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干货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
2022年12月22日,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
2022年12月22日,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等两项审计准则,并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23项准则进行了一致性修订该批准则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
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是风险导向审计的基础环节该准则主要针对风险评估的程序、流程和方法作出规范本次修订在坚持风险导向审计的基础上,完善了对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要求,补充了与信息技术相关的规定和指引,明确了分别评估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要求,提出了在风险评估流程的最终阶段进行总体评价的要求,针对在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过程中如何保持职业怀疑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并提供了指引等。
二、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会计估计的审计是实务中的难点该准则针对如何在审计中识别、评估、应对与会计估计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作出规范本次修订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的基础上,完善了与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有关的风险评估程序的要求,明确了与控制测试有关的要求,针对如何应对相关重大错报风险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并提供了更详细的指引,增加了实施审计程序之后的总体评价有关要求,强调了保持职业怀疑的要求,新增了与治理层、管理层或者其他相关机构或人员沟通的要求等。
三、关于一致性修订审计准则体系中各项准则之间联系紧密,上述两项准则的修订也会影响其他相关准则中的相应表述为了保持准则体系的内在一致性,中注协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
23项准则进行了一致性修订本次修订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中“持续提升审计质量”和“完善审计准则体系”的要求,规范和指导注册会计师开展实务工作,保持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持续动态趋同。
近年来,随着企业面临的商业环境的不确定性不断增加、经济业务模式日趋复杂和信息技术飞速发展,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工作面临诸多挑战同时,资本市场的改革与发展也对审计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更有效地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应对与商誉减值等复杂会计估计相关的审计风险,有效识别财务舞弊,提高审计质量,成为审计实务中的突出问题和难点。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和难点,中注协借鉴国际审计准则最新成果,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上述审计准则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遵循了以下总体原则一是坚持维护公众利益、提升质量本次修订紧紧围绕维护公众利益的目的,指导注册会计师在实务中更好地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应对被审计单位复杂的会计估计,切实提升审计质量。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贴近实务本次修订紧贴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实践,针对审计实务中的问题和需求,提出明确、有针对性的工作要求,切实帮助注册会计师规范审计实务,降低审计风险三是坚持立足国情、借鉴国际修订后的准则涵盖国际准则的所有要求和内容,符合准则国际趋同的要求;同时,注重将国际准则的先进成果与中国具体情况相结合,提出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要求并提供更详尽具体的指引。
链接: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等准则的通知
相关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 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等准则的通知财会〔2022〕36号人民银行、审计署、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最高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中“持续提升审计质量”和“完善审计准则体系”的要求,规范和指导注册会计师开展实务工作,保持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持续动态趋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修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等两项审计准则,并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23项准则进行了一致性修订,现予批准印发。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本次修订的两项审计准则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等38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10〕2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等18项审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9〕5号)中,相应的两项审计准则同时废止。
2.本次修订涉及到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23项准则中的条款,与上述两项审计准则同步施行3. 允许和鼓励提前执行本批准则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23项准则
财政部2022年12月22日来源:财政部,中注协网站编辑:新媒体部邮箱:cfo@xinlicai.com.cn声明:“新理财”微信公号所刊载文章、图片等,属于相关权利人所有,若因客观原因存在使用不当的情况,敬请与我们联系及时依法删除或修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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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李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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