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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是什么意思_债权人是什么意思大白话

“债权”一词是现代西方法律体系下的词语。中国向来的用词是放债、借债、欠债、还债等等。这里的债专指欠人财物,自汉律直至大清律例,都是如此。放债是一

债权人是什么意思_债权人是什么意思大白话

 

“债权”一词是现代西方法律体系下的词语中国向来的用词是放债、借债、欠债、还债等等这里的债专指欠人财物,自汉律直至大清律例,都是如此放债是一种生财之道,欠债是一种悲惨之境故而债权是一种财富,在我国传统观念中,实在是再清楚不过。

不得不承认西方人善于理论抽象我们现在所学的民法理论中,债的概念就抽象化、普遍化了欠债的意思不再只是欠别人钱、欠别人东西了,而是从权利、义务角度来定义一个人凡是对另一个人负有义务,就是欠债,称之为负有债务。

这个负有义务之人,就是债务人凡是一个人可以要求另一个人履行义务,就是享有债权,这个人就是债权人我们反复说,法律关系就是人跟人之间能不能做一些动作、能不能不做一些动作或者必须做一些动作的关系,也就是权利义务关系。

我们又说,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及合同)规定出来的但是,法律为什么要这样规定而不那样规定呢?这是因为在法律背后存在着人与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而法律体系所要做的事情,就是去支持、去保护这种背后的关系。

只不过,西方法学体系把一些概念一抽象,就总是让人忘记了背后的本质教科书一上来就会说,债分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然后,什么是不当得利,什么是无因管理,马上就会弄得人云里雾里把那些概念丢开,所谓债的分类,无外乎就是因为什么原因,导致我欠你钱了。

合同之债就是做生意时,我没付你钱而产生了欠债侵权之债就是我把你打伤了,我欠了该你的医药费不当得利就是,你转账不小心错转给我了,我欠了该要退你的钱无因管理就是,你为我做了一件好事,付出了成本,我不能让你受损,欠了该要感谢你、弥补你成本的钱。

从学理逻辑上讲,这4类债的重要性好像是完全相等的考试时,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重要性甚至更高而从法律背后的社会现实来看,这4类债的重要性完全不同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更多是学理上的周延性,社会现实中不太常见。

侵权之债,实际上是打人、伤人、害人、撞人、骂人、损人这些领域如何赔,赔多少钱的问题赔多少钱和欠多少钱,显然不同所以,真正要讨论的债权是欠钱而不是赔钱为什么会欠钱呢,是因为合同有约定而合同又是因为意思表示真实和自由而产生的,因为不真实不自由的意思表示,我法律是不认可的。

(请注意,不真实不自由的意思表示,在很多时候,法律也是认可的参见《意思和表示不一致怎么办——法律惩罚不会说话的人》一文)因此,法律是公平的在西方法律体系下,只要不是骗你的偷你的抢你的,你欠了钱就是活该这就是所谓法不容情。

教科书接下来会讲,债权是一种请求权那什么是请求权呢?请求权就是请求他人履行某种义务的权利我们说权利和义务都是人和人之间的一种动作那么,这里的请求权就是请求他人做某种动作(比如说还钱,比如交货)的动作简言之,请求权就是有权做出请求这种动作。

那么,教科书认为,债权最核心的特点,就是我能做出请求这种动作也就是说,我可以上门要你还钱读者们可能会问,做出请求的动作也能算是一种“权利”吗?我到大街上随便拦住一个人,我也可以做出请求还钱这个动作虽然会换来一句“你有病啊”,但我确实可以做出这个动作,而且也没有什么法律责任。

这不也是有权做出请求吗?这里又得麻烦读者做一个思维训练,法律上的“可以做什么”、“有权做什么”,是指可以产生法律上的效果或者后果比如,我有请求权时,我的这种请求的动作一旦作出就能产生法律后果,就是如果你不还钱,法律会强制让你还,甚至直接到你卡里去扣钱。

所以说,请求权之“权”不在于请求这种动作,而在于法律是否承认、保护甚至会强制执行这种动作所以,到大街随便拦住一个请求他还钱,虽然我可以做出请求的动作,但不能说我有请求权既然债权最核心的特点是请求权,那么专业化发展的方向——也就是让老百姓越来越不懂的方向,就又出现了一个很黑的黑话,“请求权基础”。

“请求权基础”这个词,以台湾王泽鉴老先生的倡导最为有力近几十年来,大陆各大法学院中,有点学理追求的同学,大多对王泽鉴老先生的著作和请求权基础这个用词,下过一些功夫的,也都觉得这个词对于训练逻辑思维、形式推理思维很有帮助。

这个词的本义很简单你现在要我做一个动作(履行义务),我马上就会问,凭啥?但律师之间就不会用“凭啥”这种大白话了,而会问:“你对我提出这一项请求,你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比如说,在火车上,有人坐错位了于是我说“请您挪下位。

”对方马上说“你说挪我就挪呀,凭啥?”我就会说“凭票入座您看,这是我的票,座位号就是您坐的这个位”结果,这人看了一下票,果真就挪了那么,火车票(合同)就是我的请求权基础啰这不对!而且是大大的不对!请求权基础的字面意思是产生请求权的依据,但这个 “依据”特指法律依据。

“凭啥”就是指“根据什么法律规范”,白话一点,就是“根据哪个法条”哦,说了半天,找请求权基础就是找法条啊干嘛要说得那么神秘呢?按王老先生所说,“从事实寻找规范,从规范回到事实,来回穿梭”,这样才能把抽象规范与具体事实在逻辑关系上准确联系起来。

这里的关键就是逻辑关系形式逻辑只不过是大前提、小前提、结论这种套路而已但绝大多数人包括多数法律人,都是不可能时刻遵守形式逻辑的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就是要求时刻遵守形式逻辑,所以才需要“来回穿梭”王老师先生还说“不要躺在床上读法律”。

一旦养成时刻检视逻辑关系的习惯后,就会形成了很高的“专业门槛”于是就会觉得请求权基础这个方法真精妙,其实质不过是自己离普通人越来越远,感觉越来越精英而已现在就举一个“精英化”的例子法官问“西红柿可以吃吗?”控方律师就马上来了一段分析:法条规定“水果都可以随便吃”,因为“西红柿是水果”,所以“西红柿可以吃”。

辩方律师赶紧说,控方律师的请求权基础不对,不能引用“水果都可以随便吃”的法条,因为“西红柿是水果”这个小前提不成立某某法条已经规定了“西红柿的运输、交易、税收视同蔬菜”,所以在法律上西红柿是蔬菜而不是水果。

而某某法条已明确规定“蔬菜煮熟了才可以吃”因此,“西红柿可以吃”的请求权基础是“西红柿视同蔬菜”和“蔬菜煮熟了才可以吃”这两个法条结论就是,西红柿煮熟了才可以吃如果控方律师生吃西红柿,就是违法(读者朋友注意,这是为了演示三段论而故意编造的例子。

不过美国最高法院在1893年的确裁定过西红柿是蔬菜而不是水果以“美国、西红柿、蔬菜”为关键词,在网上可以搜到许多有关本案的文字甚至视频介绍我就不凑字数写出来了)读者朋友看完上面这一大段后,可能会觉得,好啰嗦呀。

什么“请求权”、“请求权基础”,简直是不知所云那我们还是回到债权的本质债权最核心的特点真的就是请求权吗?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难道非得我请求了,才能还钱吗?或者说,幸亏我有请求权,否则他欠我的钱就可以拖着不还了。

其实,债权最本质的特点是可以生息借贷之债可以生息固不待言难道做生意欠付货款的合同之债也能生息吗?想想社会现实,能够赊购货物、欠付货物之生意,实质是卖家给买家提供了信用支持,买家还是要通过定价调整向卖家支付赊购成本。

这不也是生息吗?上海人把租房子说成借房子房东拥有房租的请求权,也是一种生息债权,因此借房子之借,与借钱给你之借,意思确属相同古代社会,放债的目的是为了生息而现代社会,债权还有一个本质特点是可以转让正是因为可以转让,债权才变成了一种具有流动性的财富了。

于是,有钱的人,就可以投资于各种债券,既可以生息,又可以随时变现另外,每个人的银行存款,也是一种债权这样说来,谁拥有的债权多,谁的财富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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