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凯毅_张凯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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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7日,网红张凯毅在其新申请在微博“@我是张凯毅”上面发视频表示自己重新回来了,据张凯毅表示,自己消失的这段时间内,由于跟公司闹解约,自己的微博大号“@张凯毅KEVIN”和小号“@凯毅不酷”都登不上了,原因是公司将账号收回了,自己登不了账号,无法给大家更新作品,目前已委托律师走仲裁程序确定账号归属。
我们知道,所谓的“网红公司”就是MCN机构,那么该如何判定账号归属呢?本文我们将结合司法判例,作出分析一、什么是MCN机构? 业内很多人有一个误区,认为MCN是某个平台的机构比如拥有了5个抖音号,入驻了抖音的MCN机构便认为自己是MCN机构了。
其实MCN机构不是某个平台的产物,而是一类公司的简称 MCN全称为多频道网络(Multi-Channel Network)组织,是一种帮助内容生产者变现的组织 该组织最早源自于国外著名视频网站YouTube:2009年,一群在该视频网站上活跃的视频原创作者,为了能持续创作高质量视频,成立了一家名为Maker Studios的公司,该公司等同于YouTube视频创作者与平台间的中介。
美国MCN不涉及内容生产,只是将内容创作者联合起来建立频道,助其解决推广和变现问题中国MCN在原有职能上进行了扩展,利用自身资源为网红提供生产支持、账号运营等专业化服务简言之,MCN机构相当于网红的经济公司即“网红孵化器”,它将网红联合在一起形成矩阵,上游对接优质内容,下游寻找推广平台变现。
二、MCN机构如何孵化网红? 根据克劳锐发布的《2019中国MCN行业研究发展白皮书》显示,截止到2018年12月底,国内MCN机构已超过5000家,90%以上的头部红人均已签约MCN公司,或成立了自己的MCN。
根据内容区分,MCN机构有以下类型:
MCN签约网红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1、签约已经有一定名气与粉丝基础的博主,建立合作关系以更好实现内容变现比如:paipitube旗下的「王咩阿」、「吃货请闭眼」、「滇西小哥」;大禹旗下的「野食小哥」、「爱做饭的芋头SAMA」等都是这种模式。
2、MCN自己培育网红,比如:大家都熟悉的「办公室小野」 就是是洋葱视频孵化出来的 签约网红后,MCN机构就会组建一支专业的运营团队、保证持续稳定的内容输出;并且MCN机构商务部,会对接广告主,提供公司旗下各个博主的资料、接到广告之后会根据广告主的不同要求将任务分发至不同的博主;同时会根据娱乐、时尚、搞笑等不同的方向,将公司划分为不同小组展开工作,打造不同领域的矩阵。
三、如何判定账号归属 结合上文,我们不难发现,对于MCN机构来说,最大的不稳定性就是网红的离开,真金白银的投入就拱手让人了;而对于大多数网红来说,离开了平台账号他们可能又变回了一个素人,一呼百应的效果大打折扣。
由此可见,账号是网红与MCN机构发生纠纷的兵家必争之地,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定账号的归属呢? 我们来看两个案例: “广州狮之谦服装有限公司、杨一枝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8)粤01民终10473号】中,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协议约定,杨一枝擅自终止协议,本协议限定的品牌、店铺及社交媒体账号,所有权和使用权全部归狮之谦公司所有。
同时,狮之谦公司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有关“cheeseY芝柚”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表明狮之谦公司系该品牌商标的所有权人因此,狮之谦公司主张杨一枝的社交媒体账号(新浪微博账号:芝柚cheese)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狮之谦公司所有,杨一枝停止使用的社交媒体账号(新浪微博账号:芝柚cheese)并将账号交由狮之谦公司使用有理,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对此无异议 而在“彭轶凡诉朱铃所有权纠纷一案”【(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090号案】中,原告彭轶凡在开设淘宝店铺时使用被告朱铃的身份证,开立银行账户,绑定支付宝,完成淘宝网的注册,但该淘宝店铺由其实际运营。
当发生争议后,彭轶凡起诉要求确认系争淘宝网店为其所有,而二人之前并无合同对账号归属进行约定法院认为,实际经营人为设立及经营该淘宝网店花费了人力及物力,该网店由彭轶凡长期负责经营管理,并已达到一定的信用度;而期间,朱铃并未就彭轶凡用其身份证开淘宝网店向彭轶凡提出过任何异议,但其也未参与对该淘宝网店投资及经营,故现应认定该淘宝网店的实际所有人为彭轶凡。
从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一般来说,如果合同有条款对账号归属进行约定,法院会本着契约自由的原则进行裁判;如果没有合同约定,尽管有注册信息,但法院也会穿透表象,从实质公平的角度进行最终的判定
对于原生网红来说,账号一般是由自己注册并且培养起来的,在签约MCN机构的时候,此类网红拥有相当的话语权,通常情况下也会跟MCN机构明确约定账号的归属上述两类争议发生在由MCN机构孵化并成名的网红解约之时,账号由网红个人身份注册,而账号的运营和培养全都是公司一手操办,此时就造成一种错位,若合同中有关于账号归属的约定还相对好操作,若没有约定,就给账号归属的认定带来了更多的困难。
因此在实践中,我们更建议在合同中对此类问题进行精细化的约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澜亭常年致力于文创产业法律服务,为您实现商业价值!)总结 随着市场的不断扩大、网红经济的不断成熟,MCN机构的合规问题也越来越凸显,关于账号的归属只是其中需要关注的核心合规问题之一。
如何在传统经济模式的法律框架之下,结合网红经济的特殊情况,对于各方给予行之有效的保护,需要法律及行业专家的共同智慧澜亭杭州 实行一体化运营,彻底摈弃单打独斗的个体律师服务模式设立专业化部门实现分工协作,系统地为企业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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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李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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