅要关注程序公平,也需要关注实体公平对此,执法机关通常会尊重公司自身的商业判断,对关联交易的实体公平作出适度的审查所以,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各方股东应注意建立规范的关联交易审批决策流程和信息披露机制。

在投资后管理中关联股东应严格执行审批及披露制度,其他股东也应积极行使权利,及时了解关联交易的交易背景和商业目的;对可能的风险由各方股东深入分析和充分沟通;在必要情况下及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避免因不当的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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