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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寇_司寇候刑罚

随着大量竹简、帛书的出土,秦汉时期的刑罚体系研究步入了新阶段,同时也逐渐形成了一股秦汉史研究的浪潮。引言秦汉时期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开创期,封建王

司寇_司寇候刑罚

 

随着大量竹简、帛书的出土,秦汉时期的刑罚体系研究步入了新阶段,同时也逐渐形成了一股秦汉史研究的浪潮引言秦汉时期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开创期,封建王朝体制的奠基期,其本身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是无与伦比的从中央行政体制,到全国行政体质模式,再到监察体制以及刑罚体制,秦汉时期的体制体系日趋完善,影响深远。

在这些体制内,有着职务名称转移现象,这很特殊比如有一些职位,从行政职务转换为司法职务,还有一些从军职转换为内职等等而其中最为典型的,则是高级"职位"转变成为了一种"刑罚",这就是秦汉刑罚之司寇刑秦汉刑罚一直是研究中的空洞领域,学术界争论不休,但很多情况下还是达成了共识,司寇刑就是典例。

前几篇文章,王朝通史叙述了秦汉时期的整体司法构建,从秦汉军队之监察司法再到匈奴刑罚,系统叙述了一番

本篇文章,将漫谈秦汉的刑罚体制,就刑罚当中最为典型的"司寇刑"展开叙述司寇刑的历史由来所谓的司寇刑,其原型并不是一种刑罚,而是一种职位,称为"司寇",与司空、司徒差不多这个职位商周时期便已设立,其职责在于"刑邦国、听诉讼"。

《周礼·秋官》载:(大司寇)掌建邦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小司寇)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也就是说,在当时司寇是分列大小位属的司法官,职权明确、责任清晰由此也可以推断出,在当时司寇的地位是很高的,最起码与六卿同列。

注意,太宰、太宗、太史、太祝、太士、太卜,是为周之六卿,与后世以六部之主官为六卿不同司寇以掌管天下刑狱的姿态立于世,在春秋战国时期职权仍然保留而后世虽然几经变革,却仍然称掌管最高刑罚的官员为司寇,即以刑部尚书为司寇,侍郎为少司寇。

至于秦汉时期,众所周知有一个廷尉,而将廷尉并不称之为司寇因为在秦汉时期,司寇已经成为了一种刑罚名——司寇刑从司寇到司寇刑,这种演变很有意思,也无不体现着当时人们的精神状态举例分析一下,如果有一个人长期担任某个职位,其职权是依照制度处罚他人,稍有不甚你就被罚了,那么久而久之一提起那个人,你首先想到的会是什么?当然不是其姓名,而是其职位,因为是他的职位让他有了处罚你的权力。

由此再进一步,你们日常交流时,一个人说话犯忌讳了,你的第一反应是啥,按古人的话说就是提醒他"慎言,君不怕某某刑乎!"因为当时刑是一个动词如果把那个职位给个名字叫"司寇",那么就就成了"慎言,君不怕司寇刑乎!"。

秦汉施行的司寇刑司寇刑,作为一种由职位演变而来的刑罚,其本身具有广泛性、轻刑性的特点,从刚才的举例当中就能看出来,如果的重刑的话,司寇刑就不会形成集群效应。

鲁国司寇孔子司寇刑正式成为一种刑罚,并真正确定下来是在秦汉时期,而演变过程中形成的广泛性和轻刑性两大特点,也被如数继承下来秦汉时期的刑罚有很多种,"徒刑"中最重的为"城旦舂",而最轻的则是"候刑",其次便是"司寇刑"。

这种刑罚的轻重缓急,从汉墓出土的竹简记载中便可得知如张家山汉墓竹简记载:告不审及有罪先自告,各减其罪一等,死罪黥为城旦舂,城旦舂罪完为城旦舂,完为城旦舂罪减为鬼薪白粲及府罪耐为隶臣妾,耐为隶臣妾罪耐为司寇。

由此可见,秦汉时期的"徒刑"就是依着这一套流程体系进行司法依据已有资料所述,汉文帝刑罚改革前的徒刑都是无期徒刑,这又形成了一种司寇刑的后续影响,稍后在叙司寇刑作为一种较轻的刑法,通过其在整个刑罚体系当中的地位,就能看出来。

那么具体到司法实践当中,司寇刑又是怎样的状况呢?01,耐之,集中管理我们习惯将这些受到"司寇刑"的人,称之为"司寇",当然有区别于商周的大小司寇,以及唐宋之后的刑部尚书(司寇)与侍郎(少司寇)秦汉时期对"司寇"的惩处,第一条便是迁徙到官府指定的"司寇集中区"。

注意,一旦成为司寇,那么他就失去了平民所享有的种种权益在秦汉时期,户籍管理十分严格,一家一落户,非法不得迁所有的交易地点,都是官府划定的区域,如"市"更有甚者,对种种特定人群,官府也会划定集中区域,集中安置以便于管理,"司寇"便是特殊人群之一。

但是这种安置,并没有局限"司寇"的人身自由,其仍然可以从事之前从事的行当。而为了日常区别他人,也对刑徒进行一种仪式上的处罚,一般会采取"耐刑"的方式,即"耐为司寇",就是剔除鬓须。

影视剧囚徒形象要知道在当时,是身体发肤受之父母,毁之则不孝而在成为"司寇"之后,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会下降一大截,受刑人成为了边缘人物比如皇帝赏赐县乡百姓,"司寇"就不得参与02,增加赋税不仅仅是不得领取福利钱粮,对"司寇"的处罚,还体现在官方赋税行为当中。

因为受刑人不会被额外限制自由,从事的行业还是会被官方接受,所以拥有土地、进行耕种还是可以的,而关键就在于受刑人要承担的赋税如秦墓出土的竹简记载:西工室司寇、隐官、践更多贫不能自给粮议:令县遣司寇入禾,其县无禾当贷者,告作所县偿及贷。

也就是说,地区各类人员不能自给自足时,司寇必需缴纳赋税,而对另外的群体,显然没有作缴纳赋税的要求由此可见,在当时司寇所承担的责任的巨大的03,剥夺部分社会福利前面所说的朝廷恩赐,"司寇"不得参与只是个案,而在很多时候受刑人还是可以参与的。

毕竟其属于社会一员,虽然是边缘存在,但仍然可以享受朝廷给予的社会福利,而问题则在于享有福利的多少一般而言,秦汉时期朝廷下放的社会福利,"司寇"的获得感是平民的一半,甚至是三分之一如汉之《二年律令》所载:无爵者,饭一斗、肉无斤、酒大半斗、酱少半升。

司寇、徒隶,饭一斗,肉三斤,酒少半斗,盐廿分升一

影视剧秦王形象由此可以得出两点结论,"司寇"有同普通人一道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这是其一其二,"司寇"的社会福利被部分剥夺04,无爵平民,不得为官这里所说的无爵平民,就是"司寇"的社会身份,一般称之为"士伍"。

值得注意,在当时 "士伍"只要年龄满十八岁,就可以到衙门里边去任职,当然要择优录取而"司寇"作为"士伍"的一部分,按理说应该享有这个权力,但现实却是:司寇不得担任成为"司寇",社会地位霎时间一落千丈,不能享受正常的待遇,还不得为官更不得担任底层小吏,这就是秦汉时期对受刑人的处罚举措。

如秦始皇三十年《吏律》曰:君子、虏、收人、人奴、群耐子、免者、赎子,其前卅年五月除者勿免,免者勿复用文献中所说的"群耐子",就包括了"司寇",称之为"司寇子"05,承担劳役除却以上四种处罚形式外,对"司寇"应用最广的,则是劳役处罚。

古往今来,纵览东西,劳役一直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刑徒管理办法,而秦汉对"司寇子"的管理,劳役便是一绝根据史料记载可知,秦汉时期对受刑人的劳役主要有四个方面,分别是屯田役、运输役、捕盗役和监管役屯田役在当时,开坑荒地增加岁收,是官府的主要任务之一。

而开垦与耕种,又不可能是官吏去进行,雇人去开垦耕种也不现实,于是屯田役成为了官府的首选方案

重刑囚徒具体举措是,让犯了罪被判处徒刑的受刑人,集中到官府所有的公田里进行劳作而前面说了司寇直接受到的惩罚较轻,那么被拉去屯田就成为了一大处罚举措,但却是利大于弊不过要明白,被判处徒刑的人很多,收到各种刑罚的都有,所以屯田役并不仅仅是针对司寇。

"运输役"这是一个由来已久的劳役形式,在和平时期情况还好,但到了战时,运输干线的作用就尤为突出军队外出征战,那么由谁来运输呢?当然是刑徒们,要知道秦朝是有名的"刑徒王朝",刑徒数量庞大在秦国时期,运输役就已经在全国推行,因为连年征战,连年运输,这种劳役形式逐步固定,秦朝大一统后,又修长城、开驰道、修宫殿、建陵墓,运输役繁重。

"司寇"作为刑徒之一,必然要承担运输役如秦《徭律》记载:今洞庭兵输内史及巴、南郡、苍梧,输甲兵当传者多节传之必先悉行乘城卒、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赀、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由此可见,承担运输劳役的队伍当中,司寇群体必不可少。

当然,从这个征发顺序来看,司寇并不是首位,也不是主力军"捕盗役"所谓捕盗役,其实就是指司寇协助治安人员侦查捕捉嫌疑犯的劳役,作奸犯科者,拦路抢劫者,亦或是偷鸡摸狗者,皆在司寇捕捉权限之内由此不难看出,从一开始的司寇官,到现如今协助司法的刑徒司寇,职位的变化也没有完全脱离本来面目。

在笔者看来,这才是司寇所承担的劳役当中,最主要的一环"监管役"这里的监管,指的是"监管牢狱内的刑徒",在当时,由刑徒监管刑徒,也是一大亮点史料记载:若夫束缚之,系絏之,输之司空,编之徒官,司寇、牢正、徒长、小吏骂詈而榜笞之,殆非所以令众庶见也。

秦律也就是说,在牢狱内监督管理一批罪犯,是司寇的主要职责之一从运输物资,到为国屯田再到捕捉盗贼管理牢狱,秦汉时期对司寇的处罚可谓是"面面俱到"但从这些劳役刑当中不难看出,司寇还是有一部分权力的,否则很难开展工作。

秦汉给予司寇相应的权力,以更好地发挥司寇的社会作用,这是秦汉时期官府管理"司寇群体"的基本理念根据史料,可以将"司寇"的权力划分为以下三种:01,人身自由前文稍有提及,在此进行系统阐述司寇虽然很大程度上被加强了户籍等各方面的社会管理,但并没有缉拿,更没有被披枷带锁关押在牢狱内,而是简单的处以"耐刑",划归"里正"。

以前从事什么现在还从事什么,只要没有官府调令让其承担劳役,那么受刑人就是一个身份稍有降低的自由人而在这种稍有限制的人身自由权下,"司寇"便于承担劳役,即捕捉盗贼或者管理牢狱02,户籍自由要明确一点,秦汉早起平民有名田宅的权利,而"司寇"也不例外。

当时的"司寇"有立户的权利,也有迁户的权利,当然更有在"里中"居住的权利如史料记载:甲徒居,徒数谒吏,吏环,弗为更籍,今甲有耐、赀罪,问吏可论?耐以上,当赀二甲也就是说,"司寇迁户"有法律保障当然,这一切还是要经过官府许可,平民必须如此,而社会身份特殊的"司寇"就更需要在官府管理之下行使这些权利。

03,家庭主权笔者所说的的家庭主权,包含了受刑人的妻与子两方面,一方面在于其妻之地位,另一方面在于其子之出身前篇笔者已有叙述,一旦被判处"司寇刑",社会地位瞬间就降低了,但受刑人的妻子社会地位如何呢?不变!根据秦汉时期的律法,男子社会地位降低不会牵连其妻,允许受刑人配偶地位低于或者高于受刑人。

而在众所周知的等级继承制度下,"司寇"的孩子一旦出生,是否要继承司寇的社会地位呢?不得继承!在当时 对司寇之类的受刑人进行处罚,不会牵连到后代王朝通史评语综上可知,秦汉时期的"司寇",并不是一种官位名称,而是受到"司寇刑"惩处的人员之统称。

而秦汉时期的"司寇刑"制度,不仅在对人犯的处罚方式上灵活多变,而且在后续跟进工作上也显得十分灵活,兼顾处罚与社会效益并重,社会身份和士伍身份并举参考文献:《周礼》、秦墓《简文》、《徭律》、《吏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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