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分享网(免费分享网课侵权吗)真没想到
现阶段,网络课程已成为我们生活重要的一部分,在各类教育机构极力保护自己知识产权的同时,购买课程的消费者也要增强自身法律意识,打击盗版,维护版权方的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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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小编接到一位李先生咨询,说因为疫情期间闲来无事,便从网上购买了付费课程,自己整理后又通过网盘分享给其他人,并且还开设了网上链接,每套课程以几块钱的低价售卖最近收到课程方联系说他构成侵权,李先生认为自己只是分享,用来学习交流,收取的费用非常低,而且是属于自己整理材料的辛苦费,怎么就构成侵权了,因此特来咨询。
那么关于这种行为到底怎么认定呢?实际上,未经版权方许可,在网络上销售他人课程视频,是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的,而获利并不是判断是否成立侵权的必要条件,哪怕如李先生所说,自己对视频进行分享并不是出于牟利目的,但在未获得版权方许可情况下,通过网盘分享给让社会公众无偿观看,也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五十三条的规定,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侵权行为的,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关于李先生提到的“学习交流之用”,《著作权法》又是如何认定的呢?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可以看出,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所用或者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并且“少量复制已发表作品,供教学和科研人员使用的”,才属于学习交流的合理使用。
疫情时代,网络课程已成为我们生活重要的一部分,在各类教育机构极力保护自己知识产权的同时,购买课程的消费者也要增强自身法律意识,打击盗版,维护版权方的智力成果哪怕是合理使用或得到版权方许可,使用时也应当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
作者:张济麒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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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李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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