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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管理条例_储蓄管理条例2023年

笔者认为“储蓄的实名制也不具有权属登记效力”观点错误。2023年3月2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克仰志在中国法院网发表“挂失并取走本人银行存

储蓄管理条例_储蓄管理条例2023年

 

笔者认为“储蓄的实名制也不具有权属登记效力”观点错误2023年3月2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克仰志在中国法院网发表“挂失并取走本人银行存单内的他人资金行为的认定”署名文章,评价其本人所办案件的当事人李某持本人。

定期储蓄单在银行柜台人工兑付的行为构成盗窃其在文章中发表“储蓄的实名制也不具有权属登记效力”的观点,其观点的直白意思是“公民即便是按照实名制进行储蓄存款,这个储蓄存款也不一定归属于储户,因为办理储蓄不是登记”,用意是“即便存款单上记载了李某的名字,因为没有登记,所以存款单权利也不一定是属于李某”。

如果不这样说就无法把李某的所有权剥夺掉,不剥夺掉所有权就无法判盗窃罪金融产品与不动产不同,不动产的登记十分明显,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登记手续,而金融产品的登记虽然分散在不同的经营机构,其经营机构没有登记的字样,但一样也是登记备案,不能说没有登记效力。

如果直接表达“储蓄的实名制也不具有权属登记效力”观点就显得太突兀,所以就在这个观点上加一点规范内容,然后再用专业术语提出来就显得巧妙其文章中评析部分的原文,“国务院于2000年颁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1条规定:“为保护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可知,个人存款账户实行实名制,目的在于保护存款账户的真实性,以便于政府对社会金融活动进行监管,故储蓄的实名制也不具有权属登记效力”,这样解释《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意义真的正确吗?笔者观点:储蓄的实名制具有权属登记效力或实名制储蓄具有权属登记效力。

主要理由如下:1,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就“储蓄实名制”答记者问http://www.sina.com.cn 2000年3月31日 19:34 新华通讯社  新华社北京3月31日电: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今天就4月1日起施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回答了记者的提 问。

问答如下:问:什么是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我国施行这项制度有什么意义?  答: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办理储蓄存款时,应当出示本人法定身份证件,使用身 份证件上的姓名,金融机构要按照规定进行核对,并登记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以确定储户对开立账户上的存款享有所有权的一项制度  施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现行的储蓄制 度已经施行了几十年,金融机构为储户开立账户办理存款业务时,既不需要储户持身份证件,也不要求其使用真实的姓名。

尽 管存款人不使用实名的只是少数,但也暴露出许多弊端1.由于存款人不使用实名开立存款账户,一旦存单(折)遗失或毁 损需要到金融机构挂失时,由于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与要求挂失存单(折)上的户名不一致,按照《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 ,金融机构不能受理其挂失请求,极易造成存款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2.储户不使用真实姓名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当定期存款 提前支取时,按照《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持存单(折)和存款人的法定身份证明办理,如果存单(折)上的户名与存 款人出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不一致,是不能办理提前支取的。

3.我国人口众多,同名同姓的人很多,因而在一些涉及存单 纠纷的诉讼中,司法机关无法辨别存单的归属施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后,可以有效地克服上述弊端,使存款人在遗失存单 (折)时切实行使挂失权,定期存款提前支取得以顺利办理,有效减少因同名同姓问题而引发的存单纠纷,提高个人存款的安 全性,从而更加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施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还对健全社会信用,改革现金结算工具,推行个人支票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银行账户实名制的核心包括核验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和开户申请人的真实开户意愿三方面。

银行在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时应围绕上述核心要素开展工作:一是开户申请人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必须向银行提交合法的身份证件和资料二是银行应利用多种有效手段核验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合法性,确保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

三是核实开户申请人开户意愿的真实性国家确立储户对开立账户上的存款享有所有权!2,分析:实行储蓄实名制意义深远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3月07日 11:14 国研网

储蓄实名制可有效保护个人合法资产  储蓄实名制是保护个人资产和完善社会法律制度的重要基础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一方面人们个人财富的累积程度不 断提高,另一方面,社会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也日益复杂化,仅仅靠道德或血缘关系等来规范私人财产关系已经远远不够。

涉 及婚姻、赡养、继承、赠与以及个人财富的支配权等方面的大量法律实践已经迫切要求财产归属要具体到个人在法律意义上 ,储蓄实名制下储户申明的并非是以谁的名义把钱存在银行,而是这些钱的所有者是谁保护个人合法资产不受侵犯是市场经 济条件下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原则。

但只有在私人财富真正量化到个人时,保护个人资产不受侵犯的法律制度才能真正建立起 来  从明确资产归属这个意义上说,储蓄实名制并非仅仅涉及法律实际上,这个变革意味着我国传统的私人财产以家庭 占有为主的方式将逐步为个人占有所取代。

毫无疑问,由此带来的将是一场对传统道德观念的深刻革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市场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陈淮在中国,金融产品权利人的登记通常是指投资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后,需要进行的权益登记,以确认其对该金融产品所拥有的权利。

金融产品的登记可能由不同的机构负责,例如证券交易所、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基金业协会等根据不同的金融产品类型,登记机构可能会有所不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 银行、支付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承担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主体责任,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定义务。

银行就是储蓄存款单的权属登记机构,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依法享有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银行有义务证明涉案的两张储蓄存款单项下收益归属于李某,事实上银行就不认为李某进行了冒领取现,也不认为李某进行了盗窃。

3,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核心内容为: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

登记范围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包括:1)动产抵押: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2) 权利质押:包括应收账款质押、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4,银保监会:改革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登记机制 提高三类产品登记效率。

新浪财经2020-09-11 16:30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强化风险管控,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产品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四条 组合类产品可以投资以下资产:(一)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二)债券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三)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四)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五)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六)资产支持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

(七)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如果存款单不具有权属登记效力,怎么能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如果存款单不具有权属登记效力,组合类产品怎么可以进行投资?4,银行员工违规转款的犯罪行为不影响存单的合法有效。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一终字第238号,安徽泗县农村合作社与潘首相储蓄合同纠纷上诉案裁判要旨:根据刑事案件《起诉书》载明的有关情况看,储户在银行正常办理5000万元的个人存单业务后,账户内的款项系他人违规从银行转出。

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不影响储户要求银行承担存款本息的民事纠纷的审理,犯罪活动与民事审理活动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符合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律规定本院认为,本案中,潘首相为证明与泗县农村合作社存在储蓄合同关系,向法院提交了泗县农合出具的个人定期存单,《客户回单》等证据,泗县农合并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关证据,故个人定期存单及《客户回单》的证明力依法予以确认。

从个人定期存单及《客户回单》上看,潘首相与泗县农业之间存在真实的存款合同关系泗县农合上诉主张张邱芳,高炜以高息存款为名,与潘首相订立的储蓄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但泗县农合并未提供张邱芳,高炜等人涉嫌犯罪活动仍致泗县农合办理账户设立,存款手续,泗县农合的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不影响对外承担的民事责任。

即便是违规转款的犯罪行为也不影响存单的合法有效,何况李某的存单资金来源合法有效呢!以上裁判要旨表明,存单只涉及储户和银行的法律关系,并不涉及第三人,且表明存款的所有权归储户受法律保护这个裁判要旨与“在法律意义上 ,储蓄实名制下储户申明的并非是以谁的名义把钱存在银行,而是这些钱的所有者是谁。

”一脉相承!结论:“储蓄的实名制也不具有权属登记效力”观点错误,储蓄的实名制具有权属登记效力或实名制储蓄具有权属登记效力存款单作为权利,其归属既具有备案登记能力,也有登记机构,还有民法典及其金融法规予以确认,所以。

案件中李某名下的存款单真实有效,存款单关联的存款归属李某完全有法律依据货币被视为一种特殊动产,其所有权与占有通常是合而为一的在法律实践中,占有货币的人通常被认为取得了货币的所有权,无论这种占有是合法还是非法。

货币的静止状态表现为所有权与占有,货币的移动状态就是债权,债权的交易就是金融,金融资产指单位或个人拥有的以价值形态存在的资产,是一种索取实物资产的权利,债权(金融资产)本身并不具有占有性质盗窃罪、诈骗罪是转移型犯罪,就是非法改变占有,而债权本身并不具有占有性质,所以债权不能成为盗窃罪、诈骗罪的对象。

银行卡、存折具备支付功能,相当于塑胶货币,故银行卡、存折具备占有性质可以成为盗窃罪、诈骗罪的对象,但是记名的存款单属于金融资产不具备支付功能,不具备占有性质,所以丧失存款单并不是丧失占有,挂失、补领存款单不是盗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

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

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

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两高司法解释把挂失、补领当做记名的有价证券(存款单)占有的核心要素,这与债权本身并不具有占有性质和权利。

具有权属登记效力是一脉相承的逃避个人存款实名制的其他方法主要有以家人、亲戚、朋友的名义存款、存放家中或藏匿于地下或其他隐蔽地方以他人名义存款,若为大额非法资金,被用名者亦有所顾及,因为他们之间的非常关系,涉案时也容易成为调查对象,从而自然会抑制这种逃避个人存款实名制的方法;。

若为合法资金,则以他人名义存入银行可视为赠予,亦为合法行为,不为逃避个人存款实名制行为将现金存放家中,实践上一般在家中置放保险柜,将现金放入保险柜中,现金发挥其贮藏功能,贮藏人要承担被盗的风险;若资金为非法收入,贮藏人将赃款存放家中,如果涉嫌犯罪被搜查住宅,容易暴露罪行,这样对大额现金存放家中逃避存款实名制也是一种抑制。

至于藏钱于地下或其他隐蔽地方,是一种古老原始的方法,隐藏人要面临钱被别人发现拿走的风险以及现金被腐蚀、浸泡、鼠咬等意外风险,一般不为现代人所用所以,以上三种逃避存款实名制的方法无需法律调整予以控制,其自身特点起到天然的抑制作用。

综上,《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是以确定储户对开立账户上的存款享有所有权的一项制度如果违反《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而产生的不法收益将不受法律保护,如果遵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成为金融消费者,其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李某作为合法的金融消费者因兑付本人的存款单被判成盗窃罪,实在是没有厘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李某从银行申领的存款单是真实的,李某和银行的存款关系就成立,李某用真实存款单进行兑付何罪之有!总之真相不能被左右,“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更不能被叵测之人颠覆克仰志法官撰写文章其发表“储蓄的实名制也不具有权属登记效力”的观点。

真的正确吗?你怎么看?欢迎转载本文和评论区留言。(本文中的储蓄和存款系权利归属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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