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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满干货贷款通则(贷款通则2023年)

违法发放贷款犯罪是行政犯,构成该罪以发放贷款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为前提。哪些规定属于国家规定?违反哪些规定的发放

满满干货贷款通则(贷款通则2023年)

 

违法发放贷款犯罪是行政犯,构成该罪以发放贷款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为前提哪些规定属于国家规定?违反哪些规定的发放贷款行为可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正确的理解对准确认定该罪名意义重大《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规范贷款发放行为的《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属于国家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发放贷款的,应当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的发放贷款行为《商业银行法》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

”;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第三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第三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第三十九条规定:“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三)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第四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违反《商业银行法》规定的上述经营原则、严格审查制度、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利率上下限、资产负债比例、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禁止和限制等发放贷款的,应当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的发放贷款行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该条规定了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同时授权银保监会制定金融机构审慎经营规则的权利《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二)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四)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行为。

”该条属于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禁止性规定上述《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发放贷款行为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原则性、宏观性,发放贷款的条件、程序等具体的业务规则需要规章的细化。

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银保监会)制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业务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银保监会)根据授权制定的规章,也应当作为认定发放贷款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的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最高检侦查监督厅《关于对郭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犯罪性质认定的回复意见》(〔2010〕高检侦监函32号)指出:“银监会制定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的细化,可以作为认定案件性质的依据。

”参照该《回复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通则》和银监会制定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等规章、规范性文件,也应当作为认定发放贷款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的依据。

《贷款通则》第十条规定:“除委托贷款以外,贷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贷款人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贷款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规定:“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贷款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三、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六、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该《通则》第十九条规定了借款人的义务,第二十条规定了对借款人的限制,第二十二条至二十四条分别规定了贷款人的权利、义务和对贷款人的限制,第七章规定了不良贷款监管,第九章规定了贷款债权保全和清偿的管理,第十章规定了贷款管理特别规定,上述规定,是判断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的条件、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是否履行了严格审查、审慎经营等法定义务职责的主要依据。

该《通则》第六章规定的贷款程序,第八章规定的贷款管理责任制,是判断发放贷款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的主要依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为发放贷款提供了具体、明确的规则依据。

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本上涉及了对借款人信用等级评估、贷款调查、贷款审批、借款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后检查、不良贷款监管、贷款债权保全和清偿的管理等发放贷款的各个环节,以及审贷分离、分级审批、严格审查、审慎经营原则和制度下贷款人不同工作人员在各个贷款程序中的法定义务和职责。

《贷款通则》第七十七条规定:“贷款人可根据本通则制定实施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七十八条规定:“本通则自实施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和各贷款人在此以前制定的各种规定,与本通则有抵触者,以本通则为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贷款人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个人贷款业务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根据上述规定,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贷款人应该都有根据上述规章制定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这些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应该更为详尽、具体,更具可操作性这些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如果可以借以判断发放贷款的工作人员是否履行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的规章所规定的严格审查、审慎经营的法定义务,在认定发放贷款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时应当可以参照;如果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增加了或者加重了上述法定义务,这部分规则就不应作为认定发放贷款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的依据,因为贷款人虽然得到了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银保监会)的授权,但这种细则和操作规程不具有。

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应由贷款人内部业务规范对发放贷款工作人员义务的设定,来决定适用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范围,否则,《刑法》第九十六条和第一百八十六条以违反国家规定限制违法发放贷款罪范围的功能就会被破坏,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导致违法发放贷款罪适用范围的无限扩大。

发放贷款行为即便违反了国家规定,同时贷款数额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达到了违法发放贷款罪刑事立案的追诉标准,也不等于所有参与贷款发放的工作人员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是否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需要同时考虑违反国家规定与侵害贷款管理秩序或者造成损失后果有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对于没有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违反国家规定的发放贷款行为,因没有侵害违法发放贷款罪保护的法益,仍然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主任靳学孔律师2023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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