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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满干货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应当是(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人大的区别)

张军指出,行政审判要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把监督就是支持、支持就是监督贯穿到审判执行全过程各方面,支持促进政府加强对重点领域矛盾纠纷的源头治

满满干货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应当是(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人大的区别)

 

2023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在国家法官学院2023年春季开学典礼上,向新任中级法院、基层法院院长讲授第一课怎样推进行政审判理念现代化?张军指出,行政审判要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把。

监督就是支持、支持就是监督贯穿到审判执行全过程各方面,支持促进政府加强对重点领域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支持促进政府在行政程序环节化解矛盾纠纷,携手检察机关推动解决社会公共利益领域的突出问题监督就是支持、支持就是监督。

这无疑是一个纠偏的信号,特别值得关注2023年2月15日,第六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召开在会议的新闻报道中,我们注意到有这样的提法:(要)切实加强行政审判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在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等方面重要作用,积极服务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这在行政法学界引发轩然大波我一直认为,在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再提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这似乎不是太妥我们知道:2015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将第一条行政诉讼法修改为:“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而原法条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者一对比,就可以发现存在。

一改、一增、一减一改:将原来的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改为了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一增:增加了“解决行政争议”六个字一减:减去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中的“维护和”三个字凸显我国对加大行政争议解决力度,。

加强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态度和决心从上述一改、一增、一减,可以清楚地看到立法目的调整的思路,表达了最高权力机关修改的目的我们知道,行政诉讼有三个功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解决行政争议,即。

监督、救济、解纷以往,我国比较注重行政诉讼的监督和救济功能,忽视了它的解决纠纷功能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开宗明义,将立法目的由“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修改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去掉了“。

维护”一词,强调行政诉讼就是要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甚至合理性进行控制和监督,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一立法目的的修改有其深远意义,也奠定了此次修法加强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和规范的基调和原则。

行政诉讼有三项目的或曰功能:(1)保证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可以看出,在价值上采用的是“兼顾行政权与公民权说”学术界对于这一规定争议不断,。

争论焦点在于行政诉讼究竟要不要“维护”行政权从表面上看,行政诉讼通过对合法行政行为作出维持判决、对违法行政行为作出撤销判决,从而兼有维护行政权和保护公民权的双重功能但是,20多年的行政诉讼实践表明,强调行政诉讼具有维护行政权属性的制度安排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因为当“维护行政权”和“保护公民权”这两种价值出现冲突时,在当前司法独立不够健全的形势下,司法实践往往会选择前者而不是后者,这是我国行政诉讼出现“三难”困境的根本原因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本身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不需要再由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去维护行政权。

实践中,有些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法治观念淡漠,依然存在“权大于法”的思想,粗暴执法、执法牟利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这一背景下,强调法院要维护行政权,往往为行政机关干预司法审判留下制度漏洞。

要想真正解决我国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必须重新定位行政诉讼立法价值,彻底调整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关系模式(以上观点引自吴鹏、胡锦光:《行政诉讼法》修改与法治国家建设,2015年01月30日来源:《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湛中乐先生明确提出建议:“本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应特别注重贯彻‘公民合法权益保护’优先的原则,应当旗帜鲜明地将‘保障公民权益’作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根本目的”(湛中乐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J]苏州大学学报,2012,(1):72-76)令人欣喜的是,在修法活动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原法的立法目的作出修改,实现了行政诉讼的价值回归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删除了“维护”其目的是“强调行政诉讼就是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控制和监督,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袁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读(2014年版)[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6月)行政诉讼的功能主要是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进行司法监督,为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

“行政诉讼的定位必须回归诉讼制度本身,诉讼的基本功能是解决争议继而保护公民权利,行政诉讼虽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有所区别,但不能否认其本质属性”(应松年:完善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法修改核心问题探讨[J].广东社会科学。

,2013,(1):5-11)普遍认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立足于维护人民权益,立足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立足于健全行政审判运行机制,立足于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行政审判权。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推动了具有中国特色行政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深入发展,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一个抓手,也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块“试金石”在这样的背景下,继续提“行政审判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不太妥当的,尽管大家都知道:

监督也是支持,支持就是监督,但毕竟从立法本意上看,建议这次会议的纪要取消支持二字我们看到,时间不到2个月,最高法院有了纠偏之举,或许这才是回到行政审判的正路上来但愿从事行政审判的领导和法官们能理解首席大法官的良苦用心,司法监督才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的最有力推手。

个人之见,欢迎批评。2023年4月11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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