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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满干货东道国(东道国通过合同约定或立法规定)

作者:王立新 律师中世律所联盟·天册律师事务所商业组织形式的确定是境外投资者在东道国开展投资前需要首要考虑的重要问题之一,投资者应当对此有专门的

满满干货东道国(东道国通过合同约定或立法规定)

 

作者:王立新 律师中世律所联盟·天册律师事务所商业组织形式的确定是境外投资者在东道国开展投资前需要首要考虑的重要问题之一,投资者应当对此有专门的了解和掌握值得注意的是,与中国专门就外国投资企业组织形式颁布法律的做法不同,我们在实务中接触到的多数东道国国家并未对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商业组织形式以单独立法形式作出规定,而是统一适用其颁布的商业组织法律。

尽管如此,各国法律的规定中仍涵括了对各商业组织形式的不同要求,主要包括股东(或合伙人)的资格条件、注册资本、出资方式、成立大纲或章程要求、具体审批和注册登记程序、需提交的各种文件和证照要求及取得时间、每年需要向当地政府部门报备提交的文件要求等具体规定。

以美国法律为例,在美国常见的商业组织形式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Corporation)、个人独资企业(Sole Proprietorship)、有限责任企业(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1]、普通合伙(General Partnership)、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个别州还有有限责任有限合伙制 (Limited Liability Limited Partnership)等。

外国投资者最常用的形式是C类股份有限公司(C-Corporation)、有限责任企业(LLC)选择何种商业组织形式主要围绕两个核心问题:拥有者对于商业组织债务的有限个人责任和基于联邦所得税考虑对于商业组织类型的选择。

而在这两者因素中,纳税类型问题更具有影响力[2] 各种商业组织类型具体特点概括如下:

与美国法相比,我们在实务中接触过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所规定的商业组织形式较为单一,例如,根据老挝《企业法》的规定,老挝企业形式可分为个人独资企业(Sole-trader Enterprise)、合伙企业(Partnership Enterprise)和公司(Company)。

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境外投资者大多会采用公司形式在确定开展投资活动的商业组织形式后,投资者更为关心的是东道国对于该商业组织形式在股东的资格条件、注册资本、出资方式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以及对外国投资者设立该商业组织的特殊限制。

例如,印尼《投资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独资或与印尼国内投资者合资的方式开展投资活动,但至少应有两位发起人,且在公司设立后,应始终保持公司股东人数在两人以上;又如,老挝《投资促进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或者外国投资者和老挝国内投资者通过签署合资协议共同在老挝境内设立新的法人实体(但外国投资者出资必须占总投资的10%),也可以不再老挝境内设立新的法人实体或分支机构,而是由外国投资者和老挝国内投资者通过签署合同的方式进行联营。

综上,境外投资者在投资决策阶段应对东道国相关商业组织形式的法律法规进行专门的了解,以确定对投资者最为有利和便捷的商业组织形式,并在境内外律师的协助下,进一步了解当地各级政府机构的职能范围以及审批程序和要求,准备相应的法律文件,确保最终完成作为投资主体的商业组织审批、设立和登记备案工作。

[1] 美国的公司法包括各州的公司立法,联邦立法以及州法院和联邦法院的判例但有限责任企业(LLC)很容易被称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实该类组织不属于美国公司法概念中的股份有限公司(Corporation)形式,而是属于其他类型的商业组织形式之一,故有别于我们通常意义上所指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此特称为有限责任企业。

有限责任企业的拥有者或出资人,在法律上不称作股东(Shareholder),而是称作为成员(Member)有限责任企业的成员拥有或出让的权益不称之为股份(Shares),而是称之为权益(Interest)。

[2] 详见“Robert W. Hamilton –The Law of Corporations in a Nutshell (4th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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