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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2019年10月始,程某、赵某、刘某共同经营三款免费漫画手机APP及四款免费小说手机APP,由程某、赵某二人负责开发,刘某负责推广及财务,盈利按4:3:3分成三人在未经XX国漫文化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将互联网上其他网站刊登的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漫画650部及大量未获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小说进行源代码解析并链接至上述手机APP中供网民免费观看,同时在APP中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收取广告商广告费。

截至2020年3月,三人通过在上述APP中投放广告获取湖北今日头条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广告收益,非法牟利数额达2133916.63元其中,通过漫画APP非法获利760291.06元,通过小说APP非法获利1373625.57元。

2020年10月22日,程某、赵某、刘某于山西省XX市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公安机关依法追缴违法所得573098.19元,三人主动退赃共计1561000元【事件分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赵某、刘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漫画、小说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赵某、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赵某、刘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赵某、刘某已退清全部赃款,并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改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程某、赵某、刘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社区矫正机关对被告人程某、赵某、刘某所作的审前调查评估意见,本院认为对被告人程某、赵某、刘某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二、被告人赵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三、被告人刘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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