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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特别国债(抗疫特别国债资金管理办法)不看后悔

中央财政抗疫特别国债资金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财政下达到我省的抗疫特别国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

抗疫特别国债(抗疫特别国债资金管理办法)不看后悔

 

中央财政抗疫特别国债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下达到我省的抗疫特别国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抗疫特别国债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疫特别国债,是指2020年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特殊时期,由中央财政统一发行用于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和疫情防控的特别国债。

按照资金直达市县基层的要求,省级财政将中央分配的资金全额下达市县第三条建立抗疫特别国债台账管理制度,反映抗疫特别国债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情况,确保每笔资金流向明确、账目可查第二章 资金用途第四条抗疫特别国债资金全部用于支持市县基础设施建设和抗疫相关支出。

市县可在符合抗疫特征的前提下适当扩大支出范围,自主确定基础设施建设和抗疫相关支出的比重,不得拨付给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并按以下规定使用:(一)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须用于有一定资产收益保障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点用于公共卫生体系建设、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建设、粮食能源安全和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产业链改造升级、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污水垃圾处理等生态环境治理工程、交通基础设施、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设施、重大区域规划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

除上述领域外,地方可投向有一定收益保障的县城建设、农林水利等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要体现疫情防控和助企纾困导向,并按规定履行必要的项目审批程序,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严禁用于土地储备和棚户区改造项目,严禁用于政府性楼堂馆所和建设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严禁用于清偿政府拖欠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

上述抗疫特别国债资金可全额作为项目资本金(二)在抗疫相关支出方面,主要用于保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包括支持减免企业房租、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落实援企稳岗政策以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等,主要为应对疫情发生的一次性支出。

第五条 各地应严格做好项目筛选,注重项目集中性、系统性和补短板,加强与省重大规划、重大平台、重大项目的深入对接项目优先从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审核后的我省专项债券准备项目清单中选择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第六条

省级财政按因素法分配抗疫特别国债资金,主要根据各地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财力总量、减税政策对财力的影响两项因素测算,同时考虑财政困难程度因素,对财政相对困难的地区予以倾斜支持第七条市县财政收到省级财政下达的抗疫特别国债资金后,各设区市负责汇总本级及辖内县(区)资金安排方案,严格按照符合规定投向、体现项目集中性的原则进行审核,并于十日内将经市政府盖章审核后的汇总资金安排方案上报省财政厅审批。

经审批同意后,市县财政在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批复到具体执行单位,及时支付至受益对象,并建立实名台账,详细记录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精准下达,落实到个人和市场主体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在下达拨付抗疫特别国债资金后,应按照预算公开规定及时公开预算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抗疫特别国债收入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第四章 还本付息第十条分配到市县使用的抗疫特别国债资金本金,由市县财政承担偿还责任还本资金统筹项目投资收益、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解决,必要时可从一般公共预算调入资金解决。

第十一条从第6年(2025年)开始,市县每年按照分配总额的20%向中央偿付本金,第10年偿还完毕抗疫特别国债还本资金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上解省级财政,由省级财政上解中央财政对不能按时还本的地区,省级财政在办理省与市县年终结算时扣回相应资金。

第十二条各地应根据还款计划合理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保项目投资期限与还本计划做好衔接项目投资回收资金,可在保障及时还本的情况下,按程序报省财政厅、财政部审核同意后,滚动投向符合规定的其他项目第十三条抗疫特别国债利息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第五章 绩效管理第十四条各级财政对抗疫特别国债资金组织做好全过程绩效管理(一)在细化安排预算资金时,根据项目特点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市县在上报抗疫特别国债资金安排方案时,应同步制定具体绩效目标各设区市在向省财政厅汇总上报资金安排方案时,应一并审核上报具体绩效目标。

省财政厅在审核批复市县资金分配方案时,连同绩效目标一并批复(二)执行过程中,由市县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组织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对绩效执行监控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采取纠偏措施或调整经费安排,确保资金投向符合政策规定,达到预期目标。

(三)执行结束后,市县财政部门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应用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选择一些资金规模大、影响范围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抗疫特别国债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常态化的监督机制,紧密跟踪资金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六条每年年度终了,市县财政部门要在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定期报告制度的基础上,全面总结并向省级财政汇总报告当年抗疫特别国债资金分配、拨付、使用、偿还和绩效情况,以及监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在抗疫特别国债分配、拨付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由上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有关资金重新安排使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图文来源】图文来源国家财政部官网;【欢迎投稿】欢迎各位投稿,huwj120@126.com。扫描下面二维码关注“四川院前急救”官方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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